原创

杨晗


吉大司法数据

2018年01月18日 09:31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司法大数据与实证研究”项目获奖成果展(4)

交通肇事罪案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实证研究

交通肇事罪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是高发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复杂多变,可能涉及道路交通各方主体,客观上出现的多种因素导致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因果关系认定。根据其他调查研究结果显示,交通肇事罪相较于其他犯罪,出现因果关系认定争议的比例最高。基于这个发现,本文试图同样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现实状况,探索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何种情形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争议,相应的司法机关的裁判规则存在何种规律。

因果关系问题类型化

笔者通过聚法案例数据库,选取案由为“交通肇事罪”且存在“因果关系”关键词的刑事案件,通过人工筛选,将其中辩方提出因果关系有关的抗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作出相应回应的案件,得出有效案例232个,基于这些样本案例进行分析。以案件涉及的影响因素特征分类,样本案例所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图1:

图 1

为了将因果关系问题类型化,我们将上文中提取出的影响因素进一步分类。 

图 2

类型化分析

以上文对影响因素的分类为根据,对各类型的因果关系问题逐个分析。

(一)影响因素=被害人行为

通过实践统计发现由于存在被害人行为所引起的因果关系认定争议案件数量较多,根据行为产生的时间顺序区分为被害人过错行为和被害人介入行为。

首先介绍被害人过错行为,辩方往往以此为理由质疑或者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辩方提出的理由中存在以下几种类型,见图3:

图 3

其次,被害人一方行为介入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按照发生的阶段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结果尚未发生时介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跳车行为;一类是侵害结果发生后,加重结果发生前介入的行为表现为放弃治疗提前出院。具体分布情况见下图4。

图 4

(二)影响因素=第三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介入行为在样本案例中集中表现为两种情形,如下图5:

数说 | 杨晗:交通肇事罪案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实证研究

图 5

首先,医疗过失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在诊治过程中医院一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轻重分为两类,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在本案的样本案例中共计7件案例被告人提出了存在有关医疗行为的抗辩,其中裁判文书显示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的案件3件,无相关证据证实的4件。其次,后车碾压或碰撞型指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置于道路环境中,后车碾压或碰撞的行为,根据图5可以发现后车碾压、碰撞的情形在实践中发生次数较高,原因多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设置路障、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将被害人转移现场,导致当事人被道路行驶中的其他车辆碾压、撞击。在这类案件中,存在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多次交通肇事(多数情况为二次碰撞或碾压,少数为三次及以上),前、后车的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前、后车司机如何定罪的问题成为关键。

通过对法院认定结果和相应裁判理由的提取与分析,可以总结以下几条规律:

第一,前车驾驶员负刑事责任的案例比例较大,法院在认定此结果的理由是有简有繁。一种情况认为前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伤结果的发生,出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介入因素,考虑到此介入在道路交通中是非异常的,不能切断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流程,此时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前车驾驶员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情况认为前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追究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那么即使在其肇事者离开现场后介入了其他车辆的碾压行为,为了防止对行为的重复评价,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唯一确定的因果关系时,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三种情况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有证据显示肇事行为并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由于其未履行注意义务而使其限于高度危险的道路交通中,被其他介入车辆碾压导致死亡,应当承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责任。

第二,后车驾驶员负刑事责任的案例比例最小,法院的裁判理由中认为是由于被告人未观察路面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履行注意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两车驾驶员都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中,由于另案处理,一部分案件在数据库中无法检索获得,所以只能根据现有案例分析。从案情事实上看,通常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时并未造成被害人的致命伤,或者没有证据显示其致命伤是产生于前后哪一交通事故;从认定结果上看,有一部分案件在承担责任方面显示为前车驾驶员与后车驾驶员一方认定为交通肇事、一方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且二者无对应关系。在认定理由上,综合以上两种标准得出结论。

(三)影响因素=自然因素

自然事件引发的影响因素存在以下三种类型1.被害人自身有疾病。2.后发疾病介入。3.突发事件介入。其中以突发事件情形出现较多,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6。

图 6

(四)影响因素=人为事件

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会出现行为人造成所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的情况,即刑法学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即刑法学理论中的因果关系错误,这类影响因素为人为事件的案件情况如下图7。

图 7

(五)影响因素=行为人行为

      此类型案例在样本案例中所占比例极小,仅发生两例,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即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送至旅馆或者药店,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结果。

裁判规则总结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因果关系复杂的上述类型化分析,结合法院认定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

第一,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法院在认定过程中所持态度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认为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一种认为被害人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作用较小,不影响定罪但是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部分持这一态度的法院还进一步判决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民事赔偿上按照其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二,存在被害人一方行为介入的案件,法院在认定思路上是统一的,即从介入因素是否独立、异常的引起危害结果,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出发考虑其是否中断因果关系。法院得出的结论也是统一的即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被告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以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或者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为理由,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在民事上减少其赔偿比例。

第三,存在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于介入人主体身份不同导致案件情况和法院认定结果相异:

第四,存在自然事件的案件,法院的意见也基本上是统一的。

     第五,存在行为人介入的案件存在两种可能。

综上通过以上裁判规则的总结,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争议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A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B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C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作者简介】

杨晗,女,吉林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黄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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