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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主擅自更换车标,侵权违法吗??
黄璞琳
车主更换车标,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
十多年前,曾在新浪微博上,与知识产权法业内朋友多次交流讨论过该问题。尤其是私家车车主基于个人兴趣更换车标,不用作商业活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汽车修理店、汽车美容店等经营者,为私家车车主更换车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向私家车车主销售车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我还是认为,就像本次特斯拉汽车的车主,将其特斯位汽车前后车标抠掉,换上小米汽车的车标,只要未将更换车标的汽车投入商业活动中,而仅是基于个人兴趣、个人调侃、个人搞怪等个人原因更换自己非商业使用的汽车的车标,就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不宜认定为侵犯原车厂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宜认定为侵犯更换后车标所属厂商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是,私家车主此类与商业活动、商业使用无关的更换车标行为,不属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或者“使用商标”行为,不属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但如果车主更换车标后,将车辆用于商业活动,就会存在商标使用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会侵害擅自换上的车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甚至会同时侵害被擅自换掉的原车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2023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批在其他品牌汽车的车标抠掉,擅自在汽车车头、车身、车辆轮毂位置换上“劳斯莱斯”豪车车标,冒充“劳斯莱斯”古董车用作婚车租赁等经营服务的商标侵权案件。
汽车修理店、汽车美容店等经营者,为车主更换车标,未经原车品牌商同意,也未经所换上车标的品牌商同意的,个人认为应当构成商标侵权,既侵害擅自换上的车标品牌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七项),同时侵害被擅自换掉的原车标品牌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车主擅自更换上的车标,要么是真品旧车标,要么是仿制品车标。如果商家直接向私家车车主销售仿制品车标,宜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私家车车主基于个人兴趣、个人调侃、个人搞怪等个人原因,自行更换其非商业使用的私家车的车标,因未作商业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相关车标品牌商能否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主张车主擅自更换车标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如果车主更换车标,虽未作商业使用,但其换车标搞怪等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换车标搞怪等行为,有明显的丑化相关汽车品牌甚至有侮辱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侵害相关车标品牌商的名誉权。但如果没有丑化、侮辱的主观意图及客观后果的,私家车车主基于个人原因自行更换其非商业使用的私家车的车标,不宜认定为侵害相关车标品牌商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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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私家车车主基于个人原因自行更换其非商业使用的私家车的车标,即使未构成对相关车标品牌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誉权的侵权,也仍然有构成违法的可能:只要私家车车主将其擅自更换车标的汽车开上道路行驶,就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大家都知道,机动车登记证上会登记车辆品牌。公安部2021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则明确规定,改变机动车的品牌的,不予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标就是车辆品牌的标志。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也规定,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位置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改装或修理机动车时,严禁对车辆的车别代号、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等整车标识进行任何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因此,擅自更换车标,是不可能办妥机动车变更登记,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特征,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有交警部门查处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