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为律所诉讼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指引,适用于诉讼律师助理在主办律师指导下开展工作,独立执业律师亦可参照使用;代理被告时,除立案环节外均适用。流程覆盖从接案到归档的全阶段,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旨在系统培养助理能力,同时实现案件全流程规范管理,提升团队效率与办案质量。使用时,助理可按阶段对照记录、查漏反馈,确保工作无遗漏。

作者丨刘远莎 徐超霞

1、宗旨。本流程主要适用于诉讼律师助理在主办律师带领下办理案件,是为律师事务所设计的诉讼案件中律师助理的标准化工作流程,旨在通过全流程培养律师助理工作能力,进而全面管理案件流程、提升律师团队工作效率、提高案件办案质量。

2、内容。本流程为律师助理提供了办理诉讼案件的标准化流程指导,包含从接案到归档的诉讼全阶段,具体到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致力于解决律师助理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的主要问题。

3、适用范围。本产品适用于诉讼律师助理。文本以代理原告一方为例,代理被告时,除关于立案部分内容外,其他均可参照适用。本产品亦适用独立办案的执业律师。

4、使用方法。律师助理可以按阶段对照本产品内容进行工作记录,查漏补缺,实时进行反馈。

5、全程跟进。为全面培养助理的能力,以便其在担任助理期间得到有效成长,建议其全程跟进案件的各个环节,无遗漏或偏废。

6、工作留痕。律师助理在跟案过程中应注意留痕。对于提交、签收的各项文件,应及时扫描并共享主办律师

7、信息互通。律师助理在与当事人、承办法官等相关人员沟通中接受到的信息、材料,应及时、完整反馈主办律师。

8、确前置认。对于需要提交当事人签章的文件,或需由律师签章的文件,应交由主办律师确认后方可提交或签字。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保全投保文书等制式化文书除外。

9、时间统筹。律师助理跟进案件,应秉持以下原则注意合理安排时间:(1)优先遵循主办律师的进度和要求;(2)如事项须助理外其他人处理的,按照法院—第三方机构—当事人—主办律师—律师助理的顺序,合理统筹时间,即先提示外部机构/人员处理事务,再行调配己方时间。(3)联系诉讼案件法院承办人时,优先选择上班后或下班前5-30分钟的黄金时间;若沟通事项所需时间长,不在此列,避免占用工作人员下班时间。

10、工具意识。律师助理跟案中,应合理使用各项工具:如使用Excel对案件基本信息及进度进行记录、提醒,使用双拼输入法以提高文字录入效率;使用听写功能以快速完成移动设备文字输入,并结合具体场景合理运用AI工具,提升质效。

11、以终为始。律师助理在跟案过程中,切忌“无头案”。对于暂无结果的事项,应持续跟进并反馈进度。对于已联系但无进度的事项,也应知会主办律师。

12、系统思维。律师助理跟案中,应有意识培养系统性思维,包括:(1)全局性看待整案,不局限于某一项具体事务;(2)尝试身份切换,以主办律师乃至团队负责人、主办法官身份角色审查工作标准;(3)思考、询问、成文时,按照总—分树形结构而非挤牙膏式进行,尽量做到思考和表达的完整及逻辑周延。

13、接待。陪同接待咨询,开展咨询接待,作书面询问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前应由主办律师确认。

14、签约前准备。根据律所要求,进行利冲检索,确认无利益冲突后,填写委托合同、委托书、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等委托手续内容,交主办律师确认。

15、签约及开票。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后,向当事人确认发票形式、发票信息。开具发票后,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电子发票发给当事人,将全套委托材料发给主办律师留存。

16、留存证据。(1)不收原件。收取案件相关材料,扫描备存;原件交还当事人。(2)分类编号。留存证据时,应参照证据清单表述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命名,以便后续提交证据电子版。(3)确保清晰。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各类付款凭证的电子件,应直接保留电子版清晰原图,切忌先打印后扫描。

17、案件分析。围绕案情描述、案由、当事人、委托人目标与诉讼方案、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答辩、程序性事项、证据分析、争议焦点与诉辩意见、法律依据、类案检索报告共12组要素,起草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对复杂疑难案件,起草报告前可与主办律师就重点事项沟通方案后再进行。

18、补充询问调查。就案件待确认事实或还可能需要补充的证据,分别列出待确认事实清单、补充询问笔录提纲、待补充证据清单,与主办律师确认后,联系当事人补充询问并告知补充提交证据事项。

19、资料准备。立案前需要准备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身份及委托资料;(2)起诉文书;(3)法院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书。

20、主体资料。组织的主体资料主要包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的主体资料为:(1)身份证复印件;(2)居住证明(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需在原告住所地立案时用)。被告为组织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平台查询基本信息;被告为自然人的,向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

21、委托资料。包括:(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实习)律师证复印件(保留年检页)。

22、起诉文件。代理原告需要准备的起诉文件包括:(1)起诉状(含普通样式件及要素式文书);(2)证据清单及证据;(3)财产保全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现场勘验申请书等根据个案情况需要尽早提交的申请文书。

