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因对分析性的批评是导致分析哲学从哲学的独立地位退化到自然主义立场的主要诱因。事实上,分析性以及相应的意义概念遭到质疑,对于辩护概念来说是灾难性的,这让分析哲学最初得以建立的认识论动机无以为继,从而导致应然意义上的分析哲学面临危机。鲍西安提出的认识论分析性概念是回应这一危机的重要尝试,然而鲍西安对分析性和意义的事实主义理解存在缺陷。而提出一种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的概念,则不仅能够消解蒯因的批评,而且可以导向一种关于辩护的新解释。

作者简介

黄 敏,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引 言

一、分析性的失落

二、认识论分析性

三、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

引 言

从哲学史的角度讲,分析哲学是一种仍然活跃的哲学形态,然而在某些哲学史家看来,它已经衰落,甚至已经死亡。究竟什么是分析哲学,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社会学的理解,另一种则考虑分析哲学应该有的样子。就前一种理解而言,分析哲学仍然健在,但就后一种理解来说,情况尚不明朗。一个对哲学的功能和目标有所期待的哲学家,很有可能持后一种看法。

在笔者看来,分析哲学仍然应该像达米特所说的那样,是以语言哲学为第一哲学的哲学形态。笔者的工作假设是,像弗雷格、罗素以及维特根斯坦这样的早期分析哲学家,因为承接了近代哲学的问题意识,在数学基础所面临的知识论问题压力之下建立了分析哲学。正如一般哲学史家所接受的那样,分析哲学是由于对论证和辩护的极端重视而建立的。但与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这样的具有分析气质的哲学家不同,分析哲学家会把论证和辩护的有效性,作为哲学反思以及哲学方法论设计的基本目标来追求。为此需要对这种有效性究竟何在,给出哲学解释。这一点明确体现在早期分析哲学家的哲学实践中,特别是逻辑主义的数学哲学工作中。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都关注数学的辩护问题,他们的工作都可以纳入逻辑主义的范围。如果数学的辩护基础是逻辑,那么,作为一种知识论要求,逻辑必须是自我辩护的。这样,关于数学基础的工作就自然而然要求对逻辑的辩护能力做出哲学解释。在笔者看来,正是这种要求构成了分析哲学的早期动机,同时也构成了看待分析哲学的应然角度。

分析性最初被用于刻画命题的辩护角色。在弗雷格那里,一个命题是分析的,就意味着它只需要逻辑就可以获得辩护,而若还需要其他命题来辩护,则命题是综合的。这样,逻辑命题本身就是分析的。对于逻辑命题的辩护,弗雷格和罗素都诉诸自明性,而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哲学解释。真正的哲学解释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才能见到。对逻辑经验主义来说,如果一个命题依据其意义为真,则该命题是分析的。相应地,逻辑命题依据逻辑常项的意义而为真,这构成了对逻辑的辩护地位的哲学解释。命题的最低要求就是要有意义,如果命题依据其意义即为真,那么辩护的链条也就回溯到了终点。事实上,这个解释还提供了推理所要求的必然性。按照对分析性的这种解释,如果一个分析命题被认为是假的,那么其中的词项就会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因而就不是原来要表达的那个命题了;这意味着原来那个命题不可能为假。这样就构成对必然性的一个像样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解释推理的有效性。当然,对于依据意义而为真究竟是什么意思,人们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不过,解释的方向就此确定,这就是语言哲学和意义理论。这是一个有希望的方向。

然而,正是在这个看来有希望的方向上,分析性遭到了蒯因的抨击。这对笔者理解的分析哲学来说无论如何都算不上好消息。事实上,由于蒯因的抨击被认为终结了逻辑经验主义,特别是终结了对分析性的语义学解释,一些哲学史家甚至认为这导致了分析哲学的衰落。对知识的基础性辩护要求的放弃,导致认识论研究转向自然主义,这已经是某种信号。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一节中论证,放弃分析性,也将危及辩护概念本身,由此导致的将是应然意义上的分析哲学本身的危机。不过,挽救分析性的工作并未中断,其中鲍西安(P. Boghossian)对认识论分析性和形而上学分析性的区分是一个有希望的选项。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二节中分析这个选项希望何在。但这个选项在鲍西安那里却因其对分析性和意义的一种事实主义的理解,而不足以回应蒯因的批评。针对这一点,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节中阐述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性概念,论证它将弥补认识论分析性概念在鲍西安那里的缺陷,从而为笔者心目中的分析哲学带来转机。

一、分析性的失落

逻辑经验主义对分析性的解释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对分析性给出语言哲学解释,从而把分析命题之为真,解释为基于意义为真;其二则是对意义做出约定论解释,即意义是使用语言的行为的一种规范性特征,而相应的规范是一种主观性的决定。这两个部分综合起来,就可以解释分析命题的认识论地位。由于分析命题是基于意义而为真,推理的必然性就得到了解释。进而,由于对意义做出了约定解释,分析命题就基于约定为真,其基础是关于词项的约定性定义,也就不能传达知识。这样就可以把知识内容交给非分析命题,即综合命题。即使不能以严格的方式表述实证主义原则,逻辑经验主义也可以在不对何为认知意义给出正面解释的情况下,得到对科学系统的知识论解释。只要按照约定主义的方式解释理论词项的意义,科学系统的推理结构就可以规整成类似于逻辑的公理系统;剩下的词项就可以作为构成综合命题的成分,而获得表达知识的地位。这样的方便性显然有赖于对分析性的正面解释,一旦确定了哪些命题是分析的,剩下的就是综合命题了。

