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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司法之光

1932年6月,原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清泽因贪赃枉法被免职,江西省政府接到司法部通知,改派祝谏接任此职,并指令本月24日上午十时交接印章,先履行职责,后补行宣誓仪式。

“毁巢之下,势无完卵。”动荡的年代,要成就一番事业并非易事。祝谏从东北转任江西,在江西任职一年零八个月,从收拾前任留下的残局开始,成也江西,败也江西,留下了一段难忘的记忆。

首先碰到的就是监狱法警的欠薪问题。

因为战乱年代,南京政府财政吃紧,公务员薪资从1932年1月起都扣发三成。这对薪高的高层官员还影响不大,但对于底层员工来说,要养家糊口,每一分钱都划算好的,少了一分都不行。扣了半年,江西监狱许多法警的小日子实在是熬不过去了,大家一合计便联名写信给江西高院和南京司法行政部,要求解决欠薪问题。信中说,查去年本省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各厅的科长月俸为三百元,即照七成发给,仍可实支210元。而今年的预算比去年高,那七成算下来基本上能与去年持平。全省我们司法系统工资基数已经算低了,现在还要扣发三成,像我们一个看守主任月薪不过20元,下面法警按级别14、12、11元不等,扣去三成,所剩甚微,影响家庭生存。现在我们听说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凡是月薪不满50元的,都已经补发了扣发的薪饷,只有我们监狱里的看守人员还没有享受到这个待遇,希望能上面能查明事实,补发薪饷,以解我们的燃眉之急。

司法部将来信转发给江西高等法院院长鲁师曾和首席检察官祝谏。祝谏马上下基层调研,查明事实,给监狱法警补发了扣发的薪饷。并将工资恢复到原来水平,不再扣发,以解底层干部的后顾之忧。

接着就是干部队伍的整顿问题。

1933年9月,南昌地方法院受理了一起黄文祥诉王明选勒罚案。当时依据黄文祥所陈述的事实,认定王明选有罪证据不足。根据规定,检察官在侦查案件时,若起诉人所陈述的事实证据不足,无需传唤被告,可直接判定证据不足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且在之前的一个相关联的案子里,就没有认定王明选有罪,未予以侦查。然经手此案的检察官李达却一再传唤被告,之后甚至采取了拘提措施。两个相关联案都是李达经手,但在处理上却存在前后逻辑矛盾:如果现在认为拘提是正确的,那么之前没有依法侦查就是错误的;如果之前未侦查是正确的,那么现在的拘提就是错误的。无论哪种情况,该检察官李达都难逃失职之责。此案经司法部核查后,认定李达渎职,并追究到他的上司首席检察官何昂。因为在李达向当事人发出拘票之前,省政府已经派人向何昂做过提醒:此案无需传讯王明选,并以剿共工作紧张为由,请求免予传讯。但何昂置之不理。事后查明何昂原在九江地方法院院长任内因失职而被降调至现职,以观后效,没想到办事依然如此固执愚昧,其作为分管领导,难辞其咎。两人一并被予以免职。

据统计,祝谏在担任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期间,一年内查办分院及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等12人,免职7人,清退5人。当然,祝谏就事论事,也不是没有一点人情味,如若不是主观刻意与业务不精而引起的错失,也会容错谅解。

1933年12月,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致死案。被告林曾氏与被害人林孙氏因鸡鸭之类的小事发生互殴,双方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势。其中林曾氏经县里检验确认受伤严重,且有血衣为证。林孙氏受伤后住院诊治,不想五十天后死了。在第一审判决时,判处林曾氏伤害致死罪十二年。庭员欧阳樛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林炳南在提交的诉状中就表示其母亲林孙氏是因伤病吃药无效死亡,并且随案附有两张药单。在本案中,林曾氏对于林孙氏的死亡结果并非事先能够预见;而且林孙氏本身还有其他疾病,死亡时间又过了很久,所以不能确认林曾氏的伤害行为与林孙氏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曾氏不应承担伤害致死的罪责。所以认为一审判处十二年显然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改判为徒刑八个月。结果原告怀疑欧阳樛有徇私舞弊行为,进行上诉。后经查明,所以程序合法,而且每个环节都有推事参与评议核实、盖章确认。祝谏认为,基层积压案件多,任务重,每天忙得不可开交,见解不够全面,判词不够精准,属于无心之失,告诫今后要注意严谨,并恳请上级鉴核。后经核查,除一人被免职之外,其他只给予了记过或申诫处分。

