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兰亭会十周年。感谢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兼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题字)
2025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2025中日韩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顺利举行。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以及韩国刑事政策与司法研究院、韩国朝鲜大学、日本北海道大学等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致辞
开幕致辞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姜伟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沃晓静书记分别致辞。
姜伟副主任首先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向主办方与参会学者致谢。他指出,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挑战着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体系,相关刑法规制需要分类施策:既包括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作为犯罪对象,也包括其作为可能的主体。
他进一步强调,人工智能引发的责任问题存在“主体空白”“犯意难查”和“因果复杂”等难题,可能导致刑法责任的“鸿沟”。在法律责任体系上,应当坚持循序进阶与刑法谦抑原则,刑事责任不宜成为规制人工智能的首选手段。
刑法介入需建立在社会危害严重、其他法律不足以规制的前提下,并需谨慎论证新主体和新罪名的设立。他呼吁刑法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性创新,以构建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责任框架。
张新宝教授首先回顾了自己与日本、韩国学界的交流经历,并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生活、生产和国家治理带来深刻影响,中日韩学者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他梳理了中国学界在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主要进展:一是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包括立法目的、原则及专家建议稿的提出;二是大模型语料的合法使用问题,涉及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的利用;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学界与司法实践存在共识与分歧;四是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认定及归责原则;五是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包括责任主体与保险制度设计;六是深度伪造引发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侵害问题。
他强调,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与刑法多个层面,需要综合研究与回应。
沃晓静书记对研讨会的召开及各方支持表示感谢,并强调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深刻改变社会结构与治理模式,刑事司法正迎来重大变革。
本次研讨会旨在构建开放、包容、专业的交流平台,聚焦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基础理论、技术规制与实务应用,探讨自动驾驶、脑机接口、大模型等前沿领域带来的刑事责任、证据认定与程序正当性等复杂问题。她指出,刑事司法变革不仅是技术迭代的结果,更关乎权利保障、程序正义与伦理底线。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未来法治研究院长期致力于人工智能与法律交叉研究,推动跨学科协同和国际交流。她表示,学院将继续深耕科技与法治融合研究,携手各国学者推动智能时代司法理性化、人本化发展,并预祝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阴建峰教授主持。
发言环节
韩国刑事政策与司法研究院研究员尹智渶以《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刑事责任》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AI已深度融入社会各领域,若被滥用将迅速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如何界定责任主体成为关键问题。当前深度伪造、金融诈骗、信息滥用、网络安全威胁等现象频发,而现行法律仅承认自然人责任,导致出现责任空缺。
对此,她强调应明确开发者对产品安全与数据过滤的义务,运营商和平台的监管责任,以及用户在故意或过失传播非法内容时的相应责任。
刑法应作为最后手段,遵循比例原则和技术中立,结合预防政策、风险评估和公共教育,强化受害者保护,同时通过国际合作应对跨国性AI犯罪。她最后提出,刑事监管应分层推进,在预防、监测、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以兼顾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
韩国朝鲜大学法学院李沅相教授以《脑机接口的刑法学问题》为题作了发言。他首先介绍脑机接口(BCI)技术的发展背景,指出其虽有增强人类智能的潜力,但也可能带来黑客攻击等全新风险。
随后,他分析韩国现行法律对传统黑客袭击的规制,强调该国多依赖《信息通讯网络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法》等特别法,存在过度刑事化、惩罚力度不足、未区分危害严重程度、缺乏对高风险青少年黑客的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德国相比,韩国法律没有反映新形势的变化,未能针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或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严重攻击及时调整刑罚。
最后,他指出在脑机接口时代,人类大脑更易成为攻击目标,刑事立法应与时俱进并加强对非法性的认知,同时呼吁中日韩等国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新型挑战。
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为题作了报告。他回顾了自2017年以来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的持续研究,并将人工智能划分为普通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三个阶段,认为弱人工智能尤其在深度学习层面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最为突出。
