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王钢  编辑/校对/王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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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业委会成立了,要更换物业,或者已经成功更换物业,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份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般,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提供,业委会进行审核。

现在是契约社会,都讲究契约精神,这个契约就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后面物业服务人和业委会、业主都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办事。

对于物业服务人,如果没有约定清楚物业费收费标准、违约金、争议解决,可能会增加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费的难度。

对于业主、业委会,如果没有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可能就享受不到想要的服务,意味着换物业失败。

接下来,我结合我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给大家讲讲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主体

一个主体是物业服务人,一个主体是业委会,还可能是业主。

1、主体:物业服务人

对于物业来说,要确认业委会有权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确保业委会组织合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该物业服务合同。

这块,很多是召开了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拟定和签订合同。

业委会没有合法授权,就和物业签订了物业合同,物业面临被解除合同赶走的风险。

2、主体:业委会

对于业委会,要确认物业服务人有履约能力。比如一个物业公司,没有资金,又没有工程等专业人员,聘请这样的物业公司,合同上约定得再清楚,要求再多,即使对方签订了,也没有能力履行,只会让小区变得更差。

业委会的人最好偷偷地去备选物业正在服务的小区、商业、厂区查看、询问服务情况,建议最少看两个,并且去企查查等查询风险情况,去网上搜索评价。

3、主体:业主

刚才提到,还可能是业主,是怎么回事?

这一般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为一个商业综合体或者厂房类的情况。

这种,就可能是一个业主,或者很少的业主,不需要成立业委会。

拿一个业主来说,不用召开业主大会,自己同意就行,相比很简单。

单个业主判断物业服务合同注意事项和业委会的一样,后面不再单讲。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这块不管业主、业委会还是物业,都是一样的,需要写清楚这个小区、商业楼、厂区的实际情况

名称、四至、具体位于什么路多少号,总建筑面积多少平米,地下车库面积多少平米,地下车位多少个,地上车位多少个,占地面积多少,住宅面积多少,商业面积多少,其他面积多少,有多少户等。

这些约定非常重要,写得越清楚越好,这点是大家都容易忽视的地方,觉得不重要,但在较为复杂的纠纷难以解决时,就需要看这些基础数据,要以这些基础数据作为事实,对纠纷进行判断。

三、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其他费用

约定清楚各类型业态物业服务费每月一平方米多少钱,停车费多少钱,公摊费多少钱,电梯费多少钱,其他费用多少钱,什么时候交。

这个对物业服务人尤其重要,建议物业最好把公摊费、电梯费放入物业费中,因为有些法院不支持公摊费,而在法院支持公摊费的情形中,业主也会要求计算公摊费的公摊情况,非常麻烦,甚至物业公司自己都可能搞不清楚。

结果就是无法主张到公摊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01 )

细化标准

这块,一般,对物业来说,约定越少越好,约定越糊涂越好。

但对业主来说,就一定要细化,比如保洁,地一天扫几次,达到什么效果;地下车库多长时间全面清理一次,达到什么标准;电梯一天清洁几次,达到什么标准;楼梯护栏多久清洁一次,达到什么标准。

最好细化到用眼睛或用手就可以搞明白,大家也不需要扯皮就能讲清。

02 )

如何检查

可以约定谁来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比如这样约定,物业先自查,自查改正后不处罚,如果被业主发现,就一次要罚500元,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扣除完,物业不补交,就是严重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03 )

奖惩制度

奖惩对等,如果物业一年做得很好,要进行奖励,比如奖励十万,二十万等。

一定要有奖有惩,只有惩,物业干到后面就没有积极性了。

很多业委会人员都是想办法把物业合同中对物业的要求搞得很苛刻。

比如带资两百万,不听从业委会要求就解约并处罚50万,物业为了完成任务被迫签了合同,但根本没法履行,按合同履行就是亏。

你想想,一家公司常年给你提供你要的优质服务,还连年亏损,这个合理吗?能长期存在吗?最后还是坑害自己!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业委会、业主)注意事项

五、公共收益的

经营和管理、分配

这块,要在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就要表决,授权物业或业委会或专业机构来经营,一般来说,授权物业经营最好,写清楚物业如何经营,对于收入,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人也要重视,如果没有合法授权,就去管理,可能涉嫌违法,最后也保证不了自己的利益。

尤其对于收入,要约定清楚,物业公司收到钱后多长时间打入维修基金账户,或打入业委会、业主大会账户。

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按时打入钱,要每天支付违约金,超过多少天就可以解约。

六、违约责任

1、针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责任,一般物业公司都约定每天千分之三、每天万分之五,本来物业费的违约金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约定过高,更难支持,久而久之,业主就不在乎了。

建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来约定,违约金根据每年欠费金额计算。

比如这样约定: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需以年欠费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逾期欠款利息。

另外,还可以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费拖欠超过多少万,或者超过百分之多少的业主不缴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业委会、业主。

2、针对物业的违约责任:

比如这样约定:物业服务人被发现违反合同十次以上或被罚款十次以上,就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什么约定,就可以扣除保证金,就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七、合同解除

除了上面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交接

交接工作,对物业服务人、业主、业委会都非常重要。

1、前期,物业进入时,业主、业委会要将业主数据和资料、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和资料等物业服务需要的相关材料交接给物业,并且做好交接签字,不进行交接的,物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或业委会承担物业公司的损失;也可以要求物业签订承诺书,对于业主资料等,不能外泄,不能用于非小区服务外的地方,更不能出卖,否则就要扣除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后期,物业撤出时,物业也要将上面的材料如实交接给业主或业委会,否则就需要扣除保证金,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

九、争议解决

约定清楚,如果发生争议,约定去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去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法院诉讼

但是诉讼、仲裁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约定,“或诉或裁”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管辖单独认定。

1、对物业的重要性:

对于物业,如果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可能起诉业主交费时法院不受理,按照“原告就被告”,要去业主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物业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大大增加,甚至面临无法收回物业费的窘况。

2、对业主或业委会的重要性:

对于业主或业委会,如果没有约定,按“原告就被告”可能要去几千公里外的法院去立案和诉讼,也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

十、其他约定

1、维保与更换、修复的界定

因为物业收取的物业费仅包括维保责任,不包括更换损坏的物品和修复,所以要在合同适当位置约定清楚:“更换损坏的物品和修复路面等,需要业主承担费用,业主或业委会自行走完法定程序,物业服务人进行配合,从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中支出。

但是,很多时候,可能花费很少,就需要几百元,物业和业主、业委会扯皮比较麻烦,可以约定一个金额标准,比如约定500元的金额标准,不满500元的更换物品和修复,由物业承担;500元及以上金额,由业主或业委会承担。同时,总计金额每年超过5万的,超过部分由业主或业委会承担,但是物业服务人要提供支出明细和发票、合同等,能证明物业公司确实是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支出的。

2、不可抗力约定

明确约定台风、暴雨等天灾造成的问题,物业服务人不用承担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因为确实不是人力可以对抗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物业要尽到提前预防、通知、事后紧急帮助等义务

这种现在新闻报道比较多,比如,某地发生暴雨,造成地下车库业主车辆被淹,业主损失共计4000万元,业主要求物业承担责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约定清楚了,物业服务人做到了,再到法院被诉,有合同约定,有物业做到的相关证据,物业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3、物业退出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或者业主、业委会通过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该退出又不退出时,往往非常麻烦。

对于业主、业委会方,可以约定比较严重的不退出处罚措施

比如可以这样约定,物业公司不退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需要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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