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计算日利率是按 360 天还是按 365 天?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案件会按照年利率÷365天计算日利率,有的案件却按照年利率÷360天计算。二者的计息结果显然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当本金数额足够大、计息天数足够长的时候,两种计息方式结果的差别也会更为显著,在诉讼中也容易出现关于日利率计算方式的争论。
日利率的计算标准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具体案件类型综合判断,主要规则如下:
一、合同约定优先
(一)期间计算方法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目前尚无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日利率计算方式进行规定。因此,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利率的换算方式(例如“年利率÷360”或“年利率÷365”),则直接按约定执行。
(二)金融借款也应当以约定优先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了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但该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因此,其中关于日利率的计算的规定无法排除合同双方的约定。若金融借款中的借贷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除以365日计算日利率,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2021)最高法民终 410号
最高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勇云锋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勇云锋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所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应以365天为基础计算,勇云锋的该项主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亦与上述通知规定和银行业存贷款日利率计算惯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默认按360天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的标准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但银行可以将计息期全部转换为实际天数来计算利息,即一年按365天(366天)计算,每月则依据公历实际天数。相应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该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上述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将通知要求纳入合同内容,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进行适用。
(2020)最高法民终1193号
最高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融兴公司作为借款人、东亚公司作为项目用款人而签订。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借款利息以365天还是360天作为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国家开发银行系银行,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案涉《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故就案涉《借款合同》而言,亦应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来换算日借款利率。
(2019)最高法民终 2004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 号)的规定,日利率换算标准按“年利率360天”计算,该计算方式系银行贷款的通行做法,广安万佳公司在偿还案涉贷款利息过程中亦按此标准履行,故广安万佳公司请求按“年利率÷365 天”作为日利息计算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一)根据交易习惯和一般认知,应按365日计算
1.按360日仅为金融业交易习惯,并非一般人的交易习惯
在合同中未约定日利率计算方式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首先依据合同条款文义及交易目的解释当事人真意,若仍无法确定,则需按照交易习惯填补漏洞。

在金融借款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作为部门规章,确立了年利率÷360日的计算标准,该规则已被金融实务长期遵循并形成交易习惯,因此在无约定的前提下,金融机构间应统一适用该标准。
反之,在非金融借贷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并非央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对象,且《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的期间计算规则仅承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两种例外情形,而当前法律未确立非金融借贷适用360日计息规则,实践中一年365日的自然年周期认知更具普适性。
2.参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期间的规定,一年应当为365日
《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所谓公历,自然应当是一年365天(366天)。同时,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尽管以上规定是为了确定期间起算与到期时间而制定,但其也释明了一年为365日,这也符合社会一般人对一年有多少天普遍认知。
3.司法解释规定执行阶段日利率按365天计算,可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期间逾一年的,日利率按年利率÷365天计算。此规则虽然规定是执行利息的计算,但在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对非金融借款民事诉讼日利率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法院参照上述执行利息的规定,认定应以365天计算日利率。
(2023)黑民终 84号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在诉讼中,天某顺公司放弃了部分利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下调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最高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但天某顺公司在计算中按照年利率除以360天的方法计算日利率,一审法院认为计算方法不当,应按照365天计算日利率,一审法院将重新计算后依法予以支持。
(2022)辽01民初98号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的规定可知,在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不满一年的日利率计算方式采取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虽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破产债权利息具体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属于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具有执行程序的特征,可以参照适用执行程序中对于日利率的计算方式,即日利率=年利率/365。因此,被告博尼斯公司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沈西燃气公司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日利率=年利率/360的主张。经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主要用于银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上述两项制度均属于银行间的业务管理规定,在有法律规定可参照适用的情况下,银行之间的业务管理规定不宜适用于解决诉争。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实务中也有大量案例以360天计算
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大量案例以参照银行惯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利率的法定国家机关等为由,支持以年利率÷360天计算日利率。
(2020)最高法民申 49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利率的法定国家机关,双方也约定按银行4 倍利率计算违约金,故二审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息结息问题的通知》以360天作为年利率换算日利率并无不妥,裕程公司主张按照 365 天进行换算缺乏法律依据。
(2024)京 0111 民初 10206号
就双方争议的以每年 365 天还是 360 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 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在借条中及双方并未对借款利息以每年365天还是 360天作为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利率的法定国家机关,本案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利息,故现亦应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为宜。
(2019)黔01民终5217号
双方当事人对日利率的换算标准并无约定,则根据银行业惯例,由年利率折算为日利率应以360日计算,故上诉人的该条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按照360日计算日利率,上诉人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金额为2178824.35元。
四、执行程序按365天计算
在案件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未履行期间逾一年的,日利率按年利率÷365天计算。此规则适用于执行利息的计算。
五、实务建议
(一)明确合同条款:在借贷合同中直接约定日利率换算方式(如“年利率÷360”或“年利率÷365”),避免争议。
(二)若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约定按360天计算日利率;反之站在债务人的角度,宜约定按 365 天计算。
(三)在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日利率计算方式,作为债务人可以主张应按365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