他指出,在普通人工智能阶段,主要涉及诈骗与盗窃等罪名的适用问题;在弱人工智能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带来产品创作主体认定的新挑战,即生成内容的“创作者”究竟是人工智能本身还是使用者,从而引发刑事责任归属的复杂性。
他强调,随着人工智能从弱到强的发展,其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成为关键问题,未来需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探索责任承担的合理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教授以《大数据模型投毒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数据投毒已成为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中的重要安全风险,表现为篡改或注入虚假数据,导致模型训练失败或输出偏差,已出现典型案例。
现行刑法在规制上存在困境:其一,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障碍,因数据权属存在多元主体,难以认定排他性所有权;其二,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亦有局限,因投毒通常未造成系统瘫痪,且训练数据与计算机系统安全缺乏必然联系。
对此,他提出可考虑增设“破坏数据完整性罪”,以数据的类型、规模和经济损失作为入罪标准,并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认定因果关系,具体包括数据完整性受损、大模型功能受损及用户衍生损失三类情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周振杰教授以《信赖原则与全自动驾驶的刑事规制》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全自动驾驶的发展背景及自动化分级体系,指出在4级及5级全自动驾驶阶段,系统可在特定条件下完全替代驾驶员操作,而刑事归责问题随之产生理论争议。
其一,责任主体不明确,涉及驾驶员、生产者、监控者及系统本身;其二,信赖对象不确定,需厘清行为人可合理信赖的主体;其三,信赖标准复杂,需综合环境、技术和行为人的判断能力。他提出,可适用信赖原则对行为人的过失认定进行调节,以平衡社会发展与个体保护。
他进一步建议将全自动驾驶刑事归责分三阶段处理:切换前驾驶人判断环境是否适宜,事故可追究驾驶人责任;切换后驾驶人可信赖生产者与监控者,事故可免除驾驶人责任;若监控者及时指令仍因系统瑕疵致事故,应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并强调开发者故意行为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彬教授以《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刑法应对》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人工智能产品投入社会需遵循国家性标准,伦理规范成为责任区分的基础。
他将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开发使用阶段的道德行为规范,二是算法设计阶段的道德嵌入与潜在危害,三是应用阶段的合理使用问题;并进一步将其归纳为向善性原则与安全性原则两个维度,强调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坚持公平公正、控制风险及保持透明性。
他指出,伦理风险直接影响刑事归责,涉及数据安全与质量、算法缺陷与歧视、应用层面的错用或滥用等问题。
在刑法应对上,他提出宏观政策选择需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安全,归责上需明确恶意或过失责任,数据投喂、算法歧视及滥用行为均可作为刑事归责的依据,同时结合产品质量责任与过失罪名进行区分适用,以实现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与刑事法制的有效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莹教授以《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自动驾驶技术作为综合性系统,涉及传感器、算法及控制技术,内含多种风险,可能受到黑客攻击、数据泄露及隐私侵犯等影响,从而引发刑事法律问题。她将规制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类:事前规制侧重制定标准、界定责任与防范事故,事后规制则关注责任追溯,包括产品责任、过失责任及合规责任。
她强调,事前规制面临技术不断迭代、标准难以精准制定、责任界定困难等挑战,尤其在刑事法律中,传统聚焦自然人责任难以覆盖自动驾驶系统的复杂性。为应对这些挑战,她提出可探索无过错责任制度、安全性原则及风险可接受性判断。
与谈环节
北京外国语大学王文华教授与谈表示,七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人工智能给刑法基础理论带来的挑战发表了真知灼见,提出了诸多前沿性观点,很有启发性。

她认为滥用人工智能带来了刑法罪名适用竞合和罪名供给不足两方面的问题,例如对于数据投毒行为的刑法规制,确实缺乏对应性很强的罪名,然而增设新罪名的前提是先要解决数据分级分类,而数据分类相对容易,数据分级就很难,在AI所涉多个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尚不确定的前提下,刑法还是需要保持谦抑,能用技术手段解决的就先不考虑法律介入,能用前置法解决的就不轻易考虑动用刑法。
她认为,大量AI技术的适用是有商业价值或经济利益驱动的,因此法律规制包括刑事法规制要注意平衡好其中AI技术逻辑、商业逻辑与刑事法律逻辑之间的关系。她提出,在自动驾驶领域,域外附属刑法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适用值得未来关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与谈表示,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学研究应以民法学、行政法学的思考为基础参考,同时避免机械套用现有刑法理论框架。
他强调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和人本伦理原则,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权利主体地位,认为对人工智能系统造成的危害应采取修复或销毁的简单处置方式。对于韩国经验的启示,他指出应警惕设立大量附属刑法可能导致过度刑事化的问题,同时认为应以统一的伦理标准看待黑客行为。
关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他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滞后性是合理的。针对脑机接口技术,他以军用头盔为例,指出在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之间可能产生矛盾,现行责任原理和过错原理的适用性值得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孙道萃副教授与谈指出,人工智能快速应用带来了数据风险、个人信息风险、人的主体性弱化风险及伦理风险,并导致当代法律制度面临衰退风险。这些挑战使当代刑法进入有序脱节和断代过程,在数据投毒、自动驾驶、脑机接口等领域出现严重滞后。传统刑法难以应对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对象,需要重新思考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否仍然适用。
