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胜诉
2001年,某地方政府从北京某建筑公司处购得一栋房屋作为驻京办使用,2014年转让给了一家投资公司。2017年,在房屋进行装修期间,王某突然出现,声称案涉房屋是由其委托北京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因故离开后,北京某建筑公司擅自出卖,其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并驱赶了装修工人,强占了案涉房屋。而后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之诉,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全部判决王某腾房。
然而,王某为达到继续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的目的,滥用诉权,以侵犯王某权益为由,于2021年提起确认某地方政府与北京某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并用该诉讼来中止投资公司排除妨害案件的强制执行,继续非法侵占涉案房屋。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直至2023年,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未经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和审批建造,且该房屋所在的土地为宅基地为由,判定该房屋的建造与买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结果出来后,王某乘胜追击,立即提起确认某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的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
无奈之下,某地方政府找到了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委托金诉代理二审,希望能够撤销一审判决,成功翻案。
1、补充取证,考虑特殊历史背景,把控案件关键点。
第一,为明确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律师立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调取材料。后发现涉案土地曾因绿化隔离被征地,且现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第二,没有取得建设规划手续不等于违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建造没有取得规划手续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没有取得规划手续,并不等于房屋不能买卖,更不等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信息公开答复可以明确看到,涉案房屋没有任何违建认定的记录。
第三,涉案房屋始建于1994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现如今认定为违建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和北京市的法律依据都尚未出台。而且《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更是在第十四条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履行规划许可手续;特定时期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由此可见,没有取得规划手续也并非都是一概认定为违建。
2、就案涉房屋,王某不存在合法权益
充分运用生效判决及过往诉讼的案卷材料,论证王某就案涉房屋根本不存在任何合法权益。
3、强调王某的主观恶意,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与委托人沟通案件情况时发现,王某自2017年非法侵占案涉房屋后,即使生效判决要求王某腾退,但是2017年至今,王某一直持续采用违建、换锁、与其他案外人共同居住等方式拒绝腾房,并组织案外人员提起多个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异议无果又分别提起了两个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在多年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已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王某为非法侵占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性,浪费司法资源。

4、100万收买律师,金诉直接拒绝
二审开完庭的当天,王某就联系金诉律师,表示愿意给律师100万佣金,遭到金诉律师的直接拒绝。
案件结果: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一审诉求。同时,王某也撤回了确认某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王某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后,金诉律师继续代理,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请求。
(一)合同订立阶段必须注意规避的风险
1、标的物的权属审查
(1)要求卖方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即便农村房屋也需查集体土地使用证);
(3)宅基地房屋转让需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2、交易中的风险审查
(1)合同订立必须符合法律和强制性规定审查,若房屋经过多次买卖,经过中间环节需取得所有权人书面授权或追认;
(2)土地性质合规性审查,明确宅基地交易红线:城市企业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则上无效;
(3)在协议中可以增设“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上家承诺标的无产权纠纷,否则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这样即使交易标的物存在未知风险,也可以更好维护己方权益,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损失。
(二)诉讼策略与举证至关重要
打官司,不论是应诉还是起诉,都要注意两个核心点,一个是诉讼策略,一个是证据,两者缺一不可,且互相契合。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文案编辑丨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