民国的司法程序、经验都是在借鉴国外经验之后一点点积累出来的,各地人员调动频繁、工作情况不熟悉等等都是一些工作弊端。还比如在甲地积累的工作心得和经验,不能直接运用到乙地;前任官员经历过的事情和处理办法,也无法顺利传授给后任官员。这样下去,终究没办法达到借鉴过往经验以预知未来情况的效果,也难以实现集思广益的目的。所以在1932年的时候,司法部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各地高院院长、首席检察官积极总结经验,促进交流,相互借鉴,提升完善。

担三中学创始人祝谏先生传奇录之十三:司法之光

祝谏因为在江西任职时间短,一直到第二年12月,才写了一个《司法经验录》呈报司法部。部长罗文干罗部长阅后深为感动,批示给司法专刊在第六期上全文刊发,并附上编者按语,曰:“果忱先生自官法曹历有年,所前既受命于国难期间,今忽解组于江西。经验所录,司法之光,用劝后来,请从此始。”这个评价对祝谏可谓是名副其实,当之无愧。

经验第一条,要强化监所视察,注重人性化管理。除按部令要求各地检察官提交视察报告外,特别针对南昌监所,每月增派本处检察官轮流视察一次。本人作为首席检察官亦经常亲自视察,查问人犯生活状况,遇有申诉案件立即转交承办检察官依法处理。涉及检察事务均严格督查,以贯彻上级整顿狱政、改善囚徒待遇的指示。

第二条,要加强对外县法院及监所的视察。除交通不便的地区外,所有外县法院及监所都要纳入视察范围,自己作为首席检察官亲自前往视察,掌握第一手情况资料,并将视察情况随时上报。

第三条,奖罚分明,公正用人。祝谏总结了一下,自1932年5月24日到任以来,已查实处理多起司法人员渎职案件:如第一分院前首席检察官萧伟、南昌地检署检察官张习斌、吴骧、笪世英,临川地检署李鸿炳,鄱阳县法院徐育匡,萍乡县法院戴鸱等,或因滥用职权执法不当,或因办事糊涂操守失当,被依法处理或呈请免职。而免职后的空缺职位均未推荐继任人选,确保毫无私心介入。

第四条,严格整顿检察官资格。如第一分院蔡泰来,南昌地检署候补张翊苍,鄱阳徐士琛,萍乡周藩、浮梁邓玙光等均因资格不符被裁撤,所有新录用人员依《司法官任用标准》及预算规定任用,无欠薪、无冗员。任用书记官时,除擅长速记暂留用者外,均按《公务员任用条例》先审资格后委任,并报部核准。对考核不合格者立即清退,杜绝徇私舞弊、滥竽充数现象。

第五条,建立属员严格的考核机制。每半年抽调各检察官一个月办案卷宗,亲自审阅并逐案批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错误,将批注件发至各署传阅并刊登《司法公报》公示,作为考核奖惩依据。

第六条,除上述考核外,另设《属员成绩考核簿》。每位检察官配发一册,记录办案优劣典型事例,随时报首席复核作为奖惩凭证。本人对所办案件亦照此程序复核,虽难以做到逐案审查,但尽最大限度地做到减少重大错漏。

祝谏也坦言,在过去任职中,江西司法界多由本地人垄断,自己到任后破除积弊,触动部分人员利益,故遭忌恨。特别是在上面的二、三、四条措施中,招致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怨恨,并受到排斥。但他也深知,要公正行使职权,得罪人实难避免,他坚信只要自己恪尽职守,无愧于心,为国家,为人民,哪怕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

有一次,祝谏在审理一起命案时,当事人涉及司法部长的侄儿,便托人来说情。但祝谏不畏权势,刚直不阿,坚持秉公办事,仍然给他侄儿判了极刑。部长大为光火,便将他连降数级,调到闽浙检察使署当秘书,工资也降了三级。而且因为这件事,他与江西高等法院院长也意见不一,由此结下了恩怨。

真是成也江西,败也江西,1934年2月,带着一丝哀伤与愤怒,祝谏离开了仅仅工作600多天的江西。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