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忽然被贴上了法院的封条,可欠钱的明明不是你,而是房产证上的那个人!这房,还能要回来吗?租来的房子住得好好的,房东突然欠了一屁股债,房子要被拍卖,我的租约还有效吗?
这些让人头疼的问题,在法律上都指向一个专业名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说白了,就是法院在执行财产时,一个“案外人”站出来说:“等一下,这东西是我的,你们不能动!”
那么,法院会听谁的?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结合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规”),把这件事说透。
一、“借名买房”的陷阱:名字不是你的,房子真可能不是你的
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会选择“借名买房”——自己出钱,但房产登记在亲戚朋友名下。你以为一纸“代持协议”就万事大吉了?现实可能会给你沉重一击。
【参考案例1】:名字不是你的,房子就不是你的?
在“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中,某帝公司就掉进了这个坑里。
公司实际出钱买了一层写字楼,但为了操作方便,将房产登记在了员工吴某名下。后来,吴某用这套房产做抵押向某高速公司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吴某还不上钱,高速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房产时,某帝公司急了,拿着代持协议告上法庭,说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法院怎么判?】——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晰:法律保护的是公开、透明的交易秩序。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承认的权利凭证,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高速公司是相信了国家登记的“吴某是房主”这个事实,才借钱给他的。你们公司和吴某之间的“代持协议”,只是你们内部的约定,属于“债权”,不能对抗高速公司已经合法登记的“抵押权”(一种物权)。简单说,你俩私下的约定,不能损害相信国家登记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启示】:《民法典》和司法实践都反复强调“登记为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谁,在法律的对外关系上,它就是谁的。借名买房,无异于将自己的巨额财产置于一个几乎不受法律外部保护的“裸~奔”状态。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外欠债、离婚或发生意外,你的房子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虚假租赁的“护身符”:法院如何一眼识破?
如果说“借名买房”是权利的“硬碰硬”,那么还有一种常见的“软抵抗”——用一纸租赁合同来阻碍法院的拍卖。
【参考案例2】:真租赁还是假“护身符”?
在“李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陈某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576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上演了一场“火眼金睛”的好戏。
银行要拍卖陈某如名下抵押的房产。这时,案外人李某出现了,他拿出一份租赁合同,说自己在银行抵押之前(2011年)就已经租下了这套房,租期长达15年,并且一次性用现金支付了72万元的全部租金。他要求法院必须“带租约拍卖”(这意味着房产价值会大打折扣)。
【法院怎么判?】——驳回!
法院没有被这份看似“天衣无缝”的合同迷惑。判决的核心直指“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法院认为:一次性支付15年的巨额租金,而且全部用现金,这既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此外,李某也无法提供持续缴纳水电、物业费等能证明其长期实际占有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这个租赁关系不真实,只是为了阻碍执行而捏造的“护身符”。

【案例启示】:不要以为法院只会看书面合同。法官会用“社会人的平均智商和经验”来审视你主张的每一个事实。伪造的证据和不合常理的故事,在法庭上很难站住脚。即将生效的《执行异议之诉新解释》第二十一条更是明确,对于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要驳回,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犯罪。
三、展望未来:新规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规”),将深刻影响未来每一个与房产执行相关的案件,对我们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1、裁判标准更统一,结果更可预期
以前,对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这类模糊地带,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理解。新规用清单的方式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比如“双方已共同提交过户申请”、“开发商的房子还不具备办证条件”等。这意味着,未来当事人可以更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条件,减少了“碰运气”的不确定性。
2、对“假官司”的打击力度空前
新规明确对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的“假官司”亮出“红牌”。这不仅是口头警告,而是实实在在的罚款、拘留,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效震慑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让执行程序更加干净、高效。
3、对特定人群的保护更有力
新规对两类人群给予了“重点保护”:一是购买了开发商房产且用于自住的普通消费者,他们的居住权被放在了最高优先级;二是以房抵债的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他们的权利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民生基本需求之间的平衡。
总的来说,新规的出台,会让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更加精细化、标准化,让诚实守信的人更有底气,让投机取巧的人无路可走。
四、划重点:新规之下,普通人如何保卫自己的房产?
面对未来,我们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这份“新规”就是我们手里的“说明书”和“地图”。
1. 如果你是真实的购房者(非开发商): 你需要同时满足“四要件”(“新规”第14条):
●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法院查封前,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
●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比如卖家不配合,或者房子本身还不具备过户条件等)。满足这四点,你就可以排除一般债权人(没抵押权的)的强制执行。
2. 如果你是从开发商手里买房的消费者: 你的权利会得到“超级保护”( “新规”第11条):
●只要你在查封前签了合同,支付了房款(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并且买房是为了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包括别墅)。那么,即使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或者欠了工程款,你的权利也优先于他们!你可以要求停止执行,并办理过户。
3. 如果你是真实的租客: 你需要证明(“新规”第20条):
●在法院查封前,签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这样,你的租赁权在租期内就能得到保护,法院要“带租约”拍卖。但请注意,如果房东是在租给你之前就把房子抵押了,那你的租赁权就无法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总而言之,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于保护真实、善意、遵守规则的一方。它既要坚决维护财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要用“火眼金睛”审查每一个细节,让普通人的合法居所得以安宁,不让任何人通过伪造的“权利”来钻法律的空子。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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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