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陈述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擅自在证据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并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采取何种制裁措施?

二、法律分析

(一)诉讼诚信原则的法定化与底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文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诉讼参与人不得以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干扰司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该规定通过具结保证制度强化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明确违反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伪造证据行为的司法规制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条款将证据真实性作为司法秩序的核心保护对象,任何擅自添加、篡改证据内容的行为均构成对诉讼程序的实质性破坏。

同法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进一步表明法律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具有体系化规制特征,证据伪造行为与拒执行为同属妨害诉讼秩序的类型化表现。

(三)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基础与司法惩戒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该授权性规定赋予法院根据行为严重程度裁量处罚幅度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要求:’确定罚款金额时应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该司法解释构建了比例原则在司法惩戒中的适用标准,确保处罚措施与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伪造证据行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将’伪造重要证据’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典型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客观上的证据伪造行为与主观上的妨碍审理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现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体现法律对证据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小结

打官司,要是在证据原件上私自加备注文字,这可直接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啦。这就相当于干了这部法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禁止“伪造重要证据”。

法院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给的权力,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来决定罚多少钱,这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这种处罚呢,一方面是对这一个案子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和刑法衔接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这样就能全方位地维护司法秩序,让法院判决更有公信力。

三、案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构成要件分析

(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天享公司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材料。法院认定该行为系为达不当胜诉目的而故意篡改原始证据载体,破坏证据原貌,属于《民事诉讼法》禁止的伪造证据行为。最高院强调诉讼参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证据原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即构成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

(2018)苏01司惩复25号中,南京市中院认定吴立平在《收条》上添加“18平尺”的“1”字及“x三幅”的“x”属于伪造证据。该案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证据篡改事实,法院特别指出“在原始文件基础上添加关键内容”属于改变证据证明力的实质修改,构成伪造证据的核心要件。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伪造的认定标准比较

(2017)鲁10刑终100号显示,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郭立勇帮助伪造欠条金额达6370万元,且该证据被用于诉前保全及民事诉讼程序,法院认定其行为造成司法机关财产保全错误及司法资源浪费,符合刑法中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情节严重”要件。

(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86号中,周某伪造民事裁定书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该案确立刑事诉讼对证据载体的特殊保护规则:伪造具有公权力机关文书形式的证据,无论是否实质影响裁判结果,均构成刑事犯罪。

(三)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的司法实践演进

擅自在证据原件上添加文字,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证据?

(2021)鄂01民终1659号反映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变化。法院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要求对电子数据生成环境、存储介质、传输过程等六方面进行系统性审查,未出示原始载体的电子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022)苏07司惩复3号体现言词证据审查的强化。连云港中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实施司法惩戒,明确“在法院多次释明后仍坚持虚假陈述”构成主观恶意,反映司法机关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从客观证据向当事人陈述诚信度延伸。

小结

在司法实际操作里,在证据原件上私自添加备注文字,判断这算不算伪造证据,关键就看两个方面:一是这个行为有没有改变证据的实际内容和证明的力度,二是做这事的人是不是故意想捣乱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案例,确定了一个裁判规则,就是只要私自修改了证据原件,那就认定为伪造证据。

地方的法院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里,会从两个方面严格审查证据。一方面看证据载体形式是不是真的,另一方面看证据内容有没有实质性问题。

现在,审查证据是不是真的这个标准有了变化,以前是只核查单个证据,现在慢慢变成对证据形成的整个过程进行系统审查了。特别是在电子证据这一块,特别注重检查原始的存储载体,还要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生成的。

四、实务分析

(一)在证据提交前的真实性核查流程规范

证据真实性验证义务:律师需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项核实,重点核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形成过程的客观性及内容完整性。对于书证类材料,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并与复制件进行逐页比对以排除篡改风险。

双人核查机制:建立执业律师与助理协同核查制度,对关键证据实行交叉核验,重点审查证据形成时间链、签署人身份信息等要素,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鉴定。

(二)公证机构对证据原件保全的操作指引

现场监督程序:公证人员应全程参与证据提取过程,对证据原件的提取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进行同步录像,并在公证书中完整记录操作流程。

密封保存规范:采用专用防篡改封装袋对原件进行封存,封口处需由当事人、公证人员共同签章,封存记录应载明证据特征描述及唯一性标识。

(三)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技术标准

多方法综合鉴定:采用色谱分析法检测油墨成分,结合纸张氧化程度测定、印刷工艺特征比对等专业技术手段,建立文件形成时间的交叉验证体系。

样本对照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供同期同类文件作为比对样本,通过统计学分析确定争议文件的形成时间区间,误差范围不得超过技术规范允许的±15天。

(四)诉讼当事人签署证据真实性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法律约束效力:承诺书经签署即构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诉讼承诺,当事人需对证据真实性承担严格责任,司法机关可直接推定签署人知晓承诺内容。

证据排除后果:对于违反承诺提交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予以排除,且不得作为反驳对方主张的依据。

通过核查、公证保全等技术手段预防证据篡改风险。诉讼参与人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将导致证据排除及司法制裁。司法机关可运用色谱分析、样本对照等鉴定技术查明证据篡改事实,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五、最终结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擅自在证据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的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伪造证据行为。该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

实体违法性:破坏证据原始载体的完整性,实质改变证据证明力,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诚信原则;

程序违法性:导致法院需额外审查证据真实性,严重妨碍正常审理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处罚要件。

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

客观标准:通过司法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证据存在实质性修改;

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妨碍诉讼秩序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实务中应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律师应建立证据双人核查机制,履行法律风险告知义务;

公证机构需规范证据保全程序,采用防篡改封装技术;

法院应强化技术鉴定手段,完善证据真实性承诺制度。

对查实的伪造证据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构建完整的证据真实性保障体系,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