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整理出对此项工作的一些思考。
0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实务
申请主体。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对于第3项,《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又进行了细化。例如《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登记簿权利人名称。
在实务中,此项信息出现过“××组(村、乡)农民集体”和“××组(村、乡)集体”两种记载方式。权利人名称的表述问题常被忽略,但为保证更新汇交信息的准确,需要对此进行明确,笔者建议沿用《意见》中的记载方式,即权利人按照“××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公告程序。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对于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应当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换证业务,即某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相较原有登记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则不需要进行公告。
登记类型。
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工作息息相关,权属转移带来利益转移,因此,需要严格把握权利转移的依据。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细则》第32条以及《规范》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细则》第81条有关规定办理。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02
与2012年的比较
与2012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比,本轮更新汇交有两个“不同”和两个“没有变”。
登记基础不同。2012年以前,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部分地区即使颁证,登记档案的真实性、规范性也不高,对2012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帮助不大。
反观本次更新汇交工作,登记基础有了很大提升。一是2012年的登记发证工作全面覆盖且资料完备,登记程序规范;二是通过“三调”获取的权属、地类、行政界线等信息为最新数据,可应用度高、参考价值大;三是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程度高,相较2012年,数据库的规范化、调查手段的科技化、档案汇总的数字化程度均有了大幅提升。
成果应用要求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主要应用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工作中。
2012年的登记发证成果最终是由各地方自己掌握,登记信息大多记载在纸质材料上,没有完成数字化存档和在线实时更新。在日常应用中,如发现登记错误,各地大多以县、镇、村出具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补充,没有对证书进行更正。上级部门在审查时,往往因缺乏其他资料而只能依据地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
而本次更新汇交工作完成后,将会形成统一的汇交库离线汇交至自然资源部。在今后的应用中,国家、省、市、县将四级实时共享同一套数据。对于地方来说,只要规范登记、实时更新,就可以大大减少出具证明和与上级部门协调解释的时间。对于上级审查部门来说,掌握实时更新的数据库及登记信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及时调整方针政策。
工作原则没有变。无论是2012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还是本次的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其实质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密切相关,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推进。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需要完成登记所需的调查、申请、嘱托、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等流程。
工作技术路线没有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属于涉农的政府组织的登记业务,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配合、专业队伍的协助、充足资金的支持。在技术路线上,无论是2012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还是本次的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均采用了“调查—形成数据库”的模式,而不是在登记系统中逐宗登记再导出数据库,应注意其与日常登记业务的区别。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不动产》2022年第5期
i自然全媒体
编辑:高荣唱
供图:马 康
初审:郑雪蕾
审定:李军晶
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官微观点
仅供参考
·END·
#artContent h1{font-size:16px;font-weight: 400;}#artContent p img{float:none !important;}#artContent table{width:100%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