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与形成等主题开展的考古学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非常火热,取得了许多令世人瞩目的重大收获与重大进展。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阶段性成果,将中华文明进程从最早的国家出现开始,分为古国时代早期(距今5500~4500年)、古国时代晚期(距今 4500~3800 年)、王朝阶段(距今 3800 年~公元前221年)三个阶段,并明确以二里头文化为代表的王朝阶段已进入国家社会。至于古国是国家社会还是前国家社会,则并未形成定论。我们认为,古国是“高于部落之上有地缘政治倾向、稳定的、独立的、等级化的(ranked)血缘政治实体”。总体上说,古国仍然没有彻底从“血缘政治”的躯壳中蜕变挣脱出来,尚未进入以地缘政治为主导的政体——国家社会阶段[1]。
真正进入最初的国家社会阶段的政体是邦国。所谓邦国,其实际政治统治和行政控制范围,被限制在本考古学文化分布区内,换句话说,其实际疆土与考古学文化分布范围大致等同。邦国不论大小,都有国都,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甚至有国家行政网络上的驿站聚落。邦国时代,大约对应考古上的龙山时代,文献中称为“万邦林立”的时代,彼时全中国境内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央王朝或王国中心。邦国之后便是王朝国家,其政治统治、政治疆土、行政控制实际超越了本考古学文化的分布范围,深入到其他“非我族类”的考古学文化分布区里[2]。
一方面,不论是邦国还是王朝国家,在宏观聚落形态上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关系网络,也都有着国家领土疆界的概念。另一方面,二者作为国家社会,必定以地缘政治和阶级对立占社会的主导地位。换句话说,地缘政治和阶级对立是判断国家社会的试金石。然而,如何从考古资料中判断阶级矛盾与阶级对立,历来是国内外考古学界的老大难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阶级和等级的本质差别。阶级分化、矛盾、差别基于人们在经济利益分配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占主导分配和统治地位的人们是统治阶级,占被分配、被领导、被统治地位的人们就是被统治阶级。等级则是在血缘、宗教、行政体制内,根据尊卑法则规定的差别,经济利益是附庸。从考古角度,等级差别很容易通过墓葬等级、住宅等级、聚落形态等级进行辨识,而如何判断阶级对立却存在很大的难度,仅有的各种等级差别分析和贫富差别分析,都不足以直接作为阶级对立的依据。本文基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20余年的探索成果,试就阶级对立的考古特征提出一些思考,以求教于方家。
从河南巩义双槐树、山西襄汾陶寺两处都邑聚落遗址多年来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实践来看,阶级对立可以从微观聚落形态,具体来说是阳宅和阴宅两方面来考察。
一、都邑聚落阳宅所反映的阶级对立
所谓阳宅,就是活人生产与生活的场所,尤其是在都城聚落形态上,宫城、贵族居住区、普通居民区的区块隔离本身便足以反映出阶级对立。
1.双槐树遗址
双槐树遗址为“河洛古国”都邑聚落,由仰韶文化中晚期三道环壕、“后宫”区、“前朝”区、祭坛、王族墓地、贵族居住区、普通居民区、普通居民墓地构成(图一)。内、中、外三道环壕始建年代自内向外渐次趋晚,但在晚期曾共用过一段时间[3]。首先构建的内壕,保护的是都邑的核心区。中心居址位于核心区的后部即北部,由一道瓮城结构的围墙(“宫墙”)保卫并区隔成为“后宫”,围墙内的建筑群布局有序,道路井然,私密性较强,呈现出“大院落格局”和单体房屋联排格局,已经明显表现出后世“后宫”建筑区域特征。F12居于“后宫”中心居址的中央位置,房址平面呈长方形,有开间和廊道。房址中央夯土中发现一具完整的麋鹿骨架和部分猪骨架,正与门道相对。在房址的东南部和廊道夯土中发现9件陶罐,大致按北斗七星外加两星方式排列。显然,双槐树内壕北部的“后宫”是“河洛古国”君王的阳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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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宫”南侧是三号、二号、一号院落等大型殿堂式建筑基址,构成所谓的“前朝”区。“前朝”建筑中可能包括处理政务的“明堂”与“祖庙”,二者暂时难以明确辨别。
