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 言
北齐短祚,自高洋称帝(550年)至为北周灭国(577年),前后计28年。北朝时期占据北方陶瓷手工业核心地位的低温铅釉陶器(本文简称釉陶)的生产在此时走向繁荣,最大的变化是高岭土胎透明质铁呈色青黄釉陶成为主流,延续北魏、东魏传统的易熔黏土陶胎酱釉或绿釉陶产品仅占极少数[1]。长久以来,学者多凭直观印象,认为北齐釉陶是彰显地位、财富的象征,集中出土于贵族墓葬,使用者多为北齐世家豪族或中上层官吏的社会上层[2]。然北齐时期釉陶是否为社会上层专享?不同区域、等级人群的釉陶消费是否存在差别?釉陶产品或哪些特定品种、特定器类具备标识使用者身份的属性?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本文拟以墓葬出土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基础,结合城址等其他遗迹,从釉陶数量、特定品种、特殊器类三个层面重新讨论上述问题[3]。
二 釉陶数量
截至目前,出土北齐釉陶的遗迹数量及出土器物数量分别达到31处和456件,相对集中地分布于以晋阳为中心的并州及邻近的朔州地区,以邺城为中心的司州地区及出土釉陶特征相同的定州与旧都洛阳,以及以临淄为中心的青州地区(图一)[4]。其中绝大多数为墓葬出土。北齐墓葬在形制结构方面体现出较严格的等级差别,根据墓葬形制、尺寸及营建材质,可将墓主分为皇帝、皇室成员及诸侯王、上层官吏和中下层官吏四个等级[5]。据此可对北齐墓葬等级与出土釉陶数量关系进行讨论。在出土釉陶的25座北齐墓葬中,除固岸墓地ⅡM72情况不详外[6],余24座均可据墓志、墓葬形制与尺寸等划分所属等级,可统计釉陶数量439件。由于邺城地区(包括定州)和晋阳地区(包括朔州)墓葬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同时也为观察两个区域釉陶消费人群是否有异,统计时予以区分(表一)。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北齐平民墓葬发掘资料的欠缺,尚无法推知北齐平民是否亦作为釉陶消费群体及其消费情况。理论上讲,在平民墓葬未发现之前,无法断言平民一定不具备消费釉陶的能力。因此基于已有资料得出北齐釉陶使用人群的等级和身份方面的结论,均具有相对性(表二)。
图一 北齐釉陶出土地点分布示意图
表— 北齐出土釉陶墓葬等级及出土釉陶情况登记表
表注:
1.基葬等级的判定主要参考王音《北朝晚期基葬形制研究——以北魏洛阳时代至北齐都城地区的基葬为例》,《故宫博物院院刊》2018年第3期。同时亦参考倪润安《北齐墓葬文化格局论》,《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第2期。后者将北齐墓葬划为三个等级,其中第一等级帝陵、第二等级封王爵的高级官吏墓,与王音所分前两个等级相对应,第三等级中、低级官吏墓在王音的论述中又进一步区分为上层官吏墓和中下层官吏墓两个等级。
2.墓主身份除李秀之据《魏书》所载、水泉梁壁画墓据发掘者推断外,其他有墓志出土者依墓志记载。
3.墓室尺寸单位为米。
4.墓葬名称前加※的(如※武宁陵)表示基葬被盗。
5.表中资料截至2021年1月。
表二 北齐时期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数量统计表
首先,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数量,除与单座墓葬出土釉陶数相关,还与出土釉陶的墓葬数相关,因此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平均数的比较意义要大于出土釉陶总数。将已发现出土釉陶墓葬作为样本,观测值显示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平均数存在数量差别,尤其是晋阳地区的异姓诸侯王,单座墓葬出土釉陶达70件,远高于两个区域其余各个等级(图二)。但多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Kruskal-Walis H)结果显示,两个区域不同等级墓葬总体的出土釉陶平均数并不存在显著差异(p=0.55)。