蒯因在几篇有影响力的论文中给出了反对分析性的论证。他分开处理了像“单身汉”这样的非逻辑词项和逻辑真理。包含非逻辑词项的命题可以通过同义词替换还原为逻辑命题,因此关于非逻辑词项的分析命题依赖于作为逻辑真理的分析命题。后面我们就主要关注逻辑词项。概括起来讲,关于逻辑真理,他给出了两种类型的论证,它们分别基于循环性和明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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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类论证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能否为分析命题给出一种非循环的识别标准。如果分析性是命题的客观属性,那么就应当存在这样一个标准,在无须诉诸分析性的在先理解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识别出哪些命题是分析的。而如果不能,那就不能说分析性是一种客观属性。就以颜色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对于什么是红色,如果我们可以用光的波长来充当识别标准确定何为红色,那么红色就是一种客观属性。但是,如果颠倒色谱是可能的,有些人会把相应波长的色光当成紫色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把识别标准修改成“对正常色觉的人来说具有如此波长的光就是红色的”,这时红色就不能被认为是客观性质。当然,此时红色与橙色的差异仍然可以是客观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按这个思路,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里,蒯因追问“同义替换后得到逻辑真理”这一标准能否用于识别分析性,进而追问同义性的标准,循此追溯到替换保真、必然替换保真等等,最终发现还是需要诉诸对意义概念的预先理解,因而坐实了分析性标准的循环性。如果真的不能给出非循环的识别标准,对于一个对分析性不怀有预先理解的人来说,也就难以区别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于是分析性就不是一种能行可判定的性质;对于这种能行可判定性的追问和质疑,就是基于明显性的论证。由于这类论证的效力依赖于循环性的论证,后面就不单独处理了。

对于循环性论证的一个常见的回应是,非循环性标准过于苛刻了。当我们追问一个概念的使用标准时,由于概念的数量总体而言是有限的,这种追问不可避免会回到原初要判定的那个概念。这就像是词典定义,当用另外一个词来解释某个词时,我们总是会进入一个循环,回到最初需要解释的那个词。这种回应并未严肃对待蒯因最初的动机。蒯因的论证构成了一个挑战,它迫使我们思考分析性这个概念的确切含义。斯特劳森的回应相当于说,循环性并未剥夺我们使用分析性这个概念的合法性;而蒯因的论证则意味着我们需要追问,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有权使用这个概念,那么其基础是什么。蒯因暗示说,这种合法性并非来源于这个概念的客观性。

基于循环性的论证在针对逻辑真理时更为有力。在《约定为真》中,蒯因指向了对逻辑词项的约定论解释。蒯因驳论的思路是,如果逻辑词项的意义是由约定定义的,那么在具体运用这些约定时,如果用到了被定义的词项,就会陷入循环论证。例如,如果用分离规则(它可以表述为一个逻辑真理或者公理模式)来定义蕴涵符号“→”,而这个规则写成如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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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规则的运用程序就可以写成这样一个条件句的形式:

对所有x、y、z,如果用x替换p,y替换q,z是由“p→q”得到的结果,且x、z是真的,那么y就是真的。

而这个形式中出现了被定义的蕴涵概念,当我们运用这个形式时,就进入了循环。这个循环是在我们确定被定义概念的实例时出现的,其在性质上仍然和前面遇到的循环相同。

对这个论证的一个自然的回应是,当我们用“如果……那么……”来陈述运用程序时,可以说是在元语言里进行的,而被定义的符号“→”则属于对象语言,由于语言层次上的区别,这里并没有循环。这个回应并不成功。眼下讨论的不是对符号的定义,而是对概念的定义,即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出一个概念,而不是如何把一个概念与一个符号对应起来。当蒯因关心分析性时,其所关心的是意义这个概念的客观性地位,而不是符号是否具有意义。这样,我们就不能说,当使用了不同的符号来识别同一个概念时,就避免了循环。当被告知两个符号意义相同时,这种识别并未提供关于意义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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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由于分析/综合之分建立在对分析性的正面解释上,分析性概念的客观地位被质疑,分析/综合之分也就遭到威胁。对此蒯因的反应是,取消决定命题真值的两类要素,即意义成分与事实成分之间的区分,从而在面对经验检验时,人们既可以通过修正针对事实的陈述,也可以通过修改定义,来调整理论。这样,用以确定意义的就只有经验,我们得到一种彻底的经验主义。然而,意义与事实对于命题的真值起不同作用,意义决定了我们凭借何种事实来确定命题的真值,它把命题与事实联系起来,以便让事实来确定命题是否为真。当意义为分析命题所确定时,它可以构成确定的连接,分析命题则表明这种连接形成了固定的系统框架;一旦取消分析命题的独立地位,这种框架就不再固定,命题系统就变成了连续的块状结构,由此得到蒯因所说的意义整体论,即命题只有连接到了整个命题系统中才具备其语义学功能。

对语言哲学来说,接受整体论似乎不算坏事,但对于认识论却未必如此,特别是,对于辩护概念来说是件坏事。这是因为:第一,整体论意味着意义的不确定性;第二,辩护预设了意义是确定的。由这两点就得到,意义整体论将损害辩护。这不仅是指不能对辩护给出恰当的哲学解释,而且是指意义整体论将使辩护活动变得不可能。下面笔者将依次说明这两点。

