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703

第二十七条规定,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土地闲置费、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注解:土增税汇算时,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和契税两项单独拎出来,归集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明细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注解:公共配套设施费,其成本最终分摊至可售业态(如住宅、商业)。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选择其一

注解:(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wjjb/zcfgk/szfl/tdzzs/202203/t20220308_72875089.html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注解:开发成本辅助核算项一般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来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