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股权激励,大家内心第一反应就是:股票到手,躺平挣钱。公司越牛,你的钱包越鼓,简直堪称打工人逆袭的隐藏副本。

不过,很多公司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头脑一热就开始捣鼓,结果不是因为“口头承诺没落地”被员工起诉,就是因“税务处理不当”被处罚….

其实,股权激励的核心不是“怎么分股权”,而是“怎么合法合规地分”。合规的方案能避免后续纠纷,让员工对激励有确定性,才能真正起到“留人、激励人”的作用。

今天易董君就来帮你把股权激励的合规要点拆透,帮你避开那些“致命坑”。

一、主体资格合规:先拿到股权激励的“入场票”

要开展股权激励事项,首先公司主体自己得满足那些硬性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得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没有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没有其他法规限制/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范围:谁能拿股权,谁不能碰红线?

法规对激励对象的筛选有明确的“黑白名单”,上市公司可将董事、高管、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人员纳入激励范围,但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板)以及独立董事被明确排除。除此之外,身上犯了点事的也不行,不是公司员工也不行。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八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0.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4.2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看完了内容,接下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司向200多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结果被查出来有25名员工压根不是公司员工,其中16人是实控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员工,9人是外部人员。最后也是对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收回全部所得收益。

三、股票来源限制:票从哪来?钱从哪出?

一般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有增发和回购两种途径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直接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作为股权激励标的,但是这样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直接在二级市场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存入“回购专用账户”,再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以这个途径作为股票来源的好处就是不需要增加总股本,回购股份还能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但是需要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回购,并且回购的比例也有限制。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二条

至于股权激励的钱从哪来,通常就是员工自己掏腰包,或者找银行贷款(还没挣到钱先倒贴一波)。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能直接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财务资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然被查出来一罚一个准。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再来看一个违规案例,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然后又以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的名义,为激励对象提供了1400多万的财务资助,直接被当地证监局发了警示函,又被交易所发了监管函。

四、激励数量限制:分多少不会丢失控制权?

股权激励的数量限制有三个坎:



①总量天花板:主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科创板和创业板则是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北交所是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30%


②个人天花板:除非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否则任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③预留权益比例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在开展股权激励的时候设置预留权益,但是比例不能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且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要明确授予对象,否则预留权益就失效了。

虽然股权激励能起到一定正向作用,但也不是越多越好,分太多股票,公司可就要改朝换代了。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10.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8.4.5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五、股权激励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能卖?多久会过期?

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业务,都会有时间限制,主要目的是让员工利益和公司长久绑定。这里就涉及到股权激励工具的区别了,不同激励工具的时间设计会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权益。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其中限制性股票又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两种。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先授予股票,满足约定条件和限售时间后解锁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先授予资格,满足归属条件,例如业绩目标或服务期后,按照约定价格购买股票并登记)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限制

一类限制性股票,法规要求授予日到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简单点说就是给了但没完全给,至少得12个月后才开始解锁。而且不是一次性解锁,每次解锁的比例还不能超过50%,所以一般上市公司都是分2期到3期开展。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限制

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需要先对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和一类差不多,也需要授予日和归属日之间不得少于12个月,每次归属的比例不能超过50%;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如果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就可以不再额外设置限售期了。(也就是股份登记到名下之后就可以直接交易,没有限售要求了)


(3)股票期权的时间限制

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未来某一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里的时间限制要求为:从期权授权日到首次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不得少于12个月,且下次行权期的起算日不能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次行权的比例也不能超过50%


(4)几种激励工具时间节点的区别

六、激励定价范围与限制:能不能0元购?

提到股权激励的定价,大家就打起精神来了,毕竟定高了没人要,定太低又会被股东骂,还可能被监管员盯上…


(1)限制性股票:先掏钱再解锁,价格得实在

限制性股票需要早早确定价格,可以给员工打折,但有下限,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而且不能低于下面价格的较高者:

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如果用其他方式定价,还要详细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也属于是打五折了,毕竟这个要员工自己先掏腰包买,太贵了会把人吓跑,太便宜了又会被说利益输送。

一类和二类在交钱时间上有点区别,一类是先给钱再解锁,二类则是先给权,归属后再给钱。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2)股票期权:给你一个“打折”买未来的机会

股票期权的定价就淳朴多了,行权价格比股票票面金额高,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60/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最高者就行(监管怕你送钱)。比如股价10块,行权价格至少10块,薅羊毛是不可能的,就看你愿不愿意相信公司未来一路飙升了。同样的,如果用其他方式定价,也要单独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再来回答最开始的问题,能不能0元购?想多了,当然不行,价格定的太低也有风险,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因为某公司因为开展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太低,被交易所发关注函了:

七、员工个税和企业所得税:解锁/行权时的“拦路虎”

