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说养老金这事了,但看到人社部养老专家谈“视同缴费”问题的一个视频,忍不住要来说几句。

这是一个采访栏目,当问及“视同缴费”这个问题时,这位人社部的养老专家作了一个解说。她的大概意思是说,因为这些退休老人,他们都是建国初期创业的一代功臣,不能不认可他们的贡献。所以,就采用了这种“视同缴费”的办法进行过渡。这话说得没错,建国初期创业的一代人吃了不少的苦,一代人做出了两代人甚至三代人的付出,在养老待遇上不能忘了老一代的创业功臣。

但当问及资金来源时,这位养老专家的解释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她说国外是从计划外去安排,而我们不可能再让老一代人去缴纳那个养老保险费,这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我们就采用了高费率的办法。同时,由后面的人来承担已经退休的养老支出。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后来我没继续往下看了,因为我觉得这种做法好像有点思路紊乱。看下去没多大意义,所以,后面的内容就忽略了。

但我总觉得她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也就说明了我们这种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有点乱,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这个养老金制度设计的思路是紊乱的。

第一,她解释说,退休老人是建国初期创业的一代功臣,既然是“一代功臣”,怎么在退休待遇上前后差距那么大?那一代创业的功臣现在养老待遇四五千,而晚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八九千甚至过万,这怎么解释创业的功臣待遇啊?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啊!

谨防我们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怪圈

第二,关于养老金经费来源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执行养老保险制度上的错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讲得清清楚楚。这是养老金制度执行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是政策依据。

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完全变了样。根据《决定》规定,对三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的是三种不同的方法。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即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老人”,不是一般年龄概念上的老人,而是专指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这批人称为“老人”。就是人社部养老专家说的建国初期创业的一代功臣。根据《决定》规定,对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实行的是“老办法”。这个“老办法”的具体内涵就是《决定》中所规定的:“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这里已经讲得最明白不过了,它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保持现有待遇。这里的“保持现有待遇”就是指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老办法”计算退休金是按退休人员退休前最后一个的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退休金。“老办法”计算退休金是按工龄30年以下80%计算退休金,30年以上按85%进行计算,35年以上按90%进行计算。最高就是90%。虽然说这个计算比例比较高,但是因为那个时候的工资基数很低。所以,这批“老人”即使通过以后历年的待遇调整,除北、上、广、深、新疆、西藏等地工资基数高一些外,其他省份基本相差不多大。这批“老人”到目前为止,一般在四千到五千多的样子。

《决定》关于“老办法”的规定的第二层意思就是“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现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是在这里出了问题。“老办法”的待遇调整,这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一直采取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方法,都是参照在职人员工资调整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的。新中国建立以来就一直是这样做的,这就是“老办法”。同时,人社部2015年3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也是按照这个“老办法”执行的。到2016年62号文件就走了样,只有离休人员仍然执行“老办法”,退休人员就从“老办法”中踢了出来。“老办法”历来是离休人员离休待遇调整按在职人员工资调整的100%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一般按低于离休人员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通常是70—90%左右。由于改革前退休的这批建国初期创业的功臣没有严格执行“老办法”,导致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巨大差距。

至于经费来源问题,个人认为,因为“老人老办法”,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他们的退休金(含以后退休待遇调整)来源应该是由财政来承担。理由非常简单。“老人”在建国初期国家为了完成工业化的资金原始积累,那个时候执行的是“高积累、低消费”的财政制度,他们的劳动剩余价值是用在国家工业化建设上。社会发展了,他们退休后理应享受属于他们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社会发展红利的回报。那些说以前退休不能享受现在发展红利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胡说八道。而自2016年以来,把“老人”踢出“老办法”之外,这样就明显出现了养老金制度执行上紊乱现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防止养老金缺口出现,必须要坚持“老人老办法”和“中人实行过渡措施”的原则。

第三,那位人社部养老专家解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来源时,说是以后来的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来发放现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的说法,个人认为有些荒唐。还拿外国做比较,真有点滑稽。道理很简单,现在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正如有些人经常强调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应该说,在设计养老金计算时,就应该按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来确定养老金的多少。“老人”和过渡期内的“中人”所产生的视同缴费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基数来计算养老金,这样泾渭分明。又怎么会有“养老金缺口”的问题出现呢?更没有理由要支付后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如果按照这种紊乱的养老金计算方法,现在的晚退人员养老金又普遍远远高于“老人”和早退“中人”,长期这样下去,自然会给后人制造出一种恐慌和担心,即担心他们退休时的养老金问题。再说,如果养老金制度改革,看作是为财政甩包袱,完全通过养老缴费来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就完全把国家和企业的包袱都甩掉,怎么可能呢?

所以,目前养老金制度出现这么多问题,还是在于养老金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目前养老金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毛主席早就强调“政策和策略是党和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和养老金政策的执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一定要谨慎,千万不可粗枝大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