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阴影,哪里就有光,有事没事找金律
目录
一、国家法律法规
1、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反洗钱与金融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4、行政强制与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赔偿法》
5、其他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三、国务院及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四、地方性政策
1、广东省
《广东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快速冻结操作指引》
《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规定》
《广东省反诈中心涉案账户快速处置办法》
2、浙江省
《浙江省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浙江省法院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涉案资金处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反电信网络诈骗若干规定》
3、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条例》
4、上海市
《上海市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办法》
《上海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操作指引》
5、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若干规定》
6、四川省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资金返还实施细则》
一、国家法律法规
1、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场景:
银行卡因接收涉嫌上述犯罪的资金被冻结,例如账户涉及非法集资、网络赌博赃款流转。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适用场景:
账户因接收他人赃款(如诈骗资金)被认定为“帮信罪”关联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17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144条(冻结措施)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操作指引:
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时需出具《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一般6个月,可续冻。
第145条(解除冻结)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应对措施:
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诉及证据(如交易合同、聊天记录),证明资金与案件无关。
第245条(财产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300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2、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3条(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适用场景:
因债务纠纷被他人申请法院冻结账户。
第104条(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操作指引:
若被误冻,可向法院提交等值财产(如房产、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解冻。
第242条(执行冻结)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应对措施:
履行判决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解除冻结。
3、反洗钱与金融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26条(临时冻结)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适用场景:
银行因怀疑跨境洗钱,对账户采取48小时临时冻结。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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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高风险账户管控) 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必要时可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
应对措施:
向银行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如工资流水、合同),申请解除风控。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24条(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4、行政强制与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9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四)冻结存款、汇款……
第29条(冻结程序)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第31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8条(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操作指引:
补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
《国家赔偿法》
第36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 其他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87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第191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 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 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 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应当立即纠正。
第237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238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239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240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241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242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243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247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293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12条(外汇交易监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65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69条 冻结财产明显超出涉案金额的,应当解除超出部分的冻结。
要点:禁止“超额冻结”,可申请部分解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4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5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7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8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 、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三、国务院及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3条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第24条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送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第25条 有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有关单位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当事人查询时可以予以告知。
第26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第27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30条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商业汇票保证金;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部队武警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第31条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2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复印件通过传真、电传等方式发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或者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扫描件。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确认,应当在传来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及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冻结,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33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集中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涉案账户开户地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区、市分行。该分行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
涉案账户开户地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公安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该总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技术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前款要求及时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34条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35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36条 对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随案移送的财物,人民检察院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原查封、冻结措施,并同时依法重新作出查封、冻结决定。
第37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检察意见中涉及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38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侦查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第39条 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第40条 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协助办理冻结的有关单位,同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有关单位接到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第41条 需要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解除冻结。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可以责令下级公安机关解除。
第49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执法监督。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异地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严格执行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违反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50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建立专门台账,对涉案财物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造成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51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第5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3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协助查封通知书作出的协助查封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协助查封行为与协助查封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54条 根据本规定依法应当协助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予查封、冻结,致使涉案财物转移的;
(二)在查封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三)帮助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的。
