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充满创意的品牌名称在您脑海中闪现时,您或许会为它的新颖、出奇、甚至带有一丝“叛逆”而兴奋不已。一件印着“MLGB”的潮牌T恤,一瓶名为“特种兵”的功能饮料,一个谐音成语“茶颜观色”的奶茶店……这些名字无疑能迅速抓住消费者的眼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然而,在法律的世界里,创意并非总能畅通无阻。商标注册的大门前,站着一位严格的“守门人”,它时刻在审视着每一个试图进入的标志,衡量其是否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与公共利益。这位“守门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这条规定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个条款文辞简约,却内涵深远,被誉为商标领域的“公序良俗”条款,也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将那些虽未被前七项明确列举,但其注册和使用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体系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那么,这条看似抽象的“红线”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如何划定的?它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创意会“触雷”,什么样的巧思又能“幸免”?今天,让我们通过一系列真实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深入探寻这条法律红线的内涵与尺度。

一、原则确立——“不良影响”的司法审查维度

在深入案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法院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通常会从哪几个维度进行考量。这构成了我们理解所有相关案例的逻辑基石。

1、判断主体:谁的感受最重要?——社会公众

判断“不良影响”并非基于某一特定群体(如特定消费者)的感受,而是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为标准。这意味着,一个标志的影响力需要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评估。

例如:在“上海某客贸易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某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MLGB’案(入库案例)”【(2018)京行终137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应为“社会公众”,而非仅限定于“相关公众”。

2、判断时间:以何时为准?——动态平衡

一般而言,判断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但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在核准注册时,标志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样可以被认定。对于已经注册多年的商标,法院在适用此条款时会更加审慎,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利人已经形成的“信赖利益”。

例如:在前面的入库案例中,法院对判断时间点进行了详细论述,强调了授权与确权程序中的差异和信赖利益的保护。

3、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主张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一方(无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标志在社会公众认知中确实存在消极、负面的含义。

例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僧某案—‘食族人’案”【(2020)京行终3627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举证证明公众会将“食族人”与“食人族”相关联。

4、判断标准:如何理解标志含义?——在“客观认知”与“主观意图”之间寻求平衡

审查的核心是标志的“固有含义”,通常依据词典、工具书等官方出版物或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法院会避免对标志进行过度演绎或联想,但同时也会结合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考察其是否具有产生负面影响的“高度盖然性”。

例如:“MLGB”案和“食族人”案都体现了这一标准,前者考虑了申请人的其他恶意申请,后者则拒绝了对文字的拆分和重组联想。

掌握了这四个基本维度,我们就能更有逻辑地去剖析那些生动而复杂的案例。

二、红线之内——那些注定被“拒之门外”的商标

以下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法律红线的具体体现,它们分别触及了社会道德、国家利益、文化情感等多个敏感领域。

场景一:挑战公德,迎合低俗文化

【参考案例1】:擦边球的代价——“MLGB”商标的无效之路

在“上海某客贸易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某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库案例)”【(2018)京行终137号】中,上海某公司将“MLGB”注册在服装商品上,并辩称其意为“My Life’s Getting Better”。然而,大量的证据表明,在网络环境中,该字母组合已成为一句不文明用语的缩写,并被特定青年群体所熟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青年一代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法院特别注意到,该公司还同时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因此,该商标的注册最终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被宣告无效。

【案例启示】:商标的含义并非由申请人单方面定义,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才是关键。法律坚决抵制利用低俗、恶俗文化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品牌价值的建立,应基于积极、健康的文化内核,而非短暂的、充满争议的流量。

场景二:染指国家尊严与公共资源

【参考案例2】:军事符号的商业禁区——“特种兵”饮料的法律困境

在“江苏某甲有限公司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特种兵”包装装潢的案件。法院明确援引了在先的生效判决结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可能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

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包装装潢的核心识别部分(即“特种兵”图文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不具备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那么包含该标志的整个包装装潢整体,也不能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这形象地诠释了“毒树之果”理论:源头违法,其派生利益亦不受保护。

【案例启示】:国家武装力量的名称、符号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专属性,代表着国家形象与尊严。将其用于普通商业领域,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更有损国家尊严和公共秩序。这类标志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高压线”。

