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维度是什么?

并购重组税务事项处理的三个维度指的是税法律师在处理并购重组业务涉税事项时应当明确的税种、交易路径和税收待遇三个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包括: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种有哪些?每个税种的税负额是多少?

为实现本次交易商业目的,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有哪些?

每种交易路径下,各税种的税收待遇如何(如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特别税收优惠政策)?

2-1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种及交易路径示意图


    2-1展示了税种和交易路径两个要素。左边是并购重组交易经常遇到的税种,右边是并购重组交易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

2-2 2-3 并购重组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及现行有效的关于税收待遇的政策文件 示意图

上图是从交易路径和税种角度罗列了现行有效的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者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政策文件。篇幅所限,示意图中无法展现每个文件的完整信息,在后续附录部分会有完整罗列。在这里以思维导图的方式展现,主要是让读者有个全局印象,并且具有分别从税种和交易路径两方面来检索税收待遇的思维。否则,刚开始接触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时很多人会觉得纷繁复杂、毫无头绪。也就失去了进一步研究和学习的兴趣。

借助这样三维度思维导图希望能给到各位读者一个“线头”,接下来就可以“顺藤摸瓜”、“提纲挈领”地进入到并购重组涉税处理的大门了,否则一团乱麻,只能在门外徘徊。或者即使入门了,也难以在业务实践中快速把握某个具体并购重组交易的核心。不管是非诉案件还是诉讼案件,如果承办律师抓不到个案的核心,轻则案件办得很吃力,事倍功半;重则,眉毛胡子一把抓,丢了重点,容易出现执业风险。

二、通过案例来说明三个维度

举例说明:某企业从商业角度考虑,计划将一栋酒店式公寓资产进行“剥离”。剥离这个词是商业语言,税法律师接到客户的这一商业需求后,如何从税种、交易路径和税收待遇三个维度快速把它翻译成税法语言,考验着税法律师的基本功。

(一)税种

因涉及资产产权变动,所以肯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因为产权发生变动的是不动产,所以还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税种的熟悉掌握是税法律师的基本技能。考虑到本书部分读者可能财税基础比较薄弱,所以为更好地帮助阅读,将在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就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种展开详细阐述。

(二)实现“剥离”效果,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

1、资产收购:由子公司以买卖的方式将该酒店式公寓购入。

2-4 资产收购路径 示意图

 2-4是资产收购的简单示意图,又区分支付对价是现金还是股权:

* 如果支付对价是现金的话,那么就是一个资产买卖的过程;

* 如果支付对价是股权的话,

˜ 可认定为是股权支付的资产收购;

˜ 也可以认定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适用非货币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还可以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取得子公司100%股权支付,适用划转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所以一项资产收购因为支付对价是股权还是现金的区别,又会引申出不同的交易路径定性,并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2、划转:将该酒店式公寓以划转的方式划出到全资子公司名下。

2-5 划转路径 示意图

 2-5是划转的简单示意图,表面上看上去与图2-4差别不大,划转只是比资产收购多了一个可以“无对价”支付的情形。但是资产收购和划转除了表面上的这一差别外,各自在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要求上还是有巨大差别的,比如资产收购要求资产A应当是甲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且占甲公司总经营资产50%以上,而划转则没有对资产方面的明确要求,仅对控股关系和财务处理做了要求

3、分立: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将该资产转到新设的分立企业中去。

2-6 分立路径 示意图

2-6是分立的简单示意图,甲公司可以将资产A作为单独一项资产分立设立甲-1公司,在如图分立的过程中,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其他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4、非货币性投资:该企业可以用该酒店式公寓作价入股设立全资子公司。

2-7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路径 示意图

2-7是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实现“剥离”效果。甲公司将资产A评估作价,以评估价做注册资本设立全资子公司甲-1公司。在图2-4资产收购模式下也提到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到现存企业或者新设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中认可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模式

上述列举了可以实现“剥离”效果的四种路径,并且介绍了四种路径下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的差别。

如第(一)部分税种方面的阐述,涉及不动产的权属变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必定会涉及到的税种。也就是说如何在四种交易路径中选择一个既满足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要求,又满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税收待遇要求的交易路径?或者说在没有一个交易路径可以实现四个税种均当期不纳税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一个当期纳税额最低的交易路径?这是税法律师在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专业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每一种交易路径下,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税收待遇差别。