面对这一必答题,目前采取积极防御战和阻击战的策略,通过立法完善和预防性管控等方式应对。他认为应当面向未来重构现代刑事法律制度,既要强调研究自主,创新传统领域的应对方式,也要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共同为世界输出东北亚方案。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丁相顺教授主持。
发言环节
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上田信太郎教授以《日本刑事审判的数字化与人工智能运用》为题进行报告,主要围绕讯问笔录展开讨论。他指出,日本刑事司法系统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实践。2016年日本修订刑事诉讼法,允许对嫌疑人询问过程进行录音,这些数字化记录不仅用于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可作为判定罪责的参考证据。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他强调数字化询问记录在定罪量刑中的使用应当谨慎。关于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他认为AI可以协助构建询问策略、区分相关事实,但不应完全依赖AI进行事实认定,尤其是在判断供述真实性、评估内心状态等方面。他强调,虽然应当积极利用AI技术,但审判必须由人主导,AI只能发挥辅助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刘品新教授以《何谓”AI式审查”?中国大数据侦查中人工智能的运用与规制》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中国在询问笔录和庭审中已广泛应用AI技术,不仅包括对询问过程的审查,还涉及笔录制作等实质性应用。
他着重分析了以AI为工具或平台的证据审查方式,如上海系统、冒烟指数等,这些技术被用于分析互联网信息、财务数据,以及通过海量数据分析判断犯罪构成要件。
针对AI式审查的规制问题,他强调应关注司法变革中”由情报走向证据”的趋势,建议从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角度进行规制,而非建立专门的AI证据规则体系,而是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增加必要的补强性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邓矜婷教授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可靠性问题浅谈》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中国在人工智能的刑事司法应用方面起步较早,覆盖范围广泛且深入,从证据到定罪量刑等多个环节都有应用。
她强调,当前AI技术存在不稳定性和错误的问题,为提高AI应用的可靠性,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明确界定任务的输入输出,将处理过程结构化表示;其次需构建客观评价指标,通过数据集测试验证AI判断的准确性;最后在教育层面,除了传统案例分析法外,还应培养学生构造案件数据集的能力,将规范思维与计算思维相结合,以更好地控制和利用AI技术。
与谈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魏晓娜教授主要围绕AI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展开讨论。她首先比较了中日两国在讯问数字化记录使用方面的差异:日本学界关注审判可能沦为录像放映会的问题,而中国则面临辩护律师查看录像权利难以实现的困境。
关于AI辅助证据审查,她认为在肯定AI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明确AI技术的定义范围,二是建立技术成熟度的准入门槛。这些都是确保AI技术可靠性的重要前提。
北京外国语大学郑曦教授针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表达了审慎态度。他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概念泛化导致低质量产品混入司法系统的问题,并强调人工智能虽然已渗透司法全过程,但不应改变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在当前社会尚未完成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转型的背景下,两造具备、法官居中、控辩平等对抗等基本规律不会发生本质变化。他认为,人工智能应当适应刑事诉讼规律而非反之,其应用应始终围绕人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保护展开。
南开大学朱桐辉副教授的与谈主要围绕人工智能在电子取证及智能分析方面的运用及审查展开。他首先指出,当前AI技术在电子取证和智能分析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可实现文字、图片、视频的搜索分析,并能进行虚假信息的检测和案件推理。
接着,他以虚拟币数据智能分析为例,指出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智能标签、各种通用及定制算法及资金分析模型,可以绘制海量地址间的资金走向。
他还以海淀检察院成功溯源的一起涉案金额1.4亿元的侵占案为例,详细说明了如何运用智能分析工具溯源、追踪虚拟币交易的轨迹,图示其大规模资金走向。
在探讨具体算法时,他揭示主要包括聚类算法、分类算法、图计算、各厂商的定制算法等,同时更指出,这些算法存在准确性和透明度等问题,建议采用专业质证与第三方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其可信度与可靠性。
会议总结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程雷教授总结。程雷教授首先代表法学院和刑法基地向与会专家表示感谢,特别是对远道而来的三位外国学者表达谢意。
他指出本次会议延续了刑事一体化研讨传统,分为刑法和程序法两个板块,重点探讨了深度伪造、脑机接口、自动驾驶、大数据投毒等新技术给刑事法带来的挑战,以及大数据证据、司法系统中AI应用等前沿问题。
与会专家达成了多项共识:在风险管控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保持审慎冷静态度,坚持实体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和程序法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前瞻性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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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孔杏如
摄影:韩春柳
编辑:郭镇瑜
审校:张婷婷 聂一雄 韩金泥
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经教育部1999年11月批准,首批成为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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