先看第一点。整体论看起来是对意义做出了正面解释,它主张词项或句子的意义取决于理论或语言整体。我们似乎可以对整体做出限制,但这并不容易,因为所能做出的限制似乎都可以以分析命题的形式表述出来。例如,我们可以把确定一个句子意义的有限整体做成一个命题合取的形式,由此构成一个大的分析命题。因此,整体论如果是因为分析/综合之分被否弃之后的结果,那么所提到的就应该是一个边界不确定、随时可以增补的整体。在这种意义上,整体论像是分析性被否弃之后留下的理论空缺,是必要的理论限制阙如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我们可以采取多重路径来确定一个表达式的意义,而这些路径上的表达式的意义又需要更多路径上的表达式才得以确定,如此延伸的雪球效应最终将覆盖整个理论或语言。

在这种情况下,当理论面对经验检验时,我们总是可以调整意义来让理论和经验协调起来。在迪昂—蒯因论题中,对意义的指派就体现为辅助理论。由于此时一个理论就是一个命题系统,或者确切地说是语句系统(因为当其意义可以变动时,留给理论的就不是意义,而是句法实体),这么理解是恰当的。于是,经验对于理论的非充分确定性(underdetermination),也就体现为意义的不确定性。

把翻译看作是对意义的指派,就可以在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中看到意义的不确定性。当在有兔子出现的场景中土著人喊道Gavagai,其意义就既可以是“兔子”,也可以是“有兔子的时间段”,还可以是“兔子连在一起的器官”。语言学家可以把Gavagai与不同的事实联系在一起,从而以不同的方式加以验证。而在这么做时,他也会把Gavagai看作属于不同的语言或者理论,而据以验证它们的经验,则可以看作是不受影响的。这里的关键是,如果语言学家不知道应该采取哪种意义来解释Gavagai,他也就不知道应该与何种事实联系,从而证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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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来到第二点,即辩护将预设意义的确定性。前面提到,意义的认识论功能在于,它确定了何种事实能够确定一个命题的真值。如果“布鲁图斯杀死了恺撒”中“杀死了”的意思是“养活了”,那么辩护这个命题的显然就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在排除了分析性之后,意义的不确定性似乎可以用一些系统性的限制来消除,例如,通过保守性要求,即带来的系统调整最小,来排除对意义指派的一些过于剧烈的改动。然而,满足这个要求本身就需要一种辩护,这个辩护要能够启动,也需要预设一些基本的意义指派已经固定下来了。这种做法只是推迟了问题,但并未解决它。蒯因喜爱纽拉特的比喻,即人们可以像在海上修补航船一样,来对理论系统做出调整,而这不需要任何基础性的东西先固定下来。但当我们在某个点上需要做出决定时,这个点本身就构成某种基础。当我们对某个表达式的意义进行了指派,我们得确定所指派的究竟是什么,得比较不同指派的效果等等,一旦对此需要提供理由,那就超出了意义整体论可以解释的范围。当蒯因转而求助于实用主义解释,利用实践效果来辩护具体的意义指派,那就需要在哲学上解释,为何这种辩护是可以接受的。这仍然要超出整体论。

这对蒯因来说,特别是对其自然化的认识论计划来说,都是不利的。蒯因主张从休谟问题上回退,转而关心知识实际上是如何获取的,而不是知识如何得到辩护。他这里提到的辩护,可能是指对整个理论系统的全局性的辩护,也就是像笛卡尔这样的哲学家需要借助基础主义立场来回答的那个问题。但是,意义的不确定性所危及的是任何一次推理都需要的那种基于意义的连接。这不仅是理论系统坐落于何处的问题,而且还牵涉到理论系统内部的连接问题,即一开始是否有这么一个系统的问题。如果没有,那就谈不上意义整体论所凭靠的那个整体了。

自然主义是分析哲学的危机表现。从整个理论布局来看,自然主义纲领把对知识的解释交给科学,这等于放弃了哲学的责任。而在笔者看来,分析哲学起源于逻辑主义针对数学知识的辩护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成果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扩展到了所有的知识系统,从而成为一种普适的分析理念,成为分析哲学传统的一般纲领。对辩护问题的放弃,意味着这个纲领在内部失去了支撑。这一危机的起因则是对分析性的挑战。这一对分析哲学来说致命的挑战来自分析哲学内部,这个意味深长的事实只能在别处讨论。

二、认识论分析性

鲍西安通过区分形而上学分析性与认识论分析性来回应蒯因的挑战。“如果(说话者)T仅仅是对(句子)S的意义的把握,就足以充当其认为S为真的辩护理由”,那么S就在认识论意义上是分析的;而如果“句子的真值完全取决于其意义,而与事实完全无关”,那么句子就在形而上学上是分析的。这个区分的要点是,形而上学分析性关乎意义“本身”,并且这里的意义“本身”应当独立于说话者。这样,无论一个说话者以何种方式去识别意义,总是有一种独立的方式来识别同样的意义,因而就有非循环性的识别条件。与此不同,认识论分析性则与说话者相联系,它可以说是说话者对语言的理解的特征,此时所要求的识别条件就只需要独立于说话语境,因而是一个更为宽松的要求。虽然蒯因本人没有说明自己批评的是哪种分析性,但从其论证策略来说,应该是形而上学分析性。

