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是认为,基于“不法原因或违规请托” 给付 “好处费” “办事费” “培训费” “委托费”等,违反了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之债,法律对此应不予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注意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违反了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给付行为应属无效,应判决返还请托费用;同时,考虑到委托人就请托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受托人实际花费可在返还的费用中酌减。

根据《商事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总第59辑记载(下图所示):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14日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齐小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苏瑁,曾就此类问题通过“法答网”提问(问题编号:C2024070300513、C2024041700724),202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晓云 回复称(摘录): 

不法原因给付系指基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由于双方均明知给付系出于不法原因,给付人是否可以诉请受领人返还,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  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随着前述规定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审判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制裁也随之缺乏法律依据。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就提问所涉的案例类型看,因请托合同无效,适当的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回复内容可以看出,李晓云法官的意见是:对于 “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此后,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5年9月28日 发布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专门针对 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性审查” 确定了裁判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的“裁判要旨”记载如下:“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 ”,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在“法答网”的答复以及这篇入库参考案例,你满意吗?

据此,该入库参考案例确立了“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金额。

对于以上,尤其针对入库参考案例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9月30日 发表《入库案例要求全国法院支持返还“非法请托人的请托费”,究竟释放了什么信号?》一文。

作者认为,该入库参考案例确立的 “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金额”的裁判规则,无论在社会观念、法律依据方面,还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与 “既往传统” 格格不入,很可能带来道德危机和司法退步。

比如:

1.《民法典》第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据此,一般认为只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 “不法原因之债”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则缺乏法律依据。

2. 入库参考案例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确立的 “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金额”的裁判规则,与之前的入库案例裁判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

2024年2月21日入库的“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090-001),该案 “裁判要旨”明确记载:“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 “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
3. 最为重要的是,“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该传统观念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条的立法精神
不仅如此,“非法利益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也完全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好不容易建立的观念、规则,若被一篇入库参考案例所颠覆,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4. 入库参考案例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以及大量生效裁判的观点不一致。

不法原因给付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起诉返还,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以维护公序良俗原则。 

上海市一中院在(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中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因非法“请托”(承揽工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请托方通过“请托”受托方,试图绕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具有违法性,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请托方请求返还给付款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重庆市五中院在(2021)渝05民终9235号案件中认为,虽朱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 “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不予支持。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吉01民终8556号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某俗。” 学校的招生流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流程公开进行。本案中,杨某将案涉38万元款项转给郑某,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李某1与郑某为其办理高某二学校的入学事宜,杨某向某程的汇款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形成的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诉法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并无不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浙03民终746号案中甚至认为,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款项用于“公关费”,由此形成的债权主张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甚至无须对该债权的清洁性作出评判,即可径行驳回原告的起诉。
5. 入库参考案例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在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的阐释上,不全面、不系统、不充分。
该案例所涉及的裁判规则,敏感度极高,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理应在案例选材方面,尤其在“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的阐释上做得更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中认为:共同谋划全额退保事宜的行为,不仅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而且也必然会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该行为手段非法,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非法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非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下图所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应当说,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中的上述观点代表了当下多数法官、律师、学者、百姓的观点,但是,在这篇入库参考案例却对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的裁判观点只字未提,完全不予记录,更无任何回应,明显有逃避现实争议、回避法律适用难题之嫌。令人深感遗憾。
下图所示: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文认为,既然通过入库参考案例指导全国法院、法官办案,就应当让法院、法官在知其然的同时,也知其所以然。
尤其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3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观点)与第157条 “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二审法院的观点),进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和研究室更加不应回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入库参考案例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 在所谓的 “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性审查” 问题上确立了所谓的裁判规则(下图所示),但该裁判规则目前仅应在“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情形下参考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理由如下:
不法原因给付中的 “不法”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另一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仅涉及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情形。因此,本文认为,适用该案裁判规则也应仅限于“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扩大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等情形。
比如,固原市中院认为在(2019)宁04民终6号案中,案涉债务应属于赌债,案涉借款虽由刘某出具了借条,但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法律,应属无效合同,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出借款项,但返还财产并非合同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结合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原理,本院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14民终699号案中认为,蒙某交付金钱给黄某购买驾驶证的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黄某出具收据并承诺予以办理,双方之间委托合同的内容,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蒙某与黄某共谋以金钱购买驾驶证的行为方式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裁定驳回起诉。
抚顺市中院在(2021)辽04民再3号案中认为,王某为李某提供借款的场合为赌场,其主观上认识到李某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然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然而,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

上述三个案例,赌资、赌债、购买驾驶证等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之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参考“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判令当事人返还此等款项。否则,颠覆的将不仅仅是裁判规则本身,更是社会伦理和法律底线。

总而言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后,全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类案方面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由于该案例自身存在一些不足,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观点不具体、不深入,实践中,在参考该案例时不应将其裁判规则肆意扩大,尤其不应将扩大至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否则,很可能带来道德危机和司法退步。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既然是通过 “法答网”答疑解惑,或者通过入库参考案例确立类案裁判规则,指导全国法院办案,“规则制定者” 就应有义务 “讲得合理、合法,讲得清晰、透彻”,“观点立得住、站得稳、经得起历史考验”,让法官、律师、学者、百姓 “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最后,站在一位普普通通法律人的角度,再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业务部门能够结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民法典第3条和第157条,以及这篇入库参考案例,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尤其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尽快发布“权威观点”的文章,及时消除社会疑虑、工作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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