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庭审是探寻案件真相的核心环节。然而,部分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证据、回避不利询问,甚至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诉讼进程,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了司法秩序的公正性与严肃性。面对此类情形,法院应依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利认定,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
一、原则解读
(一)诚信原则:民事活动的“基石”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交易中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杜绝欺诈与隐瞒行为。无论是合同签订时如实陈述履约能力和标的状况,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面依约行事,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禁止反言原则:言行一致的“紧箍咒”
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延伸,强调当事人应对自身言辞负责,不得随意否定在先的言论或行为。该原则最早可追溯至16世纪,由柯克勋爵进行早期概括,后经丹宁勋爵等不断发展完善,在英美衡平法的实践中逐渐成型 。随着时间推移,其适用范围不断拓展,涵盖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在中国,虽然法律未明确将其作为独立原则,但在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推翻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完成的举证,除非有新证据且能充分说明无法在举证期间提交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指出,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需经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否则不能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第7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承认的不利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予以确认,反悔需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条明确,当事人庭审质证认可的证据,庭审后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事实查明的“指挥棒”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该规则通过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
二、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在庭审中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且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成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中,陈某先是否认销货清单上签名,鉴定后又予以认可;对于货款支付情况,其在不同阶段的陈述更是相互矛盾:第一次庭审称记不清且不欠钱,在派出所表示已分两次结清,第二次庭审又改称货款早已一次性付清 。陈某刻意回避不利询问、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结合禁止反言和诚信原则,认定其拖欠货款,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原则适用
(一)判断标准
1. 陈述的时间顺序: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先陈述更接近事实真相,若无正当理由,其证明效力优先于在后陈述。
2. 陈述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通常具有较高可信度和优先效力。
3. 能否作出合理解释:若当事人能对矛盾陈述作出合理解释,如新证据出现、之前理解有误等,则可能不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强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法律条文与禁止反言相关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如实陈述、积极举证,否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秩序的稳定,捍卫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