在对认识论分析性的界定中使用“辩护”这个概念,这很可能进一步引入了循环。辩护的基础就是意义,而若意义是通过分析性得到识别的,那么在确定分析命题时动用辩护这个概念,就构成了循环。不过,只有当预设意义独立于辩护行为时,才会出现循环——这里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后面我们会看到,不会有这个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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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蒯因本人也提供了一种认识论分析性概念。例如,对于“狗是动物”这样的句子,如果我们只在学会对“动物”一词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对“狗”一词表示同意,那么这个句子就是分析的。这里,蒯因不是利用词语的意义来界定分析性,例如,不是说当“狗”一词的外延包含在“动物”一词的外延里时,“狗是动物”就是分析的;他利用的是说话者对词语提示的反应。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诉诸说话者的认识论状况。但是,与前面所述鲍西安所界定的认识论分析性不同,蒯因在这里所说的说话者的反应,不是基于理由做出的,而是一种行为主义的、针对刺激的反应。尽管如此,基于前面针对意义整体论的批评理由还是可以放在这里,从而表明这种基于行为主义的认识论分析性也是不可接受的。

前面批评整体论的基本理由是,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区分出句子间基于意义的连接,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确定哪个句子为哪个句子所证实或证伪,而整体论不具备这样的区别能力。同样,蒯因所设想的分析性概念也不足以区分出基于意义的连接。假设说话者在某种情况下对“狗”表示同意,但对“动物”表示不同意。这既有可能是因为他没有学会这两个词中的一个,也有可能是因为他学会了这两个词,但对所面对的东西做出了错误的反应。这里,我们单靠说话者的反应是不能区别出这两种情况的。也许我们会认为,如果说话者学会了这两个词,那就不会在对“狗”表示同意时对“动物”表示不同意,这样,后面一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但是,这一点起作用的前提是,我们已经可以确认,说话者在同意“狗”和同意“动物”时针对的是同一个东西。可这样就回到了类似于Gavagai的情形,我们不能借助行为主义证据,来确定说话者通过同意“狗”而对其做出反应的是一只动物,还是有动物活动的那个时间片段。

与蒯因的分析性概念不同,鲍西安所提供的认识论分析性概念应当不是行为主义的。它不仅提到理解,而且还以理解作为对使用行为的辩护基础,而这些概念应当已经超出行为主义的范围。这里之所以说“应当”,是因为前面的论证意味着,由于证实关系是基于真值的关系,可以在蒯因的行为主义框架中描述,因此,理解和辩护这样的概念就不能继续在行为主义框架下被看待。事实上,这些概念可以有一种行为主义的解释。为此我们只需把理解看作行为能力,必须在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断定说话者理解了,并且,对辩护我们给出了一种外部论(externalist)解释。这样,前面的论证就意味着,我们需要转而在内部论(internalism)框架下看待理解和辩护,也就是说,对辩护采取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立场,而理解则被看作说话者自己可以确认的能力。内部论、外部论之分实际上是一种视角上的区分,内部论的辩护概念要求充当辩护基础的证据必须是说话者主体认知可及的(accessible),因而是一种第一人称视角或者主观视角的辩护概念;与之相反,外部论的辩护概念则无须说话者主体认知可及,因而是一种第三人称视角或者客观视角的辩护概念。以蒯因式的认识论分析性为参照就可以看出,通过引入一种视角上的区分,就能避免整体论带来的那种灾难性的不确定性。

鲍西安没有采纳行为主义或者外部论的视角,而是采纳内部论的辩护概念。这一步骤使他免于陷入蒯因的上述不确定性的困难。但是,要看到这么做具体是怎样回应蒯因的循环性论证,还需要一些讨论。

黄敏丨分析性之辩:分析哲学的危与机

我们可以用辩护这个概念来重述分析性概念。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定义,命题是分析的,意思就是,其辩护基础是命题具有相应意义这一事实。对照蒯因的论证框架可见,负责挑出分析命题,从而确定分析性这个概念的外延的,正是充当辩护基础的东西。这样,循环性论证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非循环的方式确定这样的辩护基础。由于非循环性要求来自辩护基础的客观性,我们就可以说,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就意味着不存在关于意义的事实,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可以挑出分析命题来。这样就可以看到,循环性论证在何种意义上针对的是形而上学分析性概念。这是因为,从这个论证得到的结果是,并不存在关于意义的事实,而这是一个形而上学结论。

用辩护概念来重述分析性问题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一来,分析性问题就和逻辑或逻辑命题的辩护问题联系在一起。按照逻辑经验主义,逻辑命题属于一类特殊的分析命题,分析性问题落实到逻辑命题上,就是逻辑命题的辩护问题。对逻辑经验主义来说,逻辑命题就是基于逻辑符号的意义而得到辩护的,而这样的辩护基础最终落实到约定上。蒯因的循环性论证就等于说,约定不足以充当此类基础。因为当我们用约定来辩护命题时,被辩护的命题是足够基本的逻辑命题,而辩护过程本身就使用了逻辑命题,因此辩护是循环的。这很容易联系到逻辑命题的辩护问题——由于对逻辑命题的辩护使用了逻辑命题,因此对逻辑命题的辩护就是循环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蒯因的循环性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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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以逻辑命题为结论的推理活动很容易构成循环,但这种循环不一定是恶性的。达米特就指出,被他称为“语用学循环”的推理就不是恶性循环。对语用学循环,达米特的解释是这样的:

(假设)我们的某个论证,其意在得到如此这般的逻辑律是有效的这样一个结论,而(关于其循环性的)指责不在于这个论证的前提中包含了该逻辑律是有效的这一陈述,而只是在于论证中至少有一个推理步骤是按照它做出的。我们称此为语用学循环。

显然,前一节中蒯因关于“→”的定义的循环性论证,所针对的就是一个语用学循环。这是因为循环不限于构成推理的陈述的语义范围之内,而是在语义和陈述行为之间构成循环。陈述行为所遵守的规则在推理中为充当结论的语句所表达。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语用学循环不是恶性的呢?

