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行支付首付的,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若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两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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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部分的金额:例如婚后共同还贷50万,配偶可主张25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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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的对应比例:假设房产从200万增值到400万,共同还贷占比50%,则配偶可再分100万(400万×50%×50%)。
案例:北京某法院判决中,男方婚前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80万,离婚时女方获赔40万现金+60万增值补偿,总计100万。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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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证明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默认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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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另一方收入低,只要参与还贷,就有权分割。
婚前购房时,若另一方通过转账、借款等方式出资,即便房产未加名,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购房”,进而分割产权。关键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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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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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是否完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如“这钱算我借你买房”)、借条等。
案例:杭州一对夫妻,男方婚前购房时女方转账30万首付,但未签协议。离婚时法院认定女方为“隐性共有人”,判决房产按比例分割,女方获赔30%份额(价值90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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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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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非登记方提供出资证明且无赠与意思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房。
婚前或婚后若签订过书面协议(如《房产共有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也会按协议分割。
常见协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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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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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书:婚后补充约定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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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证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名人不符。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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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需明确房产归属、份额比例,含糊其辞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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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非必需,但能增强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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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议显失公平(如一方净身出户),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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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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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用婚前账户支付,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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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受父母资助,备注“仅赠与子女个人”并书面确认。
婚后还贷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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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存款开独立账户还贷,不与婚后收入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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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共同收入还贷,提前约定补偿计算方式。
证据保留到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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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首付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贷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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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对方出资的,必须签协议明确性质(借款/共同购房)。
结语
婚前买房写名字,绝不是“登记即永恒”。法律更关注实质贡献,而非单纯的名义归属。感情甜蜜时或许羞于谈钱,但一份清晰的协议,反而能让婚姻少些算计,多些坦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第3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转发提醒朋友:房产证上的名字,未必是最终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