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源系某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许某林系该所辅警。
2023年5月17日
4时许
曹某在实施入户盗窃时被业主当场发现并抓获。电话报案后,民警将曹某带回某所羁押室。
11时许
杨某源、许某林、邓某勇(另案处理)驾车将曹某带去指认现场、搜查其驾驶的车辆。结束后返回某派出所途中,杨某源对曹某进行盘问,曹某对实施盗窃予以否认,为取得有罪供述,杨某源使用伸缩警棍抽打曹某身体,许某林听从杨某源指令将车开至隐蔽路段停靠。停车后杨某源继续使用伸缩警棍殴打曹某,许某林掌掴曹某面部。在杨某源安排下,许某林、邓某勇将曹某控制住后,由杨某源使用矿泉水浇灌曹某口鼻致其呛水。
13时许
曹某被许某林、邓某勇带回某派出所羁押室,此时曹某已无力自行站立、行走。
18时许
曹某被送入某医院抢救。经鉴定,曹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8月29日
被告人杨某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到达某公安局后被侦查人员带走。
2023年8月31日
被告人许某林在某所被侦查人员带走。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源、许某林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被告人杨某源、许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许某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法律条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 刑讯逼供 3 人次以上的
▶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
▶ 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知道多一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6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针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价值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刑讯逼供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司法人员传递严格依法办案、严禁非法取证的强烈信号,有效推动司法队伍执法水平和公信力的整体提升,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