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2 09:52
目 录
1.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
2.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
3.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4.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5.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
6.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7.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
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案例一
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查 检查频次多 涉企联合检查平台 扫码检查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访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负责人过程中,企业反映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市司法局依法对此情况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成立评估专班,对本案具体情况深入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首先,核查案件事实。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核实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确实存在监管主体过多、检查次数过频、检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其次,查找剖析原因。与企业负责人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后认为,造成检查多的原因,一是部门内部统筹机制不健全,检查缺乏规划性、执法审批制度不严格,同一部门不同科室联动执法机制也不健全;二是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不通畅,检查缺少协同性,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为战。三是检查标准不统一,上级指导协调力度不够,导致随意执法、重复执法。最后,组织规范整改。在查清情况、找准原因的基础上,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严格落实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计划提前报告和“扫码入企”规定,将不同科室检查任务整合形成检查计划,报平台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紧急检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申报。同时,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开展“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培训,对重复检查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后续实时跟进平台统计数据发现,检查次数实现大幅降低。
【典型意义】
目前,重复检查已成为经营主体反映较为强烈、意见较为集中的普遍性、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检查缺乏规划性、协同性、规范性,导致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市司法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纠治问题。同时,建设市级“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前7天通过提报检查计划并由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特殊情况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进行申报。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经“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联合检查匹配、执法人员经扫描市场主体“企业码”入企检查,并对“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质效不好,检查频次居高不下的部门,由市政府办进行通报和约谈,有效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检查的问题。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大数据“智能解析”,可以实时监控各部门、各领域、各地域涉企联合检查频次,同时,市司法局还将不合理、过度重复检查列入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涉企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法治建设考核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督办,全市涉企检查频次明显下降。
案例二
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涉企执法 重复检查 多头检查 风险提示函
【基本案情】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在市一网统管平台大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2023年7月到10月期间市文广旅体局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对一家网吧、一家酒店分别开展了5次检查,同时还发现存在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高频检查的记录。该局检查行为涉嫌重复检查。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市文广旅体局涉嫌重复检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走访部分相关商户和企业,了解涉企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经核实,该局为落实上级文旅主管部门在执法指数考核中将辖区内经营单位平均检查家数、次数及执法机构人均检查次数列入考核指标的有关要求,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就对多家经营主体开展了高频次检查,并且在多次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迹象、需要提高检查频次问题。据此,2023年11月10日,某市综合执法指导办会同司法局对市文广旅体局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对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情况予以整改。2023年11月15日,市文广旅体局反馈了整改意见。在对个案作出处理的同时,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分析了导致该案的原因: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单纯以加大检查频次和密度去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二是统筹能力不足,未能与其它监管方式相结合;三是监管精准度不高,对本行业领域及监管对象存在的风险掌握不足。针对上述原因,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提升综合监管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高频检查的现象。
【典型意义】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调查、巡查、核验的活动,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反映,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单一,缺乏计划性、连续性、稳定性,不规范检查甚至过多过滥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本案中,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避免各自为战、单独行动;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积极推行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各类监控检测数据使用效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应景式、走过场”的入企调研、服务;畅通涉企诉求渠道,建立企业诉求反馈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响应机制,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案例三
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 案件事实不清 案卷评查 约谈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违法行为,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某市司法局在对市水利和湖泊局2021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和案件事实不清问题,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某市司法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后发现,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水利和湖泊局在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该条与已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二是案件事实不清。水利和湖泊局在没有查清偷采砂石数量、涉案标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市司法局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向水利和湖泊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市司法局约谈了相关办案责任人员,在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约谈视频会议上对市水利和湖泊局通报批评,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违纪线索。随后,市水利和湖泊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全系统的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强化法制审核、加强法制培训等工作进行部署。
【典型意义】
案卷评查是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的过程、发现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是否落实、适用法律是否明显错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平等内容。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个案纠错功能,注重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需要改进相关工作的,请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有关线索。
案例四
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依职权监督 内部程序违法纠偏 回头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市司法局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依职权对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执法问题进行监督。在对相关案卷检查时发现,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3.99万元、罚款6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是以本局名义作出,但内部审批程序显示,签批人为执法支队支队长,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为下属执法支队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在内部程序上涉嫌违法,决定依职权开展监督。
【监督办理】
市司法局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核查后认为,执法支队作为市交通运输局下设执法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负责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集体讨论不能代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虽然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但在内部审批程序上存在以支队负责人审批替代该局负责人审批和以支队集体讨论替代该局集体讨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据此,市司法局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内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之后,市司法局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该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司法行政部门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了《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将执法案件由原执法支队支队长审查批准调整为该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原执法支队内部集体讨论调整为由该部门相关领导集体讨论。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制度机制。行政执法程序有瑕疵或者轻微违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纠偏作用,对情节轻微、未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对案件程序进行补正。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不仅要监督行政执法的外部程序,还要监督内部审批程序。本案中,市司法局通过评查案卷材料和有关工作记录还原执法过程,发现内部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依据违反制定程序或者内容不合法的,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无权处理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案例五