三号院落南侧有一处红褐色黏土版筑的长方形祭坛,祭坛外围绕着墓葬二区。从已清理的墓葬来看,墓葬二区很可能属于双槐树都邑的王族墓地阴宅。
在内壕南部、王族墓地的南侧,是居址阳宅,大致可分为东、西两个小区。东区阳宅的等级略高,西区等级略低,可以推测西区属于王族平民居住区。
足见双槐树都邑聚落率先构筑内壕,主要是为了保卫王族,但在内壕核心区内,南部的王族平民与北部后宫的君王居住区隔离对立,已经显现出“亲不亲,阶级分”的地缘政治特征。王族的平民作为被统治阶级,不得随便进入“前朝”的大院落,更不得随意进出“后宫”。
双槐树聚落中壕与外壕之间的普通居址,则很可能属于非王族平民的阳宅。地缘政治构架在都邑聚落中的整体表现更加突出,这些非王族的平民,作为被统治阶级,并不能随意出入内壕核心区,更遑论核心区北部的“后宫”区了。
当然,双槐树都邑聚落中、外壕之间的非王族聚落形态是居葬合一,社区级社会组织仍是血缘政治单元。
2.陶寺遗址
陶寺都城早期,宫城和贵族居住区被环壕、城墙围护起来,对统治阶级进行了物理保护,普通居民区内居住着王族与非王族的平民阶级,被阻隔在宫城的东、西两侧,不得随意进出宫城和“下城”贵族居住区。王权控制的国库仓储区,则充分表现出统治者对于国家经济资源及其调配的掌握。
陶寺都城中期,宫城依然使用,普通居民区阳宅被统一设置在距宫城约1000米远的今中梁村一带,反映出统治阶级充分行使空间到场控制权力,将被统治阶级驱赶到“音容”不到的位置。此时期兴建的观象祭祀台表明,与郊天祭日相合并的天文历法、观象授时权力被君王和天文官所垄断,从科学软实力的角度表达了统治阶级对于国家农业经济命脉的掌控(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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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寺都城中期,工官管理手工业区的存在,则表明统治阶级在工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工官管理手工业区内部的阶级分化较为明确。陶寺工官的大官僚在手工业区内最大的夯土基址ⅢFJT2中办公,高高在上,鸟瞰整个手工业区(图三)。ⅢFJT2是一座面积1300平方米的带天井式的院落夯土基址,作为工官管理手工业区的“总理衙门”之所,由双侧门道控制着建筑院落的出入口,普通工匠不得随意进出(图四)。各工业园区里的工官,仅在夯土基址“衙署”里办公,并不居住在手工业区里,手工业区里的住宅只居住工匠。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工业区只是“工人阶级”的居住区,没有统治阶级的居住区,但是工官却是管理者。陶寺工业区里的手工业工匠是没有产品支配权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自由出入园区,更遑论获得经济利益。他们无疑是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劳动者,也可以说是“原始的工人阶级”。这些手工业工匠所生产的陶器和石器产品很可能是商品,其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归陶寺邦国的统治阶级所有。当然,陶寺邦国的统治阶级也为工匠们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不过,这些工匠们具体的身份是平民还是“工奴”,还有待今后深入发掘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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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寺都城中期,工官管理手工业区的主要产业是石器工业和制陶业。其中石器工业主要从事商品生产,主打产品是用来自南距陶寺都城3~4公里远的大崮堆山的石料制作的石箭镞(可射穿甲),足见陶寺中期都城内工官管理手工业是“国企”,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全部归国有,准确说是归陶寺君王所有[4]。由此,在陶寺工官管理手工业的经济利益体系中,统治阶级占主导与支配地位,手工业区内的工匠(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工人)与都城内的普通平民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是陶寺都城从工官管理手工业的角度构成阶级对立的经济基础。
二、都邑聚落阴宅所反映的阶级对立
