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务简要及异地预交与机构所在地缴税一览
税务不清晰,贡献财政GDP。关于建筑施工及服务行业对于财务人来说,会与不会仅在对建筑行业的税务把控没有把握和了解,担心因为疏忽和遗漏致使公司承受损失,以致于自身“身败名裂”。
今儿小渣渣给各位读者老爷来一段自身对建筑业的税务梳理理解。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签订
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在对合同的清晰度和约定条款要求高度不同,但是均会约定合同总价(含税)和票面利率及专普票,还有施工地(确定是否属于跨区经营)尤其需要注意“清包工”、“甲供材”和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合同(有施工许可证的按施工许可证日期)(这些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3%)。
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大家都会选择简易,因为这些项目都属于进项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情况。
合同签订后属于跨区经营的应及时开具跨区域经营申报表,申报报验后取得外经证号,用于异地申报税费。
非跨县、市、区经营的仅以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全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包括特殊减免)。注:不能几个项目合在一起申报(现税局系统已强制输入预缴外经证号,已不存在这个问题),需要一个个项目分别申报。
需要注意,使用简易扣除分包的,在申报增值税时依旧按开票金额申报,在抵减情况表中填写分包金额(篇幅有限请百度想看解析)。
跨县、市、区经营的分别以施工地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分开交税。
其中:预缴部分均可以按规定扣除分包部分:
即一般纳税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09×2%
简易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03×3%
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一般纳税方式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也就是一般纳税属于全额交税!
即:一般项目机构地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9×9%-异地预交

重点:一般建筑行业需收集的税务基础资料为:
自己开票出去:发票、合同、结算单或工程进度报量单
收到公司、个体户分包发票:发票、合同、结算单或工程进度报量单
收到材料发票:发票、合同、出库单
收到运输发票:发票、合同、运输单
收到设备发票:发票、合同、设备图片
收到个人分包发票:发票、合同、结算单或工程进度报量单、经营所得完税证明(无完税证明的需公司代扣代缴劳务所得)。
分包类必须有合同和进度单支撑,材料、设备及其他如无合同以发票和行业惯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