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风险提示函 群众举报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某县以投资项目返还利息的方式面向公众进行业务推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县金融办调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公众谨慎投资”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该县金融办未认真核查并了解相关事实基础上,就将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并且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风险提示函”,损害了企业名誉,影响了企业经营,涉嫌违法。2022年10月,该公司通过该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向市司法局申诉,要求撤销该“风险提示函”。市司法局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某市司法局向县司法局发《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调阅县金融办案卷材料,摸清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向市金融办等部门征求意见。经核查认为,县金融办作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主体,具有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县金融办在官网上以“风险提示函”方式告知不特定对象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会对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使其利益受到损失,该发布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县金融办在未查清违法事实、未保障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在官网挂出“风险提示函”的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金融办自行纠正。县金融办收到意见书后进行整改,撤回“投资风险提示函”。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方面。但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还比较模糊,在具体监督时,要先判定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先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性质,然后再对县金融办是否具有执法权限以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认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函”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后,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县金融办的执法行为未履行相关执法程序,责令其进行纠正,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六
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不文明执法 辞退 监督意见 以案促改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协管员蒋某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蒙某在某农贸市场路口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出入,存在安全隐患。蒋某在多次劝导并试图帮蒙某将车辆挪离过程中,与蒙某发生冲突。蒋某情绪失控后,采取过激行为执法,在互联网上引发舆情。事件发生后,某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
【监督处理】
某市司法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工作组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行政处罚案卷、询问执法人员,查明了基本事实,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监督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对涉事协管员蒋某予以辞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同时,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以案促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关键。按照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职责,要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技能。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引发社会舆情,对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涉事人员、与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同时,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案例七
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烟草管理 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部门执法监督 重新作出许可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申请人李某向某区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区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后,以“该市场尚在建设中,未投入使用,该店也没有形成初步营业规模”,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规定为由,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李某对该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拨打12313举报投诉电话向市烟草专卖局进行投诉。市烟草专卖局对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某区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对以“经营场所没有形成初步经营业态”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研究。通过调查申请人经营场所项目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情况,市烟草专卖局认为经营场所符合工信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且无禁止性规定情形。同时,认为《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关于经营场所“形成初步经营业态”的规定属于概念性条款,不属于禁止性规定,不应以此为依据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据此,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缺少法定依据,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自行纠正,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随后,申请人李某重新提交申请,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准予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典型意义】
除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包括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本案中,市烟草专卖局作为区烟草专卖局的上级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改正。
案例八
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食品卫生 超许可范围经营 过罚不当 行政裁量权基准 提级办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该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涉嫌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刀拍黄瓜”菜品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2022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2022年8月,“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依法对转交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
【监督办理】
某市司法局依照《广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县司法局处理,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合法、处罚结果恰当,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答复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县司法局的处理不当,决定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市司法局经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饮店存在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虽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餐饮店“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涉嫌过罚不当。据此,某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不当问题屡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舆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来讲,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执法实践的难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地方和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依法作出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本案中,市司法局认为县司法局的监督意见不当,进行提级办理。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罚,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善用“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5 17:25
案例一
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检查次数多 重复检查 涉企执法 入企扫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市政协在调研走访时,有企业反映一年内接受各种检查60多次,与其在外地办的企业4年仅接受过2次抽查相比,明显不合理。市政协就此问题形成专题协商建议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将建议案转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市司法局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办、市工商联组成工作组,对建议案反映的情况开展核实调查。通过走访企业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业监管部门多、单一执法主体检查次数多,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同一部门内部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企业迎检负担重,检查较多的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行立改。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编制“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压缩检查频次,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三是研发上线公务入企扫码平台,要求所有进入企业的检查均要扫码登记备案。平台运行以来,入驻执法部门931家,公务人员110556名,入驻企业9027户,报备入企登记检查536次,检查频次较往年同期下降30%以上。四是加强考核评议,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市直、驻市单位绩效考核。五是严格检查责任,对企业评价靠后、反映强烈的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对落实入企审批、扫码备案等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典型意义】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企业迎检负担过重是当前营商环境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采用有力手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发挥数字赋能作用,建设公务入企扫码平台,通过汇聚分析各个执法部门入企检查次数、方式等数据,精准对有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进行评价,打造诉求反馈快速通道与响应机制。这些做法对规范行政检查,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二
安徽某市司法局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部门执法不到位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执法监管 协调监管 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市司法局通过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到,本市燃气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问题灶”“问题阀”“问题管”等问题,供气企业在落实“随瓶安检”工作上不细不实,把燃气瓶交由用户自行装卸,对违规配送问题长期失察失管。市司法局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燃气的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督导检查,应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等。针对燃气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市司法局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管专题协调会,就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座谈。全面梳理燃气安全执法监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成效。二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媒体曝光的“随瓶安检”不细不实、配送环节失察失管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筑牢燃气领域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要确保执法检查到位,又要优化检查方式,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不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组织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燃气安全执法的有关部门及职责、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执法合力,并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案例三