你的品牌名“有毒”吗?——深度解析《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

【参考案例3】:国家战略的公共属性——“碳中和”不可私有

在“深圳碳中和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申请再审案”【(2024)最高法行申181号】中,一家公司试图将“碳中和”注册为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碳中和”是我国于2020年提出的国家方针政策,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允许某个市场主体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并独占使用,无疑会对这一国家战略的宣传、推广和实施产生消极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类词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应被任何个人或企业垄断。

【案例启示】: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社会公共议题、重要政策的词汇,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企业在品牌命名时,应有意识地避开这类词汇,尊重其公共性,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场景三:伤害文化传统与宗教情感

【参考案例4】:神灵的敬畏——“城隍”珠宝的注册障碍

在“上海某珠宝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纠纷案(入库案例)”【(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中,一家珠宝公司注册了“城隍”商标。该公司主张“城隍”有“护城河”的含义,且其品牌已使用多年,甚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城隍”有多种含义,但其作为道教中广受尊奉的神灵名称,这一含义在公众中具有深远影响。将神灵名称用于商业牟利,会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强调,对于具有多种含义的标志,只要其中一种含义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该标志整体就应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即使商标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也不能成为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挡箭牌”。

【案例启示】:宗教词汇、神灵名称具有特殊的情感和文化价值,商业使用必须极为审慎。法律对宗教情感的保护体现了对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和谐的尊重。知名度不能“洗白”标志的固有违法性。

【参考案例5】:语言的规范——“茶颜观色”引发的文化思考

在“吕某与广州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行政纠纷案”【(2022)京行终3518号】中,“茶颜观色”商标因其与成语“察言观色”音同字异,被认为是对汉语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如果允许这类商标广泛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最终会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案例启示】:商标不仅是经济符号,也是文化符号。对家喻户晓的成语、典故进行改造,虽有创意,但若可能引发对规范语言的混淆,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误导,就可能触及“不良影响”的红线。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商业秩序的同时,也承担着守护文化根基的责任。

【参考案例6】:文字与信仰的双重冒犯——“天海藏”的驳回

在“某公司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24)京行终8730号】中,“天海藏”商标被驳回,理由有二。其一,“天海藏”是与佛教相关的词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其二,该商标中的“藏”字写法不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易使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对我国文化教育产生消极影响。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同时触碰了“宗教情感”和“文化规范”两条红线。再次印证了商标标志的每一个构成要素,无论是文字含义还是书写形式,都可能成为“不良影响”的审查对象。

三、红线之外——那些在争议中“幸存”的商标

法律的适用并非机械刻板,而是充满了智慧与平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同样如此。法院在实践中会坚决防止该条款被滥用,避免因过度联想而扼杀合理的商业创意。以下案例,就为我们展示了这条红线的另一侧。

【参考案例7】:语境重塑含义——“植物大战僵尸”的绝地反击

在“电子艺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著名的“植物大战僵尸”商标案。反对者认为,“僵尸”一词带有封建迷信、恐怖色彩,具有不良影响。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个本身包含负面词汇的标志,是否必然具有“不良影响”?最高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其裁判逻辑为我们理解“不良影响”的动态性提供了绝佳范例。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一个重要的审查原则: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不仅要从静态标志的字面含义进行考察,更要考察其动态的使用情况,即标志在商业使用中实际承载的含义和信息。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二是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情境特别是当一个商标标志经过长期或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知名度时,对其在真实市场中所传递给公众的信息进行考察,对于判断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可或缺的参考意义

基于这一原则,最高法院对“植物大战僵尸”案进行了如下分析:

1、静态分析:整体含义的中立性

法院首先承认,“僵尸”一词在传统文化中确有负面含义。但是,法律审查的对象是“植物大战僵尸”这个完整的词组,而非孤立的“僵尸”。这个独创的词组,从字面看是“植物与僵尸的战争”,主语是植物,词义本身是中性的,并无宣扬迷信或暴力的倾向。