(三)税收待遇的选择

在第(二)部分关于交易路径的选择问题上,考虑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差别。如果再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考虑在内,在上述可供选择的四种交易路径中,每种交易路径的税收政策都不一样。

* 在图2-4资产收购交易路径形式下企业所得税有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增值税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没有优惠政策;

* 在图2-5划转交易路径形式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有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 在图2-6分立交易路径形式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均有特殊性税务处理或税收优惠政策

* 在图2-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路径形式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契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四种交易路径中,分立交易模式下,四种税种均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不是分立形式就一定是最优交易路径呢?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每个税种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不一样,比如增值税要求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要求是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但比例可以变动;企业所得税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需要判断在分立模式下是否每个税种的要求都能得到满足。如果都能满足,当然分立是首选的交易路径。如果不能都满足,就要对每种交易路径进行具体的税负测算,选出当期交易税负最低的路径。因为本案例没有带入数据,所以就不进行下步测算了。

我们再就案例进行引申分析,如果某种交易路径下某税种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那么税法律师可以考虑在合法合规、符合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建议客户改变交易条件以达到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以划转为例,根据财税[2023]49号文的规定可以申请免征契税。但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没有划转方面的规定,所以土地增值税还是要正常缴纳的。但是如果选择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扩股(非货币性投资),那么可根据财税[2023]51号文申请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这时候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是划转情形中的母公司向100%控股子公司划转取得子公司100%股权支付的情形,可以适用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再比如增值税问题,如果企业仅仅转让酒店式公寓,不能适用增值税不征税的规定。如果将该酒店式公寓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则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税的相关规定。税法律师可以建议交易双方从实现交易后顺利过渡、不影响酒店式公寓正常经营的合理商业目的角度,将原本双方不考虑的劳动力一并转让更改为保洁、保安、前台、客房等劳动力一并转让,以争取享受增值税当期无需缴纳的税收待遇。

通过一个简单的没有带入数据的“资产剥离”案例,以上第(一)、(二)、(三)部分向大家展现了税种的识别、交易路径和税收优惠待遇的选择。可以看出并购重组交易中税种、交易路径、税收待遇这三个变量的不同组合所带来的税务处理效果是不一样的,企业的税收待遇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将企业“剥离”的商业语言转化成税法语言是税法律师的必备技能。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税法律师需要从税种、交易路径、税收待遇(是否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或申请适用特殊优惠政策)三个维度综合考量,既确保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合规性,又能合法合规地降低企业交易当期的税负成本。

三、如何把握这三个维度?

能知道有税种、交易路径、税收待遇这三个维度,在某种意义上就已经对一项交易有了全局式的把握。因为如果没有这三个维度的意识,只是一头乱麻地、被动地在交易中被牵着鼻子走,极容易出现差错。那么这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带入模拟数据进一步落实这三个维度。

(一)核心税种的抓取

2-1展现了并购重组可能涉及到的常见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法律师应基于初步了解的交易背景信息,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税种。在判断出本次交易涉及到的税种之后,税法律师应向客户或前期尽调人员获取交易标的各项财务数据(如原始成本、折旧摊销、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等),结合本次交易对价对各税种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模式下的税额进行测算。并按照测算出的税额高低进行排序,抓取税额最高或次高的税种定性为本次并购重组业务的核心税种。

之所以要通过测算找出本次交易的核心税种,是因为这些税负额最重或次重的税种是本次交易需要重点解决的税负成本。接下来的交易路径设计肯定要围绕着降低核心税种的税负成本来展开。如果对于税种不进行测算而是“眉毛胡子一把抓”,那么在交易路径选择上可能也就充满了偶然性,甚至搞错了方向。 

(二)交易路径的定性与选取

1、用“灵魂三问”来区分各交易路径

税法律师应当根据客户商业目的描述,判断出本次交易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常见的交易路径有: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非货币性投资。

九、从三个维度整体把握并购重组业务涉税事项的处理

如之前所举例子,在客户陈述需要对某栋办公楼进行资产“剥离”的需求后,税法律师应快速判断出至少有资产收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划转、分立四种可以实现客户“剥离”的商业需求。完成将客户的商业语言“翻译”成税法语言的过程

这个过程需要税法律师对于每个交易路径的本质和相互区别十分熟知。这部分将在第五章到第十章详细阐述。

在这里仅提示读者在做交易路径区分的时候,不妨经常向自己发出“灵魂三问”:

谁与谁做交易?