如果辩护所针对的是真正怀疑逻辑律是否有效的人,是要说服他逻辑律是有效的,那么这个目的就不能达到,因为他不会接受这个论证。但另一方面,如果辩护的意图是要让哲学家弄清我们是否有资格(entitlement)按照这个逻辑律来推理,那么目的就可以达到。哲学家并非真的怀疑逻辑律的有效性,因此是愿意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论证的。我们无须说服他结论是真的,他想要的是对真的解释。

达米特所设想的情况是,表面上看,我们似乎意在通过推理得到一个结论,即某个逻辑律为真,但真正的目的不在于论证它是真的(对此我们并不怀疑),而在于把这个逻辑律整合进一个既定的逻辑系统。这就是“对其真的解释”,它由一串从已经确认包含在逻辑系统中的既定前提出发的演绎构成。这就是说,当我们关注逻辑律特定的辩护过程,而不是其本身的真或有效性时,那么语用学循环就不是恶性的。这里的辩护过程会与主体联系起来,表明主体推理行为本身的合理性。

让我们在这一背景之下再回顾一下蒯因关于“→”的循环性论证。当在确定一个推理实例是否遵守了那个定义的规则时,我们使用了那个规则,这样我们就不能以非循环的方式说明那个规则本身是什么。但是,考虑到这个判定过程构成了语用学循环,那么,当我们不是识别规则本身(这意味着确认相应约定语句为真),而是判断推理实例是否符合规则(即为这个推理实例给出辩护)时,循环就是可以接受的。这时即便在判断时利用了规则,也不会影响所要判断的推理实例是否符合规则这一事实。

而这正是认识论分析性概念所适用的情况。认识论分析性是联系到说话者的。当说话者凭借其对约定规则的把握来做出某个推理实例时,该实例的有效性为规则所支持,也就表现为给出了达米特在引文中说的那种解释,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使用了规则,这本身构成了循环,但并不影响我们达成目的。一旦这样的解释给出来,说话者对规则的把握也就辩护了推理实例的有效性,从而保证了推理实例的认识论分析性。

语用学循环的概念表明了认识论分析性如何避开形而上学分析性所面临的困难。由于认识论分析性并不要求借助分析命题来挑出意义,而是用分析命题来确定意义约束(作为规则对说话行为的约束)已经起作用的结果,在识别分析性时预设分析性,就不构成问题。

语用学循环具有一种迷人的形式。在形式上,它仍然是对像逻辑律这样的分析命题的辩护,这种辩护以推理的形式出现,而逻辑律本身作为推理的规则起作用。这个推理似乎构成了循环,进而是无效辩护。这是把规则看作推理的前提导致的结果。让规则区别于前提的是我们在行为框架内看待推理。语用学循环之所以可以接受,就有赖于这种行为框架。此时我们不是从推理的命题形式及其与规则的关系来判断其有效性,而是从推理行为的进程来判断推理行为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说话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遵守某个规则,也不会改变其实际上遵守了规则的事实,因而是合理的。这样,他就可以通过一个推理链条来表明,自己可以合理地相信一个逻辑律,而这个推理本身也是按照这个逻辑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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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语用学循环引入了一个外部论的维度。从这个维度看,当说话者进行相应推理时,他可以并不知道自己的推理所依据的确切规则,这不会影响他通过推理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从“正面”来看这个推理,说话者对推理规则的运用即使是无意识的,也不会改变其辩护的无效性。因为他的目的就是要证明结论,即那个逻辑律的有效性,而出于辩护的要求,说话者本该知道自己在使用那个逻辑律,它对说话者来说应当是可及的。在这种意义上,辩护是一个内部论的概念。

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区别值得我们引入新的术语来阐明。鲍西安从伯吉(Tyler Burge)那里借来的,恰好就是在达米特的那段引文里用的词,“资格”(entitlement)或“授予资格”(entitle)。在伯吉那里,一个信念或命题如果在认知上是可以被合理地接受的,它就被称为拥有“保障”(warranted);而一个信念或命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获得保障,即通过被授予资格和获得辩护。其中,如果获得保障的理由需要是主体可及的,那么这种保障就是辩护;而如果不需要主体可及,那么保障就是资格。在伯吉那里,一个人可以在对知觉的可靠性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仍然有资格合理地信任自己的知觉。这样,通过引入资格这个概念,知觉信念的知识论地位就得到了解释。在鲍西安这里,资格这个概念让没有学过逻辑的人能够合理地相信逻辑命题。

可以看到,语用学循环之所以能够避开蒯因关于循环性的批评,恰恰在于它允许通过资格的获取来让一个推理的结果成为合理的。为此,我们只需要让说话者实际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活动,而不是让表达推理规则的命题充当推理的前提——相反,按照辩护的要求来看待这样的推理活动,却要求这么做。于是,我们就不至于用一种悖谬的方式来描述可接受的语用学循环了,我们不会说,虽然为逻辑命题做出的辩护是无效的,但说话者关于逻辑命题的信念还是合理的。这种信念的合理性不能为辩护所解释,而是直接被说话者的推理活动所表现的资格解释了。

