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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哪些经营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2、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01、首次备案

02、更新备案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3、在哪里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上海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4、如何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您可以按需在申办备案主体的设立或变更登记业务时,同步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您也可以单独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需同时申办设立或变更登记业务)

01、在申办设立或变更登记业务时同步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申报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时,完成登记信息填报后,系统会自动提示并引导您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02、单独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您也可以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单独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具体方法为:

(1)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首页点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并根据情况选择申报入口:

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尚未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或已完成信息备案但需要更新备案信息的,请选择“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开始申报。

上海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备案)

办理设立登记且未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申报登记信息即直接到线下窗口提交纸质登记材料的,请选择“办理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开始申报(注:该情形需录入提交材料时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的“统一申请号”方可开始申报)。

办理外省市迁入登记的经营主体,尚未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或已完成信息备案但需要在迁入时同步更新备案信息的,请选择“办理外省市迁入登记的经营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开始申报。(注:该情形需录入提交材料时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的“统一申请号”方可开始申报)。

5、受益所有人的哪些信息需要备案?

根据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不同,还应填写相应股权、股份、合伙权益、收益权或者表决权的比例,或者实际控制方式。

6、如何确认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示例

7、如何确认国有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示例

8、如何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

示例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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