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 2025年06月13日 辽宁
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注意研发活动范围的界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市场调研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还需要注意按年判断行业范围的界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并非所有行业均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划分清楚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注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包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因研发活动外聘专家发生的劳务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注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租赁费、房屋折旧费不属于此范围。
因此,用于研究开发的房屋折旧费用不可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