三、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

到目前为止,我们大体上按照鲍西安的思路回应了蒯因关于分析性的批评。由此得到的成果是,语用学循环不是蒯因所批评的那种循环,而这时通过语用学循环所提供的是认识论分析性,对于具有这种分析性的命题,说话者依据自己对其意义的把握即可保障其为真。不过事情并未结束。如果鲍西安所设想的认识论分析性最终依赖于形而上学分析性,那么他仍然处于蒯因批评的火力之下。在认识论分析性与形而上学分析性之间寻求一种有效的区分,显然是必要的。

要防止认识论分析性重新堕入形而上学分析性,我们需要看清楚认识论分析性会怎样堕入形而上学分析性。鲍西安所理解的认识论分析性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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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与辩护的区别,在鲍西安看来,尽管一个有资格的说话者在不知道关于意义的事实时仍然可以合理地相信一个分析命题是真的,但对他的辩护来说“所有相关的事实均已就位,所需要的只是令其得到揭示的反思”。这就意味着,只有当相应的辩护已经存在时,说话者才享有合理地相信分析命题为真的资格。这样,无论对于说话者是否可及的,关于命题意义的事实都是实际上支撑着说话者关于分析命题为真的信念的东西。这是因为,一方面,按照认识论分析性的定义,辩护这一信念指的是说话者对命题意义的理解,另一方面,按照辩护这个概念的内部论含义,此时说话者所把握的就是关于命题意义的事实,或者说,命题具有其相应意义这一事实。这样的事实实际上支持着认识论分析性。

然而,这个结果不是很好消化,因为如果认同命题具有相应意义是某种事实,那么很难说这没有回到形而上学分析性。“事实”这个概念本身就暗示了某种形而上学地位。当我们谈到事实时,很自然地是指独立于我们的语言或认识的东西,而这很可能就回到了蒯因所批评的立场。此时起作用的就是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不过,也有一种不会引起这个问题的理解。例如,当我们说“单身汉是未婚男人”时,我们也会说它陈述了一个事实,而这仅仅是在说这个陈述是真的。虽然我们也会承认,在另外一种意义上用“单身汉”这个词也是可能的,但在那时我们就不能说,单身汉事实上是未婚男人。这种理解我们就称为无辜的(innocent)事实概念。就像真理收缩论一样,可以说这种意义上的事实概念就是一种去引号装置。在这种意义上,当“雪是白的”是真的,那么雪就是白的,雪是白的就是一个事实。对这样的事实断言,我们会要求给出独立的辩护。

要区分上述两种理解,需要利用语境敏感性(context-sensitivity)这个概念。对无辜的事实概念来说,我们也可以强调事实是独立于语言的,但这种独立仅仅是指独立于当前对语言的使用行为,也就是说,独立于当前语境。在这种理解之下,我们可以诉诸独立的证据来支持关于事实的断言,此时的所谓独立性,也就是独立于当前语境。与这种理解不同,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则是要独立于所有语境,也就是说,事实本身就作为实体存在着。当然,这里还是需要进一步辨析。当我们说事实独立于所有语境时,还是可以有弱独立性理解和强独立性理解。所谓弱独立性,是指对于任何一个语境,我们都有一种独立于该语境的识别方式来挑出所考虑的事实,但用于挑出事实的方式则来自另外一个语境。强独立性则是指,存在独立于所有语境的识别方式,而我们在任何特定语境中的识别,其有效性都是建立在这种识别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可以看出,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所需要的那种独立性,应当是强独立性;而事实若在弱独立性的意义上理解,就属于无辜的事实概念。

在这个区别之下,蒯因对分析性的批评就相当于说,关于分析性,并不存在一种识别标准,当命题是分析的,就相当于“该命题满足这一标准”本身构成了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事实,换言之,关于意义并不存在那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事实。而鲍西安在坚持认为存在关于意义的事实时,也就应当有一种手段来保证这并非蒯因所否定的那类事实。遗憾的是,他不仅没有提供这种手段,甚至还有证据表明存在着回到形而上学分析性的可能性。

关于意义,鲍西安持有的是事实论(factualism)。在他看来,事实论是意义确定性的直接后果。而对于什么是事实论,他的界定相当简单:如果我们认为一个陈述拥有真值,那么它就在事实论的意义上得到理解,也就是说,我们预设了存在关于其所陈述的东西的事实。这个解释在形式上很接近无辜的事实概念,但实际上是否如此,还要取决于对独立性做何解释。一个解释的线索是,鲍西安认为卡尔纳普和维特根斯坦持有与自己相对立的观点,具体来说就是逻辑非事实论(logical non-factualism),因此,我们可以由对后两者的理解来反推他自己的立场。在卡尔纳普那里,可以以语言框架为界对本体论区分出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对内部问题可以给出确定的、演绎性的回答,对外部问题的回答则不具备认知价值。这意味着,卡尔纳普对内部问题持事实论观点,对外部问题则持非事实论观点。正是在后一意义上,卡尔纳普通过宽容原则(the principle of tolerance)拒斥了形而上学。这样,如果鲍西安认为自己关于逻辑(从而是关于逻辑常项的意义)的立场与卡尔纳普相对立,那么他的事实论立场就应该在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上理解。这当然不是个好消息。