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强制 超期扣押 案件移送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有大量未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箱和产品,遂以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开展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仓库和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之后,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农业农村局,并解除查封手续,但未移交扣押物品。202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执法监督局)接到问题线索,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扣押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执法文书制作错误等问题,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召开案件协调调查会,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三是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同时,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制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指导执法单位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超期扣押物品,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执法监督局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责令有关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多层级执法监督 乡镇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 监督程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对本市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涉嫌处罚对象错误,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执法监督局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镇政府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其督促指导镇政府进行纠错。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抄送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要求其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启动纠正程序,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退还当事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管教。
【典型意义】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一般来讲,都是下管一级。本案中,监督层级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本案关于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文书制发程序,对厘清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后,对于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乡镇和街道之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本案中,市执法监督局抽查乡镇执法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依法履责,监督镇政府整改纠正。
案例五
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应急管理 案卷评查 复议前置 救济途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上半年已办结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发现,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县司法局决定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县应急管理局此类案卷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后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对复议前置的情形理解有误,未能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两种情形区分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而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履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在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在后续案卷评查时,县司法局未再发现此类问题。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前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的,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时,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执法程序,紧扣案卷制作标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而查找归纳出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江苏某区司法局对某街道办事处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基层执法改革 执法监督意见书 监督合力 街道执法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区司法局在对本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某街道办理的案件存在审批流程不规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同时,还查实,该街道近期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造成被复议纠错的案件,反映出该街道执法工作存在风险隐患,执法规范化水平亟待加强。区司法局决定对街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对该街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后,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一是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区司法局名义向街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了40项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二是组织业务骨干编写《某区行政处罚案卷常见不规范问题汇编》,点对点上门反馈、授课,推动该街道找准病根病灶。三是联合区城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针对短板薄弱环节,进行“面对面”提醒与“手把手”辅导,推动该街道规范执法程序,更新完善文书样本。四是通过“政治生态底册及谈话监督一体闭环应用系统”向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该街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要求,积极进行纠正,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区司法局对该街道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并通过监督“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检查该街道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出可操作、可固化的具体建议。
【典型意义】
实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部分地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被赋予行政处罚权,在权力运行过程中,部分乡镇(街道)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能力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本案中,区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复议监督、业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对街道开展执法监督与指导,带动了全区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案例七
陕西省司法厅对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作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超限超载执法 执法不作为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陕西省司法厅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时发现,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2个超限检测站货车闯站逃检现象严重。超限检测站将违法线索抄告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辖区交通警察大队,但两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认领处理。陕西省司法厅决定依法对此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陕西省司法厅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检查组,通过询问行政执法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案件事实。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指导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和交通警察支队三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司法厅的监督下,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立行立改,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四班三运转”治超执法,交通警察支队检修电子抓拍系统,超限检测站对不进站车辆抄告交通警察部门。通过上述措施,做到进站严格检测、闯站严格查处,有效制止了超载闯站违法行为。同时,还总结经验,出台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全市6个超限检测站进行联动整改、一体推进。
【典型意义】
专项监督是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可以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针对超限检测站执法权划转后,在线索移交方面存在的执法争议、移交不畅等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解决了困扰基层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案例八
广东某市司法局对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不文明执法 追责问责 以案促改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至16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整治“六乱”工作中,发现该镇某水果店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来往群众,存在安全隐患。经多次劝导店主仍未整改,于是行政执法人员率执法辅助人员前往,对该水果店在店外占道经营的水果进行暂扣。期间,个别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不规范,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将果篮“扔”上执法车辆。上述行为被过往群众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媒体,随后被多家媒体转发报道。市司法局决定依法实施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成立工作组赴该县开展执法监督。通过查看事发当天监控视频、询问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县政府对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该县政府根据监督意见,积极整改落实,在全市通报批评该起不文明执法行为,并依法对有关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进行问责。同时,举一反三、以案促改,该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行政执法不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析暨业务培训交流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综合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提升执法能力。此外,市司法局还要求执法部门运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规范执法流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典型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是提升执法能力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证件发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当前,为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加执法活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虽然是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但同样也要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本案中,市司法局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镇综合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以案促改,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文明执法意识,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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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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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2 10:08