所谓阴宅就是指墓地。都邑聚落内部,由于非王族基本都是居葬合一,基层社会组织即村社基本都是血缘政治单元,其内部的阶级比较统一,或为贵族,或为平民,大致不存在阶级对立现象,所以非王族的墓地内也几乎不存在阶级对立现象。而王族墓地内部,尽管依照宗法制度的辈分安排墓位,但是贫富绝对的差别完全按照统治阶级贵族和被统治阶级平民来显示,正所谓“亲不亲,阶级分”,只不过王族墓地内部的阶级对立现象似乎比阳宅中阶级对立现象的出现慢半拍。也就是说,在阳宅聚落形态中,君王已经与王族平民在物理空间上区隔开来,而在阴宅中则仍保留着王族墓地血缘的“温情的面纱”。另一方面,王族墓地内部的阶级分化与对立也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双槐树都邑聚落的王族墓地为内壕核心区的墓葬二区,围绕祭坛分布。墓地内的墓位排列比较有序,但是贫富差别不大,没有豪华大墓,随葬品普遍贫乏,但多数墓葬有葬具单棺,或许是王族身份的标配。可见,仰韶文化晚期双槐树都邑王族墓地内部的阶级对立现象不明显。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则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陶寺文化早期6座王级大墓的墓位,虽然按照宗法制度的辈分插在中小型墓葬的排序中,却以葬入随葬品的形式表达着阶级对立。我们以陶寺早期墓地资料[5]稍作深入分析。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位于陶寺宫城外东南约1000米处(按陶寺尺即四里地[6]), 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需要说明的是,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使用自陶寺早期一直延续至陶寺晚期,即距今4300~3900年。之所以称其为陶寺早期王族墓地,是因为这一大片宗族墓地内的高等级墓葬的墓主都属于陶寺文化早期,即陶寺早期都城的统治集团都葬在这片墓地。陶寺早期王族墓地,是相对于陶寺中期王族墓地而言,并非只有陶寺文化早期的墓葬。
墓地共清理墓葬1309座。其中可划分等级的墓葬770座,原发掘者将其细分为一类甲、乙型,二类甲、乙、丙、丁型,三类甲、乙、丙型,四至六类不分型[5]。我们初步统计分析后认为,一至三类再细分亚型意义不大,因此作进一步分析时,依照原发掘者的大类等级尺度划分墓葬等级,不再细分亚型。如此,各类墓葬的数量分别为:一类墓6座,二类墓30座,三类墓149座,四类墓29座,五类墓254座,六类墓302座。
原发掘者认为,一类大墓墓主为君王或王室成员,二类与三类墓主为级别不等的贵族,四类墓主包括底层贵族和部分平民,五类墓主为平民,六类墓主为最底层贫民。其说基本可从,我们在此基础上略作修正:一类大墓就是王墓;二、三类墓为王族大贵族墓葬;四类墓葬实在无法辨别哪些是王族底层贵族或破落贵族,哪些是富裕平民,故均归为底层贵族;五、六类为王族平民。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是独立的茔域,只有王族成员才能葬入,而陶寺都城内的非王族基本都是居葬合一,以小家族墓地的形式附葬在其居址近左。陶寺早期王族墓地中,一至三类王墓及大小贵族墓葬基本上都属于陶寺文化早期,个别的四类墓可能是陶寺文化中期的,到陶寺文化晚期时,此墓地中仅有五、六类平民墓葬[7]。当然,五、六类平民墓葬在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当中自早期至晚期都大量存在。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内,没有任何随葬品的赤贫墓葬总计419座,全部是四至六类墓。其中四类墓葬约占5.96%,五类墓葬约占23.87%,六类墓葬约占70.17%(表一)。足见 94.04% 的无随葬品墓葬墓主是平民或贫民。王墓和高等级贵族墓均有随葬品,个别底层贵族墓即四类墓有或多或少的随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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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掘者推测,陶寺早期王族墓地中无法判断等级的539座墓葬中,除23座墓因破坏严重无从判断外,剩余的516座基本都可归于五、六类墓葬。这就意味着五、六类墓葬总数大致为1072座,占清理墓葬的81% 以上。由此我们认为,陶寺早期王族墓地不同等级墓葬的分布表明,王族内部81% 以上的人属于平民或贫民,他们的赤贫率表现为无随葬品墓葬的占有率,为94.04%。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内发现的随葬品种类众多。其中个人装饰品包括腕饰、指环、玉环或玉琮类手镯(陶寺文化玉琮均作为手镯使用,因此从玉石礼器中剥离,归为个人装饰品)、项饰、发簪、组合头饰、玉石梳。