另外一个不利之处是,鲍西安缺乏在弱独立性的意义上理解意义确定性的条件,即在辩护结构中建立语境区分。他无法提供这种区分。在他看来,认识论分析性建立在一个统一的辩护结构上,这是一条连续的推理链条。即使链条出于某种原因被截断,其作为推理的内在属性也决定了各片段需要连接在一起才能起作用。这样就无法区分语境。而在不能区分语境的情况下,我们也就不能容纳弱独立性,从而不能将认识论分析性区别于遭到批评的形而上学分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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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语境区分和辩护与资格的区分联系在一起,它们都以内部论视角与外部论视角,或者第一人称视角与第三人称视角的区分为基础。辩护是从第一人称视角做出的,它以陈述的内容为基础。当论及资格时,我们关注的总是说话者的说话能力,即做出说话行为的能力,此时我们从第三人称视角看待陈述,而其所说的内容只是识别说话行为的手段。当一个人说了足够多的正确的汉语时,即使他并未提到“光棍”或“未婚男人”之类,我们也会合理地认为,他相信“光棍是未婚男人”是真的。我们会说,他之前的那些行为让其有资格拥有这一信念。如果行为能力不能还原成一种可为行为者所持有的命题知识,那么资格的授予就不会最终建立在某种辩护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在看待某种说话行为时,我们从辩护的角度切换到资格的角度,就会得到一种语境区分——我们从说话者的第一人称视角切换到旁观者的第三人称视角,从而从陈述所涉及的事实维度切换到陈述行为本身所处的维度,而辩护的推理链条也就此被截断。

按照本文第二节的思路,要回应蒯因的循环性论证,我们需要引入语用学循环;而语用学循环要成为无害的,就需要在资格与辩护之间建立实质性的区分。这里我们看到,这种实质性的区分以视角的区分为基础,并体现为推理链条的截断以及语境区别的建立。因此,对循环性论证的回应最终落实到语境区分上,而这由视角概念实现。

但鲍西安本人缺乏对这种视角的意识,这一点可以从他关于形而上学分析性的奇怪评论中看出。他认为形而上学分析性是荒谬的,不值一驳。在他看来,显而易见的是,“S是真的,当且仅当,对某个P,S意味着P,并且P”。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意味着雪是白的,并且雪实际上是白的。而形而上学分析性,就其被理解为“关于句子意义的事实使得句子为真”而言,就相当于说,“S是真的,当且仅当,对某个P,S意味着P”。这当然是荒谬的,句子的意义是一回事,事实是怎样的,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决定句子为真的是事实。但是,从同情的角度看,这不应该是蒯因在反驳约定论时所批评的那种形而上学分析性,也不应该是卡尔纳普借助意义公设阐述的那种分析性。一种更加合理的解释是,一个命题在这种意义上被认为是分析的,其实就是说,我们会把它当作真的来使用,而这是使用行为符合意义约定的结果。这不是在说关于语言的事实辩护了关于世界的断言(这是不可能的),而是说,那种定义了语言意义的约定决定了说话者会把相应命题视为真的。这样,当蒯因批评这种分析性时,他所针对的就是,这里所谓的意义约定,并无独立可识别的内容可言。

这里关键的区别在于,鲍西安在表述形而上学分析性时,完全停留在第三人称视角上,通过提及语句来说明意义与真的关系;而按照对分析性的认识论预期,意义则是通过切换到第一人称视角,即使用者视角起作用的。虽然我们会在第三人称视角谈论句子的意义,但最初则是在使用中,即在第一人称视角下,句子才具有真值。如果说知识总是关于实在的知识,那么这种联系就不可能按照鲍西安的方式建立,因为在第三人称视角中,语言的意义与实在始终是两个东西;只有在使用中,意义才与实在联系,才谈得上真。现在,如果意义是实现这种联系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对意义的理解以及处理分析性的方式,也就需要建立在使用的基础上。形而上学分析性要联系到这一预期,才能体现其理论动机。既然这一动机不能凭借形而上学的分析性概念来实现,我们需要的就是一种新的分析性概念。笔者愿意将其称为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下面我们在观察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的基本特征的同时,简要说明它对分析哲学来说意味着什么。

此前,我们实际上已经接触到了两种分析性概念,即弗雷格式分析性和卡尔纳普式分析性。相比较而言,蒯因的刺激分析性概念由于丧失了与辩护概念的联系,不是一个得到充分发展的概念。与这两种分析性对比,就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的特色。按照弗雷格式分析性概念,分析命题是传达知识的;而按照卡尔纳普式分析性概念,分析命题不传达知识,相反,其基于约定为真。在比较的这个维度上,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偏向卡尔纳普式分析性,对它来说分析命题也是基于约定为真。如果蒯因对卡尔纳普式分析性的批评是正确的,或者说,如果卡尔纳普式分析性的确属于形而上学分析性概念,那么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与卡尔纳普式分析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承认针对约定的事实性理解,而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则持非事实性理解,或者无辜的事实性理解。这样,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实际上就是脱去了鲍西安式缺陷的认识论分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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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是约定论的。在《逻辑哲学论》中,分析性的概念集中体现在重言式概念以及逻辑概念上。对于逻辑概念,维特根斯坦声称,其“基本思想”(Grundgedanke)是,“’逻辑常项’并不表征什么”,而是表示操作。操作受制于规则,因而是约定性的。重言式的真值完全取决于其中所包含的逻辑概念,因此,重言式基于约定为真。这里,维特根斯坦重视重言式的一种约束性的特征,即我们不是自下而上通过考察命题成分来发现命题是重言式,而是自上而下通过确认命题是重言式,来确定其成分的结构特性。这种整体对部分的约束,就是约定论中试图利用隐定义概念抓住的特性。区别在于,隐定义意味着“从头开始”确定被定义符号的意义,而这要求给出固定形态的规则,这使约定很难摆脱事实性理解,但这种特性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并未出现。