交易的标的物是什么?

用什么做支付对价?

“灵魂三问”看似简单,但它却可以在区分每种交易路径的时候发挥关键作用,很多交易路径定性错误其实就是因为没有从这灵魂三问中找到当事各方、没能识别出交易元素,进而导致了政策适用错误。

我们用一个股权置换的案例来举例说明:

2-8 “股权置换”示意图

2-8是“股权置换”交易示意图。其交易描述为:A公司用所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与B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进行股权置换。

用灵魂三问来分析本次交易:站在A公司立场,以A公司为主导方来看,是A公司与B公司在进行交易;交易标的是甲公司100%股权;支付的对价是乙公司100%股权。

实务操作中A公司律师将该交易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五年分期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分期纳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也认可A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定性。A公司IPO申报时,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认为A公司的股权置换行为不存在偷税等法律瑕疵

股权置换这个名词并未出现在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并购重组相关政策文件中,仅在个人所得税有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范围界定中有股权置换的表述。那么在这则案例中,企业将交易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正确?我们进行一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这则股权置换案例中,交易的标的是股权,属于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范畴。再加上对A公司来说将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出让,获得的对价也是股权,所以貌似定性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的第五条第二款可以发现该文关于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限定在了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和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本案例没有新设居民企业,所以如果要定行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只能是第二种注入现存居民企业的情形。

本案根据交易描述:A公司和B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交易标的为甲公司100%股权。那么交易路径应该如下图2-9:

2-9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示意图

A公司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投资方将标的物甲公司100%股权注入交易对手B公司中,获得B公司股权。通过图2-8和图2-9的对比,读者可以发现显然其交易后的持股模式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图2-8所展现的交易模式根本不是企业所得税层面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以实际案例操作中的定性存在错误。

2-8交易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笔者认为站在A公司作为主导方的角度可以认定为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支付对价为B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100%股权。可以认定为100%股权支付的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而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定性为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在100%股权支付和100%甲公司股权被全额收购的情况下,就符合了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的金额符合85%以上的比例要求”和“被收购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50%以上的比例要求”,在假设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A、B公司承诺两个12个月期限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待遇,而不是五年分期均匀纳税的税收待遇。

可以看出,税法律师对于一项交易路径做不同的定性,可以直接影响企业在交易当期的税收待遇。定性错误的后果,轻则使得交易各方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增加并购重组交易当期的税负成本。重则会因定性错误出现少缴、迟缴税款情况,给并购重组交易各方留下日后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由此案例进行引申,如果将A公司换成A自然人,那么是否符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定性呢?读者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进行判断

2、一个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交易属性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既要对各交易路径从其本质上做到严格区分,同时也应看到各交易路径之间的联系。

比如,某项交易即可以认定为股权收购也可以认定为资产收购,因为股权也是资产的一种形式。图2-8所示的交易形式就是如此。图2-2关于并购重组交易路径及现行有效的关于税收待遇的政策文件示意图可以看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政策文件基本一致,资产收购比股权收购多了财税[2014]116号文和财税[2015]33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规定和财税[2023]51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对的规定。

又比如,站在不同交易方的角度来分析,对同一交易形式可以做出不同的交易定性。如图2-10所示:

2-10 交易示例

* 站在HC合成公司的角度看。

可以定性为以股权支付的股权收购,收购标的物为TDRH药业80%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不低于50%收购比例的规定,支付对价为100%股权支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低于85%支付比例的规定,在满足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站在WX制药公司的角度看。

一方面可以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WX制药将80%的TDRH股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注入到现存企业HC合成公司中,取得HC合成公司10%的股权,可以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五年分期均匀缴税的税收待遇。

