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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说过,“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与狗肉检疫、销售食用无关”。
猫狗肉产业如获至宝,以为其为猫狗肉交易提供了“合法身份”。一些民间志愿者也信以为真。许多地方农业部门在应对相关举报投诉时,也常以“犬只未列入《目录》”作为不予处理的简单理由,甚至说农业部门只管畜禽,不管猫狗。
农业农村部说错了吗?没有。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确实与狗肉检疫、销售食用无关。
因为,决定犬猫及野生动物等能否被屠宰食用的,不是与《畜牧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而是与《动物防疫法》配套的各类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一般人不了解,《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执法部门都是农业农村部门,而两部法却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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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
农业农村部内部分别设了种业管理司和畜牧兽医局。
所以,决定一种动物肉类能否合法走上餐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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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强制性规定 《动物防疫法》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的根本大法。其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这意味着,任何用于商业销售的动物肉类,在屠宰前都必须经过法定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是肉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前置行政许可。 “无检疫即为非法”的逻辑链条 一个清晰的法律逻辑链: 举报猫狗肉非法产业的最有力、最正确的法律依据不是“猫狗没进《目录》”,而是“猫狗没有屠宰检疫规程,无法进行检疫,故其屠宰销售行为违法”。这才是击中要害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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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当种业司代表农业农村部解释“犬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的时候,有两重含义,一重是国家不将犬类作为畜牧业生产对象进行资源管理和产业规划;一重是作为伴侣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2021年,当畜牧兽医局代表农业农村部再次强调”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的理由时,也有两重含义,一重是与国际接轨,不制定屠宰检疫规程;一重与种业司接轨,可以养,各地完善养犬管理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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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糟糕的是,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地方执法部门,包括部分省级政府部门,对民众发出类似于“农业农村部已制定犬类产地检疫规程,尚未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动物防疫部门无法对狗肉进行屠宰检疫,因此狗肉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检疫的肉类”的答复,放任当地的犬猫屠宰和猫狗肉销售。
这无疑将农业农村部拖入如下泥潭:
不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伴侣动物而禁止屠宰”,而是为了“既能实现自由屠宰犬猫,又能推脱监管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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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维护自身形象,统一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建议农业农村部面向全国普及《动物防疫法》这一关涉全体国民生命健康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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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媒体:应停止使用《目录》作为讨论猫狗肉产业问题的核心依据,转而聚焦于《动物防疫法》和检疫规程这一真正具有决定性的法律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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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志愿者与举报者:在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时,应明确主张对方“违反《动物防疫法》,非法屠宰、销售猫狗肉,而非纠缠于《目录》是否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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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法部门: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面对相关投诉和执法需求时,以《动物防疫法》为依据,以“无法定检疫规程,故无法检疫,故属非法”为核心逻辑,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狗肉产业链进行有效监管和查处。
唯有将讨论和执法的焦点,从《畜牧法》的畜禽目录转移到《动物防疫法》的检疫规程上,才能拨开迷雾,触及问题的法律本质,推动法治社会在这一复杂议题上形成清晰的边界与共识,终结祸国殃民的猫狗肉非法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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