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老梁收到一位网友的留言:

关于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多年来时不时地就会冒出一些纠纷来,好像一直都没断过。

今天老梁将承德市十多年前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亲身经历分享给大家,供研究参考。

2012年以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一直在避暑胜地、旅游名城承德的餐饮业广为盛行,广大消费者要求整治的呼声十分强烈。但由于工商机关此前对“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没有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多年来只能通过消费者协会这一渠道倡导经营者主动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但经营者“主动废除”的积极性一直不高,致使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情绪日增,尤其一些外地游客在承德遭遇这些“霸王条款”的侵害后“口口相传”,严重影响了承德创建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令第51号)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后,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有了依据。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承德市与全国同步开展了专项行动。

在与承德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桥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就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后,2012年7月25日承德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这次专项行动把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酒店、饭店、餐馆等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行政约谈警示会议,约谈了全市各县区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413家。对没能参加市局约谈警示会议的规模较小的餐饮业经营者,由各县区局和基层分局组织召开约谈警示会,或通过逐户发放宣传单、上门警示指导等方式,确保对全市所有餐饮业经营者的宣传指导到位,引导餐饮业经营者自行对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删除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在此基础上,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在工商机关规定的自行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逾期仍然实施“霸王条款”违法行为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截至当年9月25日专项行动结束,全市立案查处餐饮业“霸王条款”案件40件。

从当年9月26日开始转入常态化监管,至当年年底,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未接到一起针对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投诉举报,这表明承德餐饮业由来已久的禁止自带酒水“霸王条款”走到了尽头。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霸王条款!河北承德市早就不存在了!来避暑山庄观光旅游的您,如果喜欢喝自家酒请尽管带来,保证没人为难您!

这次专项行动得到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好评如潮,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省市新闻媒体更是给予了高度关注。《河北法制报》先后追踪报道3次,《燕赵都市报》追踪报道4次,《承德日报》、《承德晚报》、承德电视台、承德人民广播电台追踪报道18次。

承德电视台周末大家谈栏目

2012年追踪报道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工作

经过2012年的整治后,承德餐饮业的发展并未因“自带酒水”问题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前,消费者到饭店就餐,由于饭店酒水的价格普遍高于超市价50%以上,因此每次用餐酒水消费金额往往占到消费总金额的50%以上,导致很多消费者对到饭店消费“望而却步”。整治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得到了保障,去饭店消费,自家有存酒的可以带上,没有的可以到超市去买带到饭店,不用再支付饭店虚高的酒水消费,到饭店消费的负担轻了很多,从而使到饭店消费的消费者大幅增加。这些“私人就餐”消费者的大幅增加,对确保公款吃喝被治理后承德餐饮业仍能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0多年来,承德的餐饮业早已不在“酒水”上动心思了,而是把心思都用到了如何提升饭菜质量上。现在,您去饭店就餐,如果自带酒水较多(比如整箱的),服务员会热情地帮您把酒水送到房间;如果您没有自带酒水,要在饭店选用,那也没问题,饭店的白酒基本已与超市同价了;如果您既没自带,饭店现有的酒水又没有您满意的,那您还可以临时就近到超市去买。反正,饭店不会在酒水问题上对消费者作出任何限制了!

总之,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在承德市早就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您到承德来观光旅游,又习惯于喝自家酒的话,那么没问题,请您尽管带来,保证没有饭店会为难您!

当然,社会上也有人一直坚持认为饭店禁止自带酒水不是霸王条款,理由是“饭店提前告知你了,你不接受可以到其他饭店去吃,这是饭店的自主经营权”。老梁要说的是,如果这一理由成立的话,那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现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1号修正)】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霸王条款”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所谓的“霸王条款”本就都是白纸黑字写着的条款,那所有的经营者都可以说“我们提前告知你了,我们就是这样的规定,你不接受可以到别出去,这是我们的自主经营权”——诚如是,那现实中就根本不存在什么“霸王条款”之说了。

也有人说,餐饮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根本就不存在霸王条款。在多年以前,人们所说的“霸王条款”中的“霸王”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例如,电信、电力、金融等部门。但现如今的“霸王条款”已远不是极个别部门的“专利”。像旅游业、房地产业、零售业等,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然而这些行业都存在着众多的“霸王条款”,如零售业在出售的购物卡或贵宾卡中,标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请在有效期内消费,过期作废”等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因这些霸王条款已渗透到了消费的各个领域,因此越来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涉及霸王条款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也可以看出,实施“霸王条款”行为的主体是所有经营者,而不仅仅限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现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延续了“经营者”这一表述。因此,说因为餐饮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不存在霸王条款的观点,是根本不成立的。

还有人说,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其实这也不过是餐饮方的一个借口而已。即使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责任也并非不可界定。1.普通的消费者出于对自己健康和生命的珍惜,主观上不会故意饮用被认为不安全的酒水,没有制造饮食事故的动因;2.从饭店的饭菜制作的用料来看,酒店的饭菜基本是批量供应,而且同一段时间的就餐客户通常情况下不止一位。一旦发生事故,极少只有一个人出现问题的;3.当前鉴定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真要查找事故引发原因以确定责任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正如一位消费者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时说:“餐馆为了安全而禁止自带酒水,但是,如果我自带的酒水有问题,收取开瓶费后,安全就没问题了吗?还不是为了钱。” 可谓一语中的。

综上,老梁对本文开头提到的这位咨询网友的回答是: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高价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此最高法也早有表态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遭遇这类霸王条款时,消费者一方面要勇于维权,另一方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现在对霸王条款的罚则更重了重磅提示!今日起,“霸王条款”,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