另一方面也可以定性为股权收购,即WX制药与HC合成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交易的标的物为HC合成10%的股权,支付对价为TDRH药业80%的股权。但是,这样的交易定性因标的物是HC合成公司10%的股权,达不到50%股权收购的比例,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所以,在定性某一项交易属于哪种交易路径的时候,不能机械式地认为一项交易只能定性为一种交易路径,不要“盲人摸象”式地陷入无畏争论和自我迷惑。这是并购交易初学者的一大困扰之一。要知道交易路径定性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美妙事情。当然这需要对并购重组交易涉税事项十分熟悉。

3、要善于借助画交易图来区分各交易路径的本质

如之前的阐述,在每次对交易路径定性时,要善于运用“灵魂三问”来把握交易要素。但是,因为一项交易“横看成岭侧成峰”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为了确保定性准确以及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法律适用准确。建议税法律师秉持“空想不如实干”、“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的理念,对每次交易均能画出交易前后的股权关系图,借助清晰的交易前后股权关系图,进一步把握每种交易路径的特性。 

(三)税收待遇的选择

1、判断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创造条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政策文件仅在企业所得税中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提法,在其他税种的文件中均表述为税收优惠政策。但鉴于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税收优惠,所以为了表述方便,本书自此以后对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概念做广义理解,不仅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还包括其他税种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优惠政策都统称为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抓取到核心税种和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两个维度的交易元素之后,税法律师应进一步确认在可供选择的交易路径中,是否可适用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这就涉及到税收待遇的选择问题。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如果欲采取的交易路径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法律师应进一步判断本次交易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如收购比例、股权支付比例等硬性指标)。在符合的情况下,税法律师可以向客户释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纳税效果,并询问客户是否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以降低交易当期的税收成本。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和要求,税法律师应考虑在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可否通过改变某个或某几个交易要素以达到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即创造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比如图2-10所示的交易,税法律师可以建议客户改变主导方的方式尝试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再以图2-4所示的酒店式公寓剥离业务为例。如果客户原定仅仅是将酒店式公寓做剥离,那么税法律师可以向交易双方提示,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可以享受交易当期不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基于并购后维持该酒店式公寓持续稳定经营的角度,是否可以考虑将该酒店式公寓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并变更到收购方,并对公寓所涉债权债务做同样一并转让处理,以在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争取适用增值税不征税的税收待遇。

在本次交易真实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对于初步判断暂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案件,若通过改变或增加一定的交易条件便可达到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税法律师可以向客户作出相应提示,并由客户决定是否需要对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税法律师帮客户合法合规地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是税法律师在并购交易中保驾护航、指导客户交易税法合规的基础上,可以提供的具有“创造价值”的另一方面专业服务。

税法对于临时性的避税安排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并在交易开始时就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进行交易模式架构的税务合规服务不持否定态度。2024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目的之一便是进一步“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降低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后的税负转嫁和双重征税风险提示

如果客户倾向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法律师接下来应帮助客户识别是否存在税负转嫁风险,以辅助客户进行商业决策。

税法律师应当熟知特殊性税务处理过程中的税基替换和税基转移原理。有能力在全链条纳税测算思维指导下,识别出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式下是否存在税负转嫁存在有益还是有损税负转嫁是否存在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问题

税法律师识别出存在不利于己方客户的税负转嫁和双重征税现象时,应提示客户该税收风险,并运用反税负转嫁思维建议客户就调整交易总价与交易对方展开商务谈判启动反税负转嫁谈判

即使启动了反税负转嫁谈判,如之前提到的服务和促进交易的原则,税法律师应当明白,即使存在有损的税负转嫁和双重征税问题,只要客户是长期持有/不出售战略或者税负转嫁额低于持有期间的资本成本,那么从商业角度便可以一定程度上忽略该转嫁风险,此时税法律师应按照法务服务商务原则促成交易落地。


【关于作者】

王常栋律师

具有注册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CMA)和税务师职业资格,是法律、财务、税务复合型律师,业务范围包括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家族财富管理及税务合规安排、并购重组的税务合规安排、税务争议解决、股改过程中的税务架构安排。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山东商会法律分会副会长
上海市各地在沪企业(商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 私人财富管理师考试指定教材《私人财富管理理论与实务》副主编
※ CCTV-12 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 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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