每到股权激励解禁/归属/行权的时候,一说要缴税,是不是人都麻了,毕竟收益虽高,但个税也高啊,怎么还没到手先少一块了。别急,跟着政策红利走,可以帮你大大减轻税负压力!先来看看不同激励工具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

法规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股权激励虽然对员工的个税有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同样暗藏玄机,能否税前扣除、什么时候扣、扣多少都是要注意的地方。


(1)扣除时间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时间不像员工个税有区别,遵循的是“实际行权”的原则,即费用扣除时点是员工实际行权日,而不是授予日/解禁日。


(2)扣除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金额=(行权日股票价格-员工行权价)×行权数量

法规依据: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八、内部决策流程:方案顺利落地的“安全带”

股权激励“一文速通攻略”!这些坑你都踩过吗?

股权激励的内部决策环节,是整个计划的第一道防线,即使方案设计100分,决策环节出了问题,轻则被监管问询,重则前功尽弃,在进行内部决策时,必须要走的流程有: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定后,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2)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议,需要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同意,如果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情况

在进入下一阶段前,需要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审核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在上股东会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有最终审批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还要披露除了董事、高管、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6)后续的内部审议流程

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通过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则是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要对激励对象是否成就获授条件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发表意见,律师也要出具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要对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样要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7)变更/终止实施

假如公司出现了各种原因要终止/变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记住一个时点——股东会,如果方案还没上股东会就要终止/变更,那只需要将终止实施的议案上董事会审议即可;如果已经过股东会了,那终止/变更的议案还需要再过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公告。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某上市公司因为激励方案变更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九、签署文件类别:“白纸黑字”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文件签署是股权激励计划的“说明书”,在这个阶段,需要把各项文件条款白纸黑字的列清楚,避免口头承诺或者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必备文件清单: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作为整个股权激励计划过程的核心说明书,可以帮助员工快速理解计划内容,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其中主要条款包括:激励目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授予方案、退出机制等。


(2)《股权激励协议》

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授予条件、行权方式、退出机制等等,尤其是退出机制,如果是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话还涉及到回购,通常员工离职/业绩未达标,未行权的部分公司就会回购,因此还需要约定好回购价格、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回购等等…


(3)《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和员工之外的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监管要求的硬性指标,同时也是公司防范风险的必需品。律师会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计划的合理性、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公司有没有提供财务资助等方面发表意见,也会排查计划中的潜在风险,让股权激励计划顺利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计划耽搁或面临赔偿。


(4)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这里起到了一个“程序凭证”的作用,既证明了股权激励方案经过了内部审批,同时也是计划最终生效的法律依据。

十、勿忘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义务所在”


(1)方案启动与董事会审议阶段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需要披露的文件有:

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②董事会决议公告

③法律意见书

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如果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也要在取得批复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2)股东会审批阶段

股东会审议前5日,公司需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在股东会审批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要披露:

①股东会决议公告

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其中,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还需要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结果。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股份授予/解除限售阶段

在授予权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2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如果因为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数量,需要对应调整议案并上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决议公告和律师事务所意见。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4)其他需披露的阶段

除了前面几个阶段要信息披露外,公司还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以及在终止实施的时候披露相关决议公告。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十一、谨防敏感期交易:敏感期内能否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重大事件披露前,不得进行买卖操作,这也是我们熟悉的避免敏感期交易的规定。那敏感期内能不能授予股票?能否行权?

答案是不可以。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格外注意遵守敏感期规定,避免在敏感期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在此期间行权。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六条

合规的本质是“用规则减少人为干预”——从内部决策的民主表决,到文件签署的条款细化,每个环节的“合规留痕”都是对公司和员工的双重保护。哪怕方案条款不够完美,严谨的程序也能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

雷区避坑&常见问题

最后我们再来重温一下那些容易忽视的细节和雷区。

雷区1:
退出机制不明确,引发股权纠纷


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开展股权激励的,如果没有在前期的计划草案中明确离职/违约时的处理方法,可能导致回购环节出现问题,员工不配合回购/回购价格难以确定。

雷区2:
税务处理不当,出现税务风险


员工在解禁/归属/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公司未代扣代缴,可能导致员工面临补缴税款的情况,公司也可能会被处罚。

雷区3:
股权稀释失控,控制权岌岌可危


大量授予股权,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股权被稀释,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Q:

审议股权激励议案的时候,董事是激励对象之一,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A:

参考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Q:

如果本期股权激励未达标,公司决定终止计划并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这部分股份是否可以再次用来实施新一期的股权激励计划?

A:

这部分股份只能回购注销,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Q: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里有董事长的弟弟,那么董事长是否需要在董事会决议里回避表决?

A: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回避表决。参考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7.2.9。

股权激励的核心在于合规,公司在设计草案时就应该根据自身阶段选取适配的激励工具,提前规避监管红线,让股权真正成为“激励”而非“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