第55条 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办理查封、冻结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款 加强违规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一是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违规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黑名单纳入与移出条件、惩罚措施等。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测、巡检,对于存在支 付敏感信息泄露、非法改装终端,参与伪卡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视严重程度从严采取 延迟结算、暂停交易、终止合作等惩戒措施,并及时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二是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健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禁止拓展已纳入黑名单的特约商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九)对涉诈涉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银行探索建立可疑开户人员“灰名单”,加强开户合理性审核,审慎约定非柜面业务。应当结合涉诈涉赌特征完善风险监测模型,依法依规、区分情形对监测发现的存在可疑特征的账户,及时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阻断涉诈涉赌非法资金转移,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鼓励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交易,在非柜面渠道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风险防控。
(十)完善账户服务质效考核机制。银行持续纠正以追求开户数量和非柜面业务签约量等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有效治理“一人多卡(户)”、发卡泛滥情况,加强排查长期不动账户和同一人在同一银行持有超过规定数量的银行账户,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个人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总量。
(十一)建立银警协作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加强涉案人员信息共享和涉案银行账户分析,提升风险防控精准度;探索建立对可疑开户人员、恶意缠访闹访人员的劝阻处置机制,维护银行网点经营秩序;畅通买卖账户被惩戒人、涉案银行账户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的申诉渠道。
(十二)健全账户服务监督机制。银行应当公开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服务标准,畅通客户开户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可将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对银行网点和员工的业绩考核;督促将银行账户政策和工作要求传达至下级分支机构并执行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九)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 、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十二)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十三)加强特约商户管理。收单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釆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十四)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受理终端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时,应当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收单机构应当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本通知发布前已安装的移动受理终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移动受理终端业务功能。
2.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十五)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釆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时明确上述规定。
(十六)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定期釆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存量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于2019年6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一、自 2016 年 6 月1 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安机关通过接口方式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于 2016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接口方式与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上述功能。
二 、规范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子报文,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措施。
(一)止付流程。……
2.紧急止付。……
3.冻结账户。……
4.同一法人银行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情况紧急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行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
(二)延伸止付。
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
如资金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行多次延伸止付。多次延伸止付流程同上。
(三)明确责任。
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对开户银行、开户支付机构、止付银行、止付支付机构以及止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人责任。
三 、限制涉案及可疑账户业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对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一)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将涉案账户信息通过“涉案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将可疑账户信息通过“可疑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
(二) 限制银行账户业务。……
(三)加强对涉案账户的监测。……
四 、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高效运转的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工作机制,推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挽回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
(二)银行、支付机构和公安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并制定本单位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操作规范,规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流程,核实报案人的身份信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完成系统改造,按期接入管理平台,及时上报和同步更新涉案账户信息库,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对账户的网上交易记录IP地址进行集中管理,便于公安机关查询取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受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核实情况属实后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及时向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冻结指令并出具冻结法律文书。银行、支付机构应畅通本单位内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道,认真核实涉案账户流转情况,对涉案账户实现业务控制。
(四)各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总结作案手段和特点,交流防堵经验做法,展示宣传资料,提高一线人员的防范和识别能力,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劝阻、提示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的通知》
第4条(风险账户解冻) 银行对可疑账户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客户可通过补充证明材料或配合调查解除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3条(紧急止付机制)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14条 冻结期满未续冻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要点:超期未续冻可要求银行自动解冻。
四、地方性政策
1、广东省
《广东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对涉嫌洗钱的可疑账户,由公安机关会同金融机构实施联合冻结措施。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快速冻结操作指引》
对一级涉案账户(直接接收诈骗资金的账户),公安机关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完成冻结;对二级涉案账户(与一级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的账户),需提供交易合法性证明方可申请解冻。
《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规定》
被冻结账户持有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需向冻结地公安机关提交《解冻申请书》、身份证明、交易合法性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
《广东省反诈中心涉案账户快速处置办法》
涉诈资金流转账户一律冻结,首接责任制下由首冻机关统一处理。
实务提示:多地冻结时,优先对接首次冻结机关。
2、浙江省
《浙江省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对非法集资涉案账户,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后,金融机构应配合冻结账户资金,并协助清退集资参与人损失。
《浙江省法院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涉案资金处理的指导意见》
虚拟货币交易收款账户被冻结的,需提供链上交易记录证明资金合法性。
实务提示:虚拟货币交易者必须保存完整的区块链证据。
《浙江省反电信网络诈骗若干规定》
对二级涉案账户(非直接接收诈骗资金的账户),持卡人可通过’浙里办’APP上传材料,申请远程解冻。
3、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对涉嫌走私犯罪的资金账户,由海关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实施冻结,并通知账户持有人提交合法交易凭证。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条例》
对涉嫌走私的账户,持有人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完税证明等材料,经海关核实后解除冻结。
4、上海市
《上海市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办法》
金融机构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账户名单,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在48小时内反馈冻结结果。
《上海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操作指引》
对个人基本生活保障账户(如工资卡)原则上不冻结。
实务提示:被冻工资卡可申请保留最低生活费用。
5、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若干规定》
冻结账户需明确关联案件编号,禁止’概括式冻结’。
实务提示:若冻结文书未载明具体案件,可申请解冻。
6、四川省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资金返还实施细则》
ENTERPRISE
冻结资金权属清晰的,可直接返还受害人,无需等待案件终结。
实务提示:若账户被认定为“过渡账户”,资金可能被直接划扣!
特别提醒:
ENTERPRISE
申诉程序:对冻结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原文摘要,具体操作需结合个案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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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金昭君律师整理编撰)
金昭君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高级企业合规师,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创新实验学校法治辅导员,盈科深圳掼蛋俱乐部理事,盈科华南区调解中心调解员,盈科深圳辩论队秘书长,盈科深圳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委员,深圳江财校友读书会秘书长,2023年与2024年连续两届为盈科深圳工程与房地产诉讼研究会成员,荣获2024年京师深圳辩论交流赛季军,第五届盈科全国刑事模拟法庭大赛南区团体优秀奖,盈科深圳第八期青年律师研修班“先进个人”称号奖与“艺术风尚奖”,盈科深圳律所2023年度“律政新星”称号,2022年度盈科深圳刑事辩护模拟法庭大赛优秀辩手,第十二届研究生辩论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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