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陈述

棋牌室与赌场在经营形态上具有相似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判风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棋牌室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实务中仍存在大量仅收取几十元服务费却被追责的案例,需从法律要件、司法判例及实务标准层面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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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1) 开设赌场罪以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为核心要件;

(2) 赌博罪需同时具备营利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司法解释的细化标准:

(1)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聚众赌博的量化标准,其中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等;

(2) 该解释确立棋牌室合法经营的排除规则,要求收费性质限于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

(二)合法经营与犯罪的区分标准

  • 收费模式审查:

(1) 收费须与赌资规模脱钩;

(2) 收费标准应符合行业普遍水平;

(3) 禁止通过抽头渔利、坐庄参赌等非法方式获利。

  • 主观故意认定:

(1) 开设赌场罪要求以赌博所得为主要营利来源的故意;

(2) 合法棋牌室经营者仅具有获取场地使用补偿的意图。

小结

开设赌场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抽头渔利与赌资挂钩”的客观要件及“以赌博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棋牌室收取合理服务费且未介入赌博活动的,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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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似案例分析

(一)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 尉某平、贾某珍案:

(1) 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6小时,未高于地区同类场所水平;

(2) 无证据证明存在抽头渔利或干预赌局行为;

(3) 法院认定缺乏营利目的和犯罪故意。

  • 但云飞案:

(1) 按固定台时收费,与赌资无关联;

(2) 收费用于覆盖租金、水电等经营成本;

(3) 法院确认收费符合市场合理范畴。

(二)有罪案例特征分析

  • (2019)沪02刑终90号案:

(1) 抽成比例与每局赌资挂钩;

棋牌室与赌场:司法裁判标准的实证分析,避免被误判为开设赌场罪

(2) 长期经营形成固定抽水模式;

(3) 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 (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05号案:

(1) 后期收费提升至高额场地费;

(2) 雇佣专人实施赌场化管理;

(3) 收费模式转化为非法获利。

小结

司法裁判以“收费是否与赌资挂钩”“经营成本与收费的对应性”“对赌博活动的介入程度”为核心区分标准。无罪案例均证实,合理服务费收取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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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分析

(一)罪与非罪的实证区分方法

  • 收费结构分解:

(1) 需提交租金、水电、人工等成本明细;

(2) 通过同业比对验证收费标准合理性。

  • 经营行为审查:

(1) 核查是否设置赌资限额提示;

(2) 审查监控录像等证据确认无赌局干预行为。

(二)辩护策略要点

  • 主观故意抗辩:

(1) 提供工商登记、纳税凭证证明经营合法性;

(2) 收集消费者证言证实服务性质。

  • 社会危害性论证:

(1) 对比涉案场所与典型赌场的运营模式差异;

(2) 强调未衍生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次生危害。

小结

实务中需通过成本核算、同业数据比对等客观方法验证收费合理性,同时以经营行为合规性证据排除犯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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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终结论

正常收费棋牌室不构成犯罪的法理依据及实践标准如下:

  • 法律要件层面:

合法经营需同时满足“收费与赌资脱钩”“收费标准符合市场水平”“无抽头渔利行为”三项要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 司法裁判标准

法院以收费结构独立性、经营成本合理性、主观故意缺失为核心裁判依据,仅收取合理服务费且未刺激赌资扩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实务区分关键:

需通过经营账册、同业数据、行为证据等客观材料,证明收费的补偿性质及经营活动的服务属性,避免行政违法行为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

  • 政策价值导向:

严格遵循两高司法解释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将普遍存在的群众性娱乐活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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