我们统计分析后发现,这些个人装饰品在一至五类墓葬中都有出土,在第五类墓葬中占比偏大且以女性墓主偏多,可占个人装饰品随葬总数的56.21%(表二)。因而我们不将个人装饰品视为身份等级与财富的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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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个人装饰品后,标志着身份等级与财富的随葬品包括陶器、木器、玉石礼器、石质和骨质工具、动物骨殖(绝大部分是猪)。玉石礼器包括钺(部分在原报告中称为铲)、戚(窄长条形钺,部分在原报告中称为平首圭或铲)、璧、尖首圭、双孔或多孔长刀、厨刀、磬。石质和骨质工具包括镞、殳、斧、锛、凿、匕。此外,棺木葬具的有无也可作为等级与财富差别的标志。
我们将每一类墓中出土陶器、玉石礼器、石质与骨质工具、木器、动物骨殖等各类随葬品和木棺葬具占比的总和求得平均百分比,作为该类墓的财富权重(见表三)。计算可得,六个类别墓葬的财富权重分别为25.74%、38.89%、22.35%、8.49%、4.53%、0%,如果我们将一至四类墓的墓主归为统治阶级,则其财富占比合计高达95.47%,五类与六类墓所对应的平民阶层财富占比仅为4.53%。这足以表明,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内部,占人口81% 以上的平民(包括贫民)仅占有社会财富的4.53%,而占人口不足19% 的王族贵族则占有社会财富的95.47%。这种墓地内部绝对的、断崖式的贫富分化,就是墓主生前阶级对立、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表征。显然,王族墓地阴宅当中由血缘纽带联结的亲情完全被经济利益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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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在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中,“中产阶级”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阶级。这个阶级是工商业从业者中的精英,总体上属于劳动者,但是他们依仗自身的技能优势,在财富上获得了自由,形成了介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夹层”经济阶层,并形成了自己的文化,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从政,上升跻身于统治阶级[8]。然而,这个“夹层”阶级在中原地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是不存在的[9]。
从上述考古分析实践不难看出,以往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存在的“考古判断阶级对立”的重大难题,是可以从都邑聚落形态中的“阳宅”和“阴宅”的考古分析中突破的。阶级对立在都邑聚落的阳宅即居址内,主要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居住空间上的物理区隔,完全以地缘政治的面貌出现,是地缘政治通过“空间控制权力”来构筑经济利益冲突的“防火墙”,完全突破了王族血缘政治的羁绊。在阴宅即墓地当中,王族墓地包裹在血缘政治的躯壳之内,蕴含着“亲不亲,阶级分”的实质,族内的贫富分化已显现出尖锐的经济利益的对立。以陶寺遗址为例,占王族人口81% 以上的王族平民和贫民,仅占有不足5% 的社会财富;而占王族人口19% 以下的贵族,占有社会财富的95% 以上。王族内部血缘政治的亲情与家族内部利益平等的旧法则与旧原则荡然无存,完全被赤裸裸的经济利益所替代。这就是阶级对立。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陶寺早期王族墓地资料分期的局限性,我们无法将早、中、晚三期墓葬严格区分出来进行具体分析。但我们相信,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内部不同阶层人口与社会财富的占比情况,可以基本反映陶寺文化早期王族墓地内部经济利益对立的大体规模与态势,能够说明陶寺早期王族内部阶级对立存在的事实。
原文《阶级对立的考古特征》刊于《文物春秋》2025年第2期。作者:何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