图二 北齐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平均数统计图
其次,对已发现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占随葬器物之比附加误差范围,可根据已发现墓葬推断各等级的总体情况[32]。通过对80%、95%、99%三个置信度下误差范围图比较(图三),可看到如下情况。
图三 北齐不同等级墓葬出土釉陶占随葬器物比重对比统计图
邺城地区:在99%置信度下,邺城地区帝陵出土釉陶比重最低,皇室成员次之,均明显低于官吏阶层。两个官吏阶层在80%置信度下均有重合,在95%、99%置信度下重合范围更宽,表明两个官吏阶层虽有釉陶比重的高低之别,但差别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
晋阳地区:釉陶比重最高的异姓诸侯王,在80%置信度下,高于两个官吏阶层,但在95%、99%置信度下却与中下层官吏重合度较高。两个官吏阶层在三个置信度下均有重合,亦表明虽有釉陶比重的高低之别,但差别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
两个区域之间:邺城地区的皇陵釉陶比重最低;晋阳地区异姓诸侯王远高于邺城地区的皇室成员;两个官吏阶层晋阳地区均略低于邺城地区,但在80%置信度下有部分重合,在95%、99%置信度下重合度更高,表明两个区域官吏阶层之间差别不显著。
最后,等级的划分可能会模糊单个墓葬间的差异。回归单个墓葬出土釉陶数量和釉陶占随葬器物比重(图四):墓葬出土釉陶数量,除晋阳地区库狄迴洛、娄睿、徐显秀三座异姓诸侯王墓明显偏高(>30件)外,其他墓葬数量均较少(<20件),同为晋阳地区异姓诸侯王的韩祖念墓仅出土2件。出土釉陶占随葬器物的比重更多体现出单体墓葬的差别,以邺城地区未被盗掘的墓葬为例,同为上层官吏的贾进墓(19.35%)、范粹墓(16.88%)与李亨墓(5.96%)存在着较大差别,同为中下层官吏的崔昂夫妇墓(3%)、赵明度夫妇墓(44%)、固岸墓地T1026M23(9.21%)和固岸墓地2006AGM2(16.67%)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又如邺城地区中下层官吏赵明度夫妇墓(44%),晋阳地区中下层官吏水泉梁壁画墓(37.5%),出土釉陶比重均高于出土釉陶数量最多的徐显秀墓(30.18%)。
图四 北齐墓葬出土釉陶数量及釉陶占随葬品比重统计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从墓葬出土釉陶数量上来看,除晋阳地区异姓诸侯王明显偏高,大体呈现出等级较高的墓葬出土釉陶数量略高的趋势,但不同等级墓葬差别并不显著。汉魏洛阳城[33]、邺南城遗址[34]出土釉陶表明,随着北齐釉陶生产的兴盛和分布范围的快速扩展,釉陶器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可为各个阶层所占有,并未为贵族阶层所垄断。
从墓葬出土釉陶占随葬器物的比重来看,晋阳地区异姓诸侯王出土釉陶比重较高,其他阶层在单座墓葬出土数量并无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墓葬等级越高,随葬器物数量越多,釉陶所占比重反而越小。这也表明北齐时期的墓葬,尤其是在邺城地区,等级的差别除了表现在墓葬形制、尺寸与营建材质外,主要体现在以俑类为代表的其他随葬器物数量。不过,在对等级差别作出整体推论时,附加误差范围的比较也提示出彼此间存在差异这一结论的相对性和有效性范围。
最后,同一等级中和不同等级之间个体墓葬的比较也进一步表明,釉陶数量并不在墓葬制度层面体现墓主的身份。
三 特定品种
