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一药品专用病历

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长期使用麻、精一药品患者专用病历管理,满足癌痛及慢性疼痛患者麻、精一药品使用需求,保证麻、精一药品使用安全。

二、适用范围

取得麻、精一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建立、使用及管理专用病历的相关部门。

三、职责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首诊患者出具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指定的专管部门:建立和保存专用病历手册,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3.调剂药师:审核专用病历的各项内容。

四、流程

具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流程图

六、细则

1.建立门诊病历

门诊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一药品专用病历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 重要参考

1.1 对于门诊长期使用麻、精一药品的患者,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亲自诊查患者,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1.2 患者或其代办人须签署麻、精一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医院和患者各留存一份。

2.办理专用病历

2.1 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办理专用病历,办理时需要患方提交的材料有:患者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本院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医生开具的疼痛诊断证明书。异地患者需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

2.2 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应当将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在病历的指定页面上。根据患者身份证,允许患者或代办人在医疗机构使用专用病历。

2.3 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对专用病历建档编号,统一登记、保存。

3.填写专用病历、开处方

具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完整、清晰填写患者专用病历中的各项内容(见附件5),病历记录应详细记录每次取药的病情评估及处方情况。 

4.调剂处方、填写专用病历

具有麻、精一药品调剂权的药师发药时,根据专用病历中的上次记录审核上次就诊发药的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及使用情况,审核无误,核对空安瓿、废贴的数量、批号,登记患者或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号,核对处方信息,记录本次取药的批号。

5.管理专用病历

用毕专用病历归还医疗机构指定部门保管。专用病历不得丢失、污染、涂改,不得交患者自行保管,仅用于本医疗机构再次就诊时使用。发现专用病历有涂改、污染等问题药房拒绝调剂发放麻、精一药品。如发生专用病历丢失,要及时向办理专用病历的医疗机构报告。

5.1 复诊和转诊 

5.1.1 医师应当每3个月对患者复诊或随诊一次,更新病历信息。 

5.1.2 对于需要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应当由医师开具转诊证明,指定部门根据证明办理专用病历的转诊手续,同时将本医疗机构的专用病历归档。

5.2 专用病历的归档 

5.2.1 患者不再使用麻、精一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专用病历归档,在封面上标示“归档”二字。如有未用完的药品应当要求患者交回取药的药房,办理无偿退回手续。 

5.2.2 患者连续3个月未开具使用麻、精一药品,须重新办理专用病历。 

5.2.3 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保管归档的专用病历,保存期限参照普通病历。

附件5:河北省门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参考文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河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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