23、其他文书。主要为法院要求立案阶段提交的如下文件:(1)送达地址确认书;(2)诉讼费用退费清单;(3)其他。

24、文书签章。起草起诉文件后,应交主办律师确认定稿,并联系当事人签字、盖章。文件份数根据受理法院要求提前准备。起诉文件扫描件发当事人备存。

25、保全准备。如需进行诉前保全,在完成起诉材料初步整理后随即联系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收到保险费缴费通知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催促当事人尽快完成保险费缴费,并同时要求明确开票类别、开票信息,或确认是否与律师费开票信息一致。

26、外文翻译。如需进行外文文件翻译,在收到材料并与主办律师确认需用作证据提交后,立即确定翻译公司开展文件翻译工作。收到翻译公司缴费通知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催促当事人尽快完成缴费,并同时要求明确开票类别、开票信息,或确认是否与律师费开票信息一致。

27、提交立案。全套起诉材料完成后,扫描全套发主办律师留存,并与受诉法院、主办律师确认立案方式后,提交立案。

28、立案时间。立案前应了解法院立案工作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在周末、节假日前一天提交立案,不在下班前1小时线下立案。但当事人明确要求的除外。

29、跟案频次。提交立案后,至多以3日为单位,询问立案进度。不论主办律师有无单独要求,均应在正式立案前持续跟进立案进度直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30、是否受理。提交立案后,应在3日内根据立案进度:(1)邮寄立案的应查询受诉法院有无签收立案材料,询问立案庭有无收到完整立案文件;(2)线上立案的登录立案系统查询有无反馈情况;(3)现场立案的查询有无正式立案。如有收到反馈,及时告知主办律师并根据人民法院及时补充提交文件或资料;如无反馈,应询问人民法院原因,并根据要求及时补充材料。

31、立案信息。若法院已立案,查询案号、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反馈主办律师。

32、受理反馈。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及时发送主办律师及当事人双边留存。

33、期限提醒。收到举证通知书等法院材料时,记录签收时间并计算举证截止日期,设置提醒事项并告知主办律师。

34、缴费。收到受理费/保全费缴纳通知书后,当日提醒当事人缴纳诉讼费/保全费;若当事人未及时缴纳,在截止日前1-2日再次提醒,并告知未交费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缴费后,应将缴费单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私发案件承办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缴费情况。

35、问案跟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1-2周为频次,询问案件进度。

36、问案事项。该阶段应关注以下内容:(1)送达情况;(2)保全情况;(3)我方提出的程序性申请事项;(4)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事项;(5)开庭排期。

37、送达情况。案件有保全申请的,提示承办人先保全后送达。询问法院有无送达、送达方式。送达不成功,是否需要我方协助公告送达;如需,要求书记员明确公告方式。如需公告送达的,同时要求书记员发送公告费缴费通知单,并参照诉讼费缴费方式反馈当事人缴纳、反馈法院缴费情况、跟进公告见报情况并记录下载存档。送达成功的,对方当事人对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反馈情况。

38、保全跟进。确定承办人信息后,保全措施落实前,应及时询问受理法院以下保全进度:(1)是否同意保全;(2)是否同意保全担保/保险方式;(3)是否出具保全裁定;(4)是否提交执行庭执行保全措施及执行员联系方式;(5)是否收到保全回执。以上保全信息,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并同时转发送达相关裁定文书。

39、续保提示。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后,应标注保全到期日,并通过智能设备设置到期提醒,在保全到期日前2个月联系承办人续保事项,并在到期日前1个月正式提交续保申请。

40、我方提出的程序性申请事项。我方在诉讼中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现场勘验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等程序性申请的,询问承办人对申请事项的意见,并及时反馈主办律师。如获法院同意的,取得调查令等文书后提醒主办律师安排落实相关事项。若未获同意,告知主办律师,便于其作下一步安排。

41、其他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事项。询问其他当事人有无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提出反诉等程序事项。如有,询问理由及法院处理意见。

42、追加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尤其是追加被告申请的,询问主办律师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律师助理跟案标准化工作流程

43、证人证言或专家证人。若其他当事人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应询问证人的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目的;若申请了专家证人,应询问专家的供职单位、拟证明事项等。

44、开庭排期。询问开庭的时间、方式、地点。若发现与现有庭审冲突的,应及时告知书记员并申请调整日期;必要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对于异地法院受理的案件,若交通不便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询问有无线上庭审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申请线上庭审。

45、复杂疑难事项或认为自身无法胜任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主办律师亲自跟踪。

46、庭审确认。开庭前一周,应再次向承办人确认庭审时间、地点、方式安排及程序性事项有无变化。

47、开庭事项告知。确认开庭时间后,将传票发送主办律师及当事人留存,庭审前一周再次提醒当事人开庭时间,与当事人确认是否参加庭审。

48、庭审准备。围绕原被告诉请、答辩及证据等内容,拟定庭审提纲并在庭前一周发送给主办律师。对于事实层面如还有需确认的细节性事项,列出清单,由主办律师确认后向当事人确认、形成庭前会议/询问记录。