2、动态分析:使用情境重塑了标志内涵

这是本案的关键。法院指出,“植物大战僵尸”在作为一款电子游戏名称出现之前,并无约定俗成的含义。因此,该名称与游戏产品结合使用所传递的信息,是确定其商标含义的重要因素。

由于同名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以其卡通、休闲、可爱、幽默的风格而闻名,公众看到这个词组时,大脑中浮现的不再是传统文化中的恐怖形象,而是游戏中那些风格化的、甚至有些“萌”的对手角色。这种特定的商业使用语境,已经成功地将标志的内涵从可能存在的负面联想中剥离出来,并赋予了其全新的、被市场广泛接受的积极或中性含义。

3、社会效果的反证

法院进一步观察到,以“植物大战僵尸”为主题的图书、画报、服饰和玩具等衍生品大量出现,尤其深受少年儿童喜爱,这从客观上证明了该标志的使用并未对社会道德风尚,特别是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案例启示】:一个标志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它是可以被特定的语境和成功的商业实践所“重塑”的。当一个原本可能存在负面联想的词汇,通过独创性的组合和积极、健康、广泛的商业使用,已经在公众心中建立了全新的、无害的认知时,法律会尊重这一已经形成的市场现实。这体现了法律的谦抑和对市场动态性的深刻洞察,而非机械地、脱离现实地适用法条。这正是“植物大战僵尸”能够成功“幸存”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

【参考案例8】:拒绝过度联想——“食族人”的合理边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僧某行政纠纷案”【 (2020)京行终3627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食族人”易使人联想到“食人族”,具有不良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指出,中华语言博大精深,不能对商标文字进行拆分、重组并附加额外的负面含义。“食族人”按照正常的语言习惯,可以理解为“在吃方面有共同特点的人”,其本身并无不妥。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其产品销量巨大,广受好评,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案例启示】:对“不良影响”的判断应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正常认知,而非牵强的、极端的联想。法律保护的是合理的商业表达空间,防止因审查标准的不当扩大而对市场创新造成不必要的抑制

【参考案例9】:认可特定行业的表达习惯——“战火之初”的获准

在“某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2023)京行终7488号】中,“战火之初”商标在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初审驳回,理由是包含“战火”二字。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商标的注册。法院认为,该商标是同名网络游戏的名称,而该游戏已经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同意,合法运营。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使用在游戏软件上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在游戏等虚拟作品领域,使用带有“战争”、“战斗”等词汇的名称是一种常见表达,公众能够理解其虚拟属性

【案例启示】:判断“不良影响”需要考虑商品/服务的特定行业背景和表达习惯。对于文学、艺术、游戏等虚拟创作领域,公众的接受度和理解力与实体商品不同,法律会给予更符合行业特性的考量。

四、结语——给品牌创始人的实践指南

商标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之一,而一个合法、稳固的商标是一切品牌建设的基石。通过上述案例的深度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仅是一条法律规定,更是一面反映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利益的镜子。

作为品牌创始人,在构思和选择商标时,我们建议您遵循以下指南,以有效规避“不良影响”的法律风险:

1、进行“社会公德”审查

在确定商标前,不妨扪心自问:这个名字是否可能与低俗、暴力、迷信等负面文化产生关联?是否可能伤害特定群体的感情?是否可能在网络上引发不健康的联想和讨论?

2、尊重“公共资源”边界

主动避开国家名称、军事符号、政治术语、重大政策方针等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词汇。这些是属于全社会的财富,不应被商业独占。

3、保持“文化敬畏”之心

对宗教神灵、民族习俗、历史人物、经典成语等文化符号保持敬畏。创新可以,但不能以歪曲、冒犯或不规范使用为代价

4、考量“整体与语境”

如果商标中包含可能引起争议的元素,思考其在整体组合和特定商业语境下,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全新的、无害的含义,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5、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不良影响”的判断标准复杂且动态,涉及法律、文化、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在商标申请前,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无疑是避免未来出现颠覆性风险的最稳妥方式。

归根结底,一个伟大的品牌,其魅力绝不仅仅在于一时的博人眼球,而在于其背后所承载的积极价值、卓越品质和诚信商誉选择一个经得起法律与时间考验的商标,是品牌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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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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