案例一
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
监督平台 “扫码入企” 检查报备 全程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企业反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检查不规范、检查频次过高的问题,一年里行政执法部门上门154次,涉及检查97次,平均不到4天一次,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且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不规范的现象并非个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市司法局牵头开发建设了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入企检查的报备程序,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机构在邻近时间段内到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的,平台会自动提醒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完成后,企业可以进行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批超期、检查超期、应合并而未合并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等情形,平台能够自动预警提示。平台功能上线以来,涉企检查频次较往年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短期内扎堆检查等现象,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江苏某市自主探索、开发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明确“线上审批备案、扫码入企检查”等程序要求,从事前降频、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即时的全过程监督,畅通企业评议渠道,对有效破解重复检查、多头多层检查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
【关键词】
“检查扰企” AI回访 精准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通过分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线索,某市司法局发现,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该市某酒店受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次检查,可能涉及“检查扰企”问题。为全面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的情况,从整体上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市司法局联合技术公司研发“AI行政执法智能回访应用”,以直接听取企业意见的方式收集分析问题线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精准监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运用该智能应用从全市重点产业中,自动筛选出90日内接受行政检查4次以上的企业,按照设置的程序和时段自动实现电话回访。AI回访围绕“接受的行政检查数量”“检查是否规范”等问题向该酒店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智能语言模型,自动收集识别分析反馈内容,梳理出区公安分局、卫健局存在的检查频次高以及以服务走访为名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AI将分析得到的反馈情况同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检查记录进行智能比对,判断相关问题是否能够作为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的线索。经核实,“检查扰企”问题确实存在,市司法局将线索移送至该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区公安分局、卫健局按照区司法局的监督预警和提示,积极开展自查整改。
【典型意义】
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是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对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不够及时精准、监督人员力量不足、监督途径手段少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司法局利用AI回访,从经营主体中精准获取监督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预警和提示,推动问题整改,形成监督闭环。同时,通过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检查场景,量身定制并动态更新应用的回访问题库,不断提高问题线索发现的精准性,以较低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实现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高效监督。
案例三
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刑衔接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复杂、且有在食品当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案件办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处理】
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涉案产品涉及多个品类和多个违法情形,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全面梳理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依据,经与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等达成共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罚款上限等因素,确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经市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时依法按程序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等作用,对重复、多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通过加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构建高效、权威、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四
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违法排污 案件移送 行政拘留 履职监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浙江某市司法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开展日常线索核查,发现系统对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提示风险,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问题。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核实,该市一建筑公司违法通过暗管将其拌合站的沉淀池污水排入厂外雨水沟,经雨水沟直排周围农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市生态环境局并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经市司法局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全面,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及时进行监督,督促整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案例五
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建设工程配套费 加处滞纳金 主动纠错
【基本案情】
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取得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直至2020年1月和2021年12月,才缴清相关配套费。2022年9月1日,区住建委分别作出两份《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决定对企业加处配套费滞纳金。区司法局认为,区住建委的处理存在合法性问题,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区司法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在对企业作出加处滞纳金决定之前,应当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并告知企业给付期限和逾期不给付的后果。但是,区住建委在未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在区司法局的监督下,区住建委主动撤销了《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并在本领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推动类案整改。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中,区司法局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主动改正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了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权威。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实现了依法行政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
案例六
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
【关键词】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 执法权限争议协调 层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质检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违法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的执法主体应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督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造成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的原因是数据计算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向市司法局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论证。经研究,该公司数据计算错误,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检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司法局提出了监督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该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司法局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报请市政府制发文件,对行政执法权限争议的情形,争议协调的申请、审查、处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典型意义】
实践中,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中,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产生了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市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职能。市司法局明确本案行政执法管辖权后,总结经验报请市政府制定了解决类似问题的制度规范,为当地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提供了制度依据。
案例七
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
【关键词】
依纪依法处理 执法行为不当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采取非专业且危险的方式拦停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处置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驻局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属实。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执法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案中,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全系统开展警示教育,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八
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审计线索 各类监督贯通 结果共享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市司法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某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线索。根据对问题的性质、涉及的执法环节的分析,市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该部门对其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纠正。
【监督处理】
市司法局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调取被移送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了专项评查和监督,发现该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立案程序不规范,询问方式方法简单机械,检查记录不详细,部分证据证明力不强、关联性较弱等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市司法局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要求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违法问题,并结合法治督察,再次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回头看”,将整改情况同步抄告审计部门,确保监督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其他各类监督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运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发现问题、移送线索、检查核实、反馈意见、整改纠正、回访评估、结果共享”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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