49、票务准备。若在外省开庭的,需与主办律师、当事人提前确认交通方式、提醒完成票务预定。

50、原件准备。庭审前一周,提醒当事人移交或准备证据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统称原件)。若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原件的,及时反馈主办律师并安排其他方案。

51、有序准备。对于庭前准备事项,建议采用清单化思路和方式,逐项提示、完成。

52、提前到达。案件为线下开庭的,建议提前约半小时到达法庭;案件为线上开庭的,应提前2日下载庭审APP并完成注册、测试登录,在庭审前半小时再次测试、登录,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53、庭审记录。(1)以庭审提纲为蓝本,进行庭审记录内容记载。(2)当事人陈述内容与庭前准备预备内容有差异的,可用红色等醒目颜色标注。(3)若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补充提供证据或提交说明的,重点记录并单独梳理后发主办律师、当事人;(4)如遇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回避、当庭申请追加当事人等庭审流程与预期有较大差异的,另行单独记录。

54、笔录核查。庭审采取书面记录的,在签字前应仔细检查笔录记载有无错、漏,如有,告知主办律师、书记员进行更正后再行签字。

55、笔录保存。庭审结束后,尽量征得书记员或法官同意后,拍摄留存庭审笔录(法院版);若为仅录音录像的,则将己方记录的庭审笔录发送主办律师留存。不得将庭审笔录发送当事人。

56、补充事项。若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当事人(不论是己方还是其他方)提交书面说明事项、补充提交证据或有其他补充要求的,以周为单位询问进度。

57、起草代理词。根据主办律师的要求,起草代理词或其他说明文件,交主办律师定稿后并发当事人确认后,提交法院并提示承办人查阅。

58、裁判文书。庭审后,以2周为单位,询问承办人有无裁判;若无,进一步询问原因及有无需要己方进一步说明、补正的文书或情况。

59、签收文书。收到裁判文书后,应注明签收日期,并立即转发主办律师及当事人。

60、上诉提醒。转发裁判文书的同时,应告知下列上诉事项:(1)收到裁判文书的日期;(2)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及截至期限、上诉法院;(3)当需要缴纳的上诉费金额及方式。

61、上诉跟进。不论我方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期内均应至少两次询问一审法院承办人,其他当事人有无上诉。

62、执行提醒。对于当事人不上诉的案件,告知下列执行信息:(1)裁判文书大概生效日期;(2)申请执行的大致时间;(3)申请执行的方式、期限。若己方当事人有履行义务的,提醒其如期履行,避免不必要的被执行措施。

63、退费提醒。若根据裁判文书,己方当事人可申请退还诉讼费的,及时联系书记员办理退费事项,并提醒当事人查收。

64、放置逻辑。对于纸质卷宗,一般应以下三类文件进行分别放置:(1)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手续;(2)原告起诉材料、证据清单、证据;(3)被告答辩状及证据、证据清单;(4)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文书及所附证据。对于同一类证据,一般按照时间顺序存放。

65、禁止冗余。对于下列资料,应及时粉碎处理或去除:(1)重复性的法律文书,除非在后续程序中可能会使用,否则应予去除;(2)过程性文书,除非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且其后未纳入更新后的版本;(3)与本案无关的文书。

66、归档时间。案件结案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归档,以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清爽。

67、归档提示。(1)若有证据原件,不得将证据原件归入档案,而应及时移交当事人,并办理移交手续;(2)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对于在程序中提及的事项,原则上应纳入归档范围。除应退回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外,归档后不应留有冗余文件。

68、归档确认。案件提交归档后,应及时提交律所行政或档案室人员确认,如有需要修改的,及时处理,并同时告知主办律师。

69、期限提醒。对于诉讼中所要求的各项期限,及时提醒主办律师、当事人留意。建议通过微信消息提醒、Excel提醒或其他工具进行提醒。

70、执行衔接。如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向法院确认判决生效时间。若继续代理执行程序的,起草强制执行申请相关材料,并在主办律师要求下参照“立案跟进阶段”跟进;若无需继续代理执行程序的,提醒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等。

71、事务边界。律师助理在跟案过程中,如无法区分某一事务的责任主体,应提前与主办律师确认后进行。若认为某一事项无法胜任或超出主办律师要求的完成时间,应及时反馈,不可在临近截止日时再行反馈。

72、自我保护。(1)避免私下自行联系当事人,信息交互尽量在有主办律师的工作群组中进行;(2)尽量避免单独在文书上签字。实习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单独签字,应与执证律师一起签字。(3)对当事人或其他所提出的要求、通知,告知主办律师确认后再行回复,避免发表与主办律师不一致的意见。

作者简介

刘远莎 律师

六和所青工委副主任

义乌分所管委会成员

专业领域  合规管理、破产重整、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第一届金华市检察机关听证员、义乌市律师协会理事、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义乌市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专家库调解员

徐超霞 律师

义乌分所

专业领域  合规管理、破产重整、争议解决

END

供稿丨刘远莎、徐超霞

编辑丨王  攀

责编丨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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