在青黄釉或白釉的单色底釉上施加铁呈色的酱釉形成黄彩、铜呈色的绿釉形成绿彩的加彩装饰,为北朝釉陶发展至北齐时期新出现的装饰方法。这类产品发现数量较少,纪年资料中最早为娄睿墓(570年)出土的青黄釉黄绿彩钵(图五∶1)[35],另见有贾进墓出土青黄釉黄绿彩唾壶(图五∶2)[36]、范粹墓出土白釉绿彩罐与瓶(图五∶3、5)[37]、李云夫妇墓出土青黄釉绿彩罐(图五∶4)[38]。从出土数量不多的加彩釉陶可见,晋阳地区和邺城地区均有发现,以后者为多;消费人群的等级跨越诸侯王至中下层官吏的各个阶层(表一∶3、6、8、18)[39]。因此,这类产品不具备标识身份、等级的意义,更有可能是墓主的个人偏好与选择。
图五 北齐加彩釉陶
1. 青黄釉黄绿彩钵(娄睿墓标本775) 2. 青黄釉黄绿彩唾壶(贾进墓 M54:10) 3. 白釉绿彩罐(范粹墓出土) 4. 青黄釉绿彩罐(李云夫妇墓出土) 5. 白釉绿彩瓶(范粹墓出土)
白釉陶情况相同。此类产品发现数量很少,出现时间较晚,已近北齐末期。其仅发现于邺城地区(集中于安阳地区)的墓葬中,除上述范粹墓出土白釉绿彩器(图五∶3、5),还见有固岸墓地2006AGM2出土白釉罐(图六∶1)[40],墓主身份均为官吏阶层,并非世家、贵胄(表一∶6、15)。另北魏洛阳城津阳门内大道遗址发现的3件白釉陶碗(图六∶2~4)[41]也表明其是作为商品流通于市场的。
图六 北齐白釉陶
1. 白釉罐(固岸墓地2006AGM2:23) 2~4.白釉碗(北魏洛阳城津阳门内大道T4③:44、T4③:49、T9③:11)
四 特殊器类
通过分析可知,釉陶数量及特定品种并不直接与使用人群的身份、等级相关。但仅从已发现材料来看,某些特殊的器类却可能具备这样的属性,除邺城地区只为皇室及皇家寺院专用的釉陶瓦件,最明显的是晋阳地区的釉陶高柄灯。这类釉陶产品较为特殊,其本身可能具有丧葬功能,且在不同等级墓葬之间存在造型、数量的差别。
北齐新出现于晋阳地区的青黄釉陶高柄灯不见于其他地区,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这类灯多贴花装饰,依据灯口形状可分为2型:A型侈口曲腹灯身,底座斜直壁,足端外撇(图七∶1)[42];B型直口圆曲腹灯身,覆莲形底座(图七∶2、3)[43]。
图七 北齐青黄釉陶高柄灯
1.A型(库狄业墓T84QS12) 2、3.B型(娄睿墓标本713、徐显秀墓标本180)
首先从功能上来看,有学者根据纹饰推断徐显秀墓和娄睿墓出土的这类高柄灯,是祆教祭火的小型火坛[44]。不过,虽其装饰和纹样反映了工艺接受西域的影响[45],但仅据纹饰即断定其性质、功能与祆教相关恐失之草率。若将这类灯回归到北魏平城时代以来不同材质的高柄灯在墓葬中位置及其体现性质、功能的线索中,则可认为在墓葬四角置高柄灯是拓跋鲜卑墓葬文化特色的延续,北魏洛阳时期出现的陶高柄灯、北齐晋阳地区流行的釉陶高柄灯均为这一传统变革而产生的新风尚[46]。
从出土数量来看,属于异姓诸侯王的娄睿墓、徐显秀墓虽均遭扰动,随葬器物原始位置不详,但分别出土4件正与墓葬四角置灯的葬俗相合。而属于上层官吏的库狄业墓出土1件,属于中下层官吏的水泉梁壁画墓可能存在2件灯的残片。即异姓诸侯王多用4件,官吏阶层用2件(或1件),进而可以推断,这类高柄灯在墓葬中发现的数量,可能具有等级区分的意义。且造型和装饰更为繁复的B型高柄灯见于等级更高的异姓诸侯王墓,更为简约的A型见于官吏阶层墓葬(表三)。
表三 北齐晋阳地区出土青黄釉陶高柄灯统计表

五 结 论
综上,由于北齐平民墓葬资料的缺乏,学者多根据直观印象过分强调了等级与釉陶使用的关系。通过对等级明确墓葬出土釉陶的统计可以发现,除晋阳地区的高柄灯等特殊器类,皇帝、皇室成员及异姓诸侯、上层官吏与中下层官吏在釉陶数量、釉陶占随葬器物比重及特定品种的消费上并不存在根本差别,表明釉陶并非依据等级赏赐的随葬器物。洛阳城、邺南城的发现充分表明了釉陶产品作为商品流通的属性。而单座墓葬出土釉陶数量及比重的差异,以及晋阳地区个别异姓诸侯王墓中出土数量很大的釉陶产品的情况,实际上可能显示的是个人及家族的财力及器用偏好。
附记: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徐文鹏副教授和鸿禧美术馆张荣蓉女士提出了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作者:李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于:《文物》 2025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