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除了更正前几期关于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视同销售案例错误,也借此详细解释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底层逻辑,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视同销售业务,相信看了今天的文章,你不会再对视同销售的汇算清缴申报有任何疑问。

将外购产品用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申报相对简单。由于会计上除了少数业务(用于股息分配和对外投资),其他均不确认收入,所以企业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因为是外购,两者金额相等,无需再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视同销售利润,税会计入费用的金额即外购价格,若不考虑扣除限额的影响,两者并无差异。我们在之前的几期中已列举过很多案例,本文就不再展开讨论。

而将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范围,需要拆分成三个步骤:

第一步,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对应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第二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冲销视同销售利润。

第三步,确认相关费用(如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的账载金额,用自产产品的市场价值,而非会计账簿确认的费用。

最后这步是争议最大的,为什么用公允价,而不是账面价,原因有两点,一是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视同销售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会计分录,如果贷方按允允价确认了视同销售收入,是不是意味着借方也应按公允价确认相关费用。二是会计处理不应也不该影响税务处理,上期我们说了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费,会计上确认收入,对应的福利费也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如果因为用途是市场推广或交际应酬这类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就按资产成本确认的,有违税收公平。

或许有人会问,增加账载金额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可以多扣税了,恰恰相反企业的会计利润没变,而汇算清缴是通过比较企业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来调整税收利润的,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账载金额多反而可能由于纳税调增而多缴税。

注意,只有会计未确认收入才有上述三个步骤,如果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比如职工福利费由于会计上视为正常销售,已经结转了收入和成本,就不存在第一、第二步,并且福利费的账载金额已按公允价值申报。

下面我们解析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两个案例,探讨会计不确认收入下如何填写汇算清缴报表。

取自税会差异(十八)全案例解析不同应用场景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填报案例4

A公司2024年度为推广新品,通过线下地推形式将本企业自产的牙膏赠送给客户试用,牙膏成本价为100万,预计上市价为500万(不含税),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为5000万,其他广宣费支出200万,该企业扣除比例为15%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165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两个视同销售申报案例-全面解析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底层逻辑

广宣费扣除限额=5000+500)×15%=825

广宣费税收金额=500+200+65=765

视同销售利润调整=广宣费账面金额广宣费税收金额=365-765=-400

取自税会差异(十九)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及各场景下汇算清缴填报案例4

A公司2024年将自制的一批工艺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工艺品成本价8万,市场价30万(不含税),营业收入2000万(不含视同销售收入),当年度无其他招待费支出。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9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按营收计算的扣除限额=(2000+30)×5=10.15

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30+3.9)×60%=20.34

可税前扣除金额=10.15

账载金额=30+3.9=33.9

纳税调增=33.9-10.15=23.75

视同销售利润调整=11.9-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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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最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解读+会计处理+汇算清缴填报)比较全面的解释了各种视同销售情况,相关的案例没有错误,可放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