使得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摆脱事实性理解的,有两个理论资源,即言说—显示之分和遵守规则论证。

言说—显示的区分意味着被显示的无法被言说。由于不存在无法被言说的事实,这意味着被显示的内容不属于事实范畴。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关于被显示内容的非事实主义观点。鉴于分析性只能被显示,我们就得出对分析性的非事实主义理解,即我们并非基于关于命题的任何事实来确定其分析性。

遵守规则论证考虑的则是遵守规则是怎么回事。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明确拒绝了通过对规则的解释来确定规则是否得到了遵守。这里所谓的解释,就是对规则的命题表述。如果认为规则所具备的是一种事实性的确定性,那么这种对规则的命题表述就是有效的,通过它可以确定规则是否得到遵守。因此,否认了解释的有效性,也就否定了关于规则的事实性理解。维特根斯坦说,应当通过遵守或违背规则的行为来把握规则,也就是确认行为先于规则,从而否认规则的独立有效性。

其次,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是一种认识论分析性。这一点明确体现在,分析性不是命题本身的某种特性,而是命题因其被说话者所理解而对说话者来说具备的特性。这种分析性的非事实性在于,被说话者理解,这不是体现为一种可以在对命题的辩护中充当前提的命题性内容,而是体现为说话者使用命题的资格,体现为说话者的说话能力,而这种资格或能力不能被解释为对某种命题性内容的把握。因此,资格或能力的概念,正面解释了为何分析性是非事实性的。这样做的结果是翻转了分析性与说话能力的先后关系,而这与行为与规则的先后关系是一致的。

这样,分析性就是一种在语言实践内部起作用的理论装置,它在说话能力和真之间建立连接。分析性概念所提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合格的说话者,我们应当相信什么。这是一个围绕说话行为展开的问题。说话能力的资格授予是从外部视角完成的,而这将在说话者的第一人称视角产生一个效果,让他应当认同某些命题是真的。在外部视角之下,语言行为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表现为句法,在中后期则是语法或者语言游戏。这些构成了哲学分析的工作平台。一个人有说话能力,就意味着他能够基于外部视角的观察来确定哪些命题需要被承认。这些命题在《逻辑哲学论》中是重言式,而在《哲学研究》以及《论确实性》中则是语法命题或摩尔式命题。从直观上看,一个人有说话能力,就意味着他能够持续地、一致地按照同样的意义来使用语言。按照弗雷格式分析性,说话能力被解释为对思想实体的把握;按照卡尔纳普式分析性,说话能力被解释为对同一套稳定规则的遵守;而按照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说话能力则被解释为说话者能够在句法或语法这样的外部视角,与自己关于世界的看法(这出于使用者第一人称视角)之间达成协调一致,从而体现为有资格的说话者的稳定的语言实践。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在多个地方重复的格言“逻辑必须自己照顾自己”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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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性概念,分析命题(重言式或者语法命题等)是说话者对自己说话行为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监控的工具或者中介。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分析命题的存在使得说话者可以“从外部”看待自己的说话行为,而不必因说话行为而做出关于对象实在性的承诺。如果没有外部视角,由于需要这样的承诺,说话者在确定自己的说话行为是否正确时,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由于容纳了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视角并将其整合在同一个结构中,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使说话者获得一种恰当的自我关涉机制,从而使“自己照顾自己”成为可能。

视角的区分使不同语境的切分成为可能,分析命题的关键功能就此显现了出来。分析命题由于其为真已经确定,因而可充当辩护基础;由于其作为显示的东西而可归于第三人称视角,因而又是授予资格的依据。这样,分析命题就将构成不同语境之间的连接,从而使弱独立性成为可能。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无辜的事实性概念,并达成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与此同时,分析命题也就不会像在卡尔纳普那里一样,构成固定的规则体系,而是在语言实践内部起作用,是一种不具刚性的参照物。

由于哲学分析工作产出的成果就是分析命题,对分析性做出弗雷格式解释和卡尔纳普式解释,就意味着这种工作具有不同的性质。弗雷格式分析性意味着,哲学分析的任务是完成针对知识的基础主义计划,即寻求知识的基础,而这些基础是具备最高普遍性、能够辩护其他知识的知识。对于逻辑主义计划来说,这种基础就是逻辑知识。卡尔纳普式分析性则意味着,由哲学分析得到的不是知识,而是对知识体系的结构化重整,由此得到的结构本身就表明了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何在,从而解释了科学推理的辩护能力。这就是对科学的理性重构。与这两种解释不同,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意味着,说话者在说话能力和命题形式之间达成的稳定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为语言实践上的稳定性。在蒯因那里,由于意义的不确定性,语言的这种稳定性无从谈起。恢复这种稳定性就使辩护再次成为可能。如果说弗雷格式分析性使辩护被解释为从初始真理中推出,卡尔纳普式分析性使辩护被解释为命题结构对于意义的制约性,那么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就使辩护被解释为具备自主性的说话者在说话行为中建立的自我关涉结构。应当说,这三种分析性概念体现了在对于辩护的哲学解释上的逐步推进,而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性由于解决了卡尔纳普式分析性所面临的挑战,则构成了一种更为强健的辩护概念。这对分析哲学来说就是一种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