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风云公众号第2210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公司法》实施,进入了新阶段。

作者|本咨询治理管控研究院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是一个依法治企的更高质量阶段,这是一个治理组织的更大变化阶段,这是一个治理制度的更新要求阶段。

3月14日,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5年第一次专题推进会提出,对重点难点任务和环节再排查、再攻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积极稳妥有序深化企业监事会改革,有效落实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要求,进行取消监事会,并平移其功能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改革,已经成为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2025核心工作。

这项改革举措引发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是公司治理模式从“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转型,更是对企业监督机制效率与治理组织独立性的重新定义。

又重要又急迫的改革,在实操中更需要又小心又周密。

2025年要在国企和上市公司取消运行了三十年的监事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发份文件、人员解散、工作终止就可以了结的。这项改革涉及到法律合规、组织职责、运行程序、效率结果等各个层次,需要缜密部署和计划安排。

怎么做好这项重要任务的落地?

今天我们结合法律程序与实质要求,给各位介绍确保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三项核心任务和路径。

简单说,顺利完成监事会取消并功能平移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从前到后,请依次做好:

第一,完成法定基础程序:公司章程修改与通过;

第二,完成组织建设程序:审计委员会改组赋权;

第三,完成制度补充程序:治理规则优化与衔接。

以下分别说明。

01

公司章程铺路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其修订是取消监事会的前提。新《公司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监事会,因而在法律条文中依然根据之前《公司法》的描述口径,继续保留了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等相关内容。

国企和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明确这两类企业选择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这一政策要求怎么在具体企业落实呢?

根本法定依据就是公司章程,所以逐条修订本企业章程,将监事会取消和审计委员会承接的基本思想,通过公司章程固化下来,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的基础依据。

具体工作涉及两个方面:

1、文字和条款修改

新《公司法》是一部新内容新规定比例较大的法律,涉及到公司章程修改的众多内容。

就此,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都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引,各级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指引来明确修改方式方法。

当然,每家企业都有自身的个性化问题,除了章程指引的必要修改内容之外,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个别优化调整。

知本咨询之前文章《根据新<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怎么下手?怎么操作?遵循五项基本原则》有充分说明,各位可以参考。

2、法定程序通过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制定的,同时由股东会负责公司章程的修改。

对于全资独资国企来说,一般不设股东会。章程修改需要董事会安排开展工作,由董事会报国有股东,最终由国有股东履行确认程序。

对于股权多元的国企,或者上市公司而言,需要依次履行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开展监事会取消工作的前提必备。

最终通过的公司章程,需要报股东单位备案,同时履行信息披露等规定程序。

公司章程的文字修改完毕,法定审议和备案披露等程序完毕,监事会改革才可能进展到第二步。

02

审计委员会改组扩权


取消监事会后,审计委员会需全面承接其监督职能。从本质上说,审计委员会从前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样,只是董事会下设的咨询组织,现在承担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正式升格为法定监督组织。

这一点,使得审计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具有了本质属性的差异。

这种差异,使得审计委员会必须在组织上保证责权利的对应调整。总体看,这种组织建设调整包括改组、扩员和赋权三个内容

1、改组

审计委员会拥有了监督功能,就需要保证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独立性,并且能够充分代表股东的利益。

因而,所有企业都需要从审计委员的相对独立性角度考虑合适人选,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依然按照董事长的建议进行董事会内部讨论,但需要报国有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同样,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担任人员,需要保障是外部董事并且本人精通财务审计等专业领域。

2、扩员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必做的三件事

监事会取消,在一些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当中的监事人员、职工监事的进一步出路就摆在桌面上。

在此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比较可能遇到委员规模需要增加的情况。

首先是原先有监事席位的小股东董事代表,要求进入审计委员会,需要审计委员会增加委员人数。如果这种方法较难以处理,知本咨询建议引入董事会观察员制度,这也需要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则进行调整。

其次是不再设立监事会后,职工监事岗位取消,职工董事更有必要进入审计委员会,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的力量,履行监督职能。职工董事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将带来很多新课题。

3、赋权

“权不可预设,变不可先图。”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特别赋权,是保障其履行监督职责的条件。

在实践当中,有两类权利是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分别是授予审计委员会相对独立的对董事、高管监督权,以及对股东会的提案权等必要权利。这两项权利原先是监事会的基本职权,现在要授予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督权是指审计委员会可直接调查公司财务状况,要求高管提供说明,必要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履行对董事会其他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监督。

提案权,是指针对董事高管的不当行为,审计委员会可向直接向股东或股东会提出罢免或追责议案。或者在董事会不作为时候,向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

在完成了改组、扩员、赋权后,新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基本在组织上完成了必要准备,可以进入第三个环节了。

03

治理规则优化衔接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上市公司,2025年之前的法人治理规则,都是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要求和权责分配逻辑安排和规定的。

公司章程修改完毕,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开始承担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后,按照新治理结构细化调整相关制度流程、议事规则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

细化调整的目的,一是填充补齐规则的空白,二是细化规则流程与其他治理制度的接口,使得新机制得以无缝隙运行。

我们在这里集中说一下三个需要补齐的新规则。

1、制定审计委员会监督规则

监事会一直有标准的法定议事规则,强调了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权利,并且对于监事会履行职权的方式、路径、决策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审计委员会承接了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就需要在原先的议事规则基础上,将新的监督功能一并纳入,容纳为完整的审计委员会监督规则。

请注意,知本咨询建议直接将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改名为“审计委员会监督规则”,是从制度上保障其法定监督权的落实。

这个监督规则怎么形成呢?我们通过对比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两个议事规则,就能基本找到答案: 

通过这个案例对比可以看到,将监事会议事规则一并纳入审计委员会,有六个必须做

  • 审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必须明确;

  •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代表性、专业性以及产生规则必须说明;

  • 审计委员会被赋予董监高的监督权,以及独立向股东会进行的提案权和召集股东会权限,必须明确;

  •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机制,充分吸纳监事会最少半年会议的底线要求;

  •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权的方式和路径,必须明确;

  • 审计委员会中职工董事履职的特别要求,建议明确;

  • 其他必须修改补充的事项。

2、制定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

监事会按照年度会向股东会进行报告,这项监事会报告制度是推动和评价监事会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的职责平移到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向股东报告的制度,应该转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进而建立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

审计委员会原本在董事长的引领下,行使的内控管理、财务报告、内外审计等工作执行情况,依然需要按计划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在此基础上,审计委员会独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事项,需要按年度向股东会或者国有股东进行单独报告。

3、完善审计委员会年度计划

审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之前一般召开两次到四次定期会议的基础上,将监事会一年基本两次的会议内容一并容纳进来,对于计划进行细化充实。

审计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公司财务报告时间周期相衔接,和公司内外审计安排相连接,和审计委员会制定的监督工作开展重点相一致,确保工作量均衡可控。

最后做个小结:

取消监事会不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简化,更是监督机制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的跃升。

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需以新《公司法》为指引,通过章程修订、审计委员会赋能、治理规则细化三步走,实现监督职能的无缝衔接。

未来,审计委员会能否真正替代监事会,取决于其独立性保障、权力运行规范及与董事会协同效率的提升。这一过程既是法律合规的考验,更是公司治理创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