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高收入的概念与市场经济下的财富差距有本质区别。不存在巨额财富群体,所谓高收入仅指比普通劳动者收入略高、福利更优的特定群体,且收入差距被严格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整体而言,当时的高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其高收入的核心体现为工资略高、福利稳定,而非财富积累。
计划经济下,收入最高的群体几乎全部集中在国有单位,核心是技术职称高、行政级别高的从业者,他们的收入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等级制决定,等级越高,收入越高。
六七十年代,国家大力发展工业和科技,高级技术人才极度稀缺,因此他们的工资明显高于普通劳动者,是当时公认的高收入阶层。包括大型国营工厂的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科研院所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重点医院的主任医师等。
普通工人月薪约 30-50 元,而高级工程师月薪可达 100-150 元,部分顶尖技术专家月薪甚至能达到 200 元以上,是普通工人的 3-5 倍。除工资外,他们还能享受特殊供应、优先分配住房、单位配备专车、子女优先入学等福利,这些隐性待遇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比工资更具实际价值。他们被称为 “技术权威”,受社会尊重,是知识改变命运的典型,也是国家重点保障的群体。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级干部,按行政级别领取工资,级别越高,收入越高,是体制内的稳定高收入群体。普通办事员月薪约 30-40 元,县长月薪约 80-100 元,地市级领导约 120-150 元,省级领导可达 200 元左右,与高级技术人员持平。享受干部待遇,如配备办公室、公务用车、公费医疗、单位分配住房,部分干部还能享受特供商品。收入由国家统一规定,严格与级别挂钩,不允许额外创收,因此高收入仅体现为工资和福利,不存在 “灰色收入”。
除了体制内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部分特殊行业或掌握稀缺技能的普通劳动者,收入也略高于一般工人、农民,属于相对高收入群体。包含钢铁厂的炼钢工人、煤矿的井下矿工、油田的钻井工人、电力公司的高压电工等。国家对重工业和危险行业的工人实行岗位津贴,工资比普通轻工业工人高 10%-30%,体现按劳分配中复杂劳动、危险劳动报酬更高的原则。普通轻工业工人月薪 30-40 元,而井下矿工月薪可达 50-70 元,炼钢工人约 45-60 元,加上下井津贴、高温补贴等,实际收入更高。这类岗位收入高但工作强度大、风险高,且多集中在国营大型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不存在此类岗位。
在计划经济物资凭票供应的背景下,部分直接接触稀缺资源的服务行业从业者,虽工资不高,但能通过岗位便利获得隐性福利,属于实际收益高的群体。包含供销社售货员、粮店职工、饭店厨师、公交车司机。他们月薪与普通工人持平,但隐性福利显著。供销社售货员可优先购买肥皂、布料、糖果等紧俏商品;粮店职工可给亲友多称粮食或调换优质粮;这些福利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比工资更重要。这类岗位被称为 “好单位”,竞争激烈,多靠关系或分配获得,虽不是工资高,但实际生活水平高。
专业文艺团体的演员、运动员,属于国营单位职工,工资略高于普通工人,且有演出补贴、比赛奖金。主要包括省级以上文工团演员、国家队运动员、著名戏曲演员。普通演员月薪 40-60 元,著名演员可达 80-100 元,与科级干部持平;运动员除工资外,获奖后可获得 “荣誉奖金”,但奖金需上交单位部分,个人实际所得有限。这类岗位可参加 “慰问演出” 获得实物奖励,优先分配住房,享受公费医疗,社会地位较高。
要理解六七十年代的 “高收入”,须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参照。农民和普通集体企业职工的收入远低于上述群体,且缺乏稳定福利,这更凸显了前者的 “高”。农民实行 “工分制”,收入取决于生产队的工分值,一个壮劳力一年挣 3000 工分,年收入仅 30-90 元,平均到每月不足 10 元,且需自行解决住房、医疗,是当时收入最低的群体;街道办工厂、农村集体作坊的职工,工资由集体自行规定,月薪约 20-30 元,低于国营企业工人,且无公费医疗、住房分配等福利
六七十年代的高收入群体并非富裕阶层,而是计划经济分配体系中,因技术、级别、行业特殊性获得略高收入和稳定福利的群体,其核心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结果,而非市场竞争或个人创业的成果。这与市场经济下靠资本、技术、创业获得高收入的逻辑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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