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实”字形讹混与古书校读*

高中正

内容摘要:“宾(賓)”“实(實)”两字是古书中一组常见异文,两字相讹,最早可追溯到战国中晚期至秦汉之际,或与六国文字转抄为秦汉文字的误认有关。汉简中两字颇易混淆,前人释读存在一定问题,有待厘清。《说文》“宾(賓)”字篆形,亦是从隶书写法曲折而成,而非直接接续古文字形序列。基于两字形体的辨识、梳理,也可校读古书中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宾(賓)”“实(實)”相混、字形梳理、古书校读

音义不同的两个汉字,一般都会有可相区别的形体特征,但在汉字发展过程中,原本有别的标示性构件,由于书写的趋近,往往会造成不同之字字形相似甚至同形,文献讹误也由此产生。“宾(賓)”“实(實)”①两字相混,就是典型的例子,两字音义有别,在古书中却常常互为异文:

(1) 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

郑玄注:“郑司农云:’故书實柴,或为賓柴。’”孙诒让《周礼正义》(1987:1306):“實、賓形近而误,二郑并不从也。”

(2) 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賓。(今本《老子》第三二章)

郭店《老子》甲简19作“万勿(物)将自(實)”。

(3) 郡大夫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虽實,有所遗脱,不悉以教柱国,谓之乱郡。(《鹖冠子·王鈇》)

陆佃注:“’實’,或作’賓’。”杜新宇(2019)认为同书《著希》“希人者无悖其情,希世者无缪其賓”,句末“賓”字亦当为“實”字之讹。

(4) 两龚皆楚人也,(龚)胜字君賓。(《汉书·两龚传》)

“君賓”,《册府元龟》卷七五八(2008:8770)引作“君實”。

(5) 故主钦若,九有同賓。(《抱朴子外篇·自叙》)

《抱朴子外篇校笺》(1991:650):“(賓)藏本作實,从旧写本改。”

(6) 十一月,瑄遣瑰与太原将何怀宝率兵万余人以援朱瑾,师次待賓馆。(《旧五代史》卷二三)

《旧五代史》校记(1976:313):“待賓馆”,原本作“待實馆”。

(7) 賓皮弁,迎大夫于外门外,再拜,大夫不答拜。(《仪礼·聘礼》)

《仪礼注疏》卷二二校勘记:“毛本’實’作’賓’。”(阮元等,2009:2294)按,《仪礼》《礼记》等经典中毛本、监本等“賓”“實”往往相混,当因宋以后刻本“賓”多作“賔”,与“實”形近。不赘举。

据上可知,古书中既有“賓”讹作“實”,也有“實”字误为“賓”,两字相混,一直到近代汉字阶段都有存在。不过从早期古文字写法看,“賓”“實”并不相近。“賓”字在甲骨文中是习见之字,写法变化较多,往往上从宀形,下部或作卩、女,或声化从丏(李宗焜,2012:771—782),一般认为是“賓客”之“賓”的表意初文,或加“止”形,学者认为是表示“室内之人,为方从外来之賓”(董作宾,1977:451)。而《说文》所谓“从贝、𡧍声”的“()”字②,根据目前已知的材料,大概西周金文中才可见到。西周早期小盂鼎作“”(《集成》2839),从“贝”表意,很可能是为“賓赠”之“賓”所造③,春秋晚期金文从言、𡧍声作“”(陈喜壶,《集成》09700)(参看谢明文,2019:93)。“實”西周金文作“”(周厉王㝬簋,《集成》04317)④,春秋金文或作“”(国差𦉜,《集成》10361)。两字宀旁与“贝”旁中间所从,是可相区别的重要标识。

战国时六国文字形体变化剧烈,“實”“賓”两字中本有明显区别意义的构件,到了这一时期因形体变化而特征趋于消失,为发生讹混提供了条件。其中“實”字异体从宀从两贝(刘刚,2015:127—128),中间之“贝(貝)”形楚简中或简省作“目”,或径将“目”形省去作“”,两类写法分别用A、B标出:

A.上博一《孔子诗论》简9;上博二《容成氏》简19

B.清华二《系年》简52;郭店《老子》甲本简19

楚文字中“賓”字,因中间之“万(丏)”写法多样。如郭店简(《性自命出》简66)字,中间之“丏”形体变形解散作“人”形,与楚简中“實”的B类写法颇为相类。还需注意的是,西汉早期隶书中“賓”字或作(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103行、《缪称》72行),中间之“万(丏)”写成横置的“月”形,与“實”字中部从“目”的A类写法已易混淆。秦汉时代的文献抄写者,面对六国文字中A类写法的“實”字,很容易将其误认作“賓”。从同时期的异文证据来看,也同样如此。上举例(1)《老子》三二章“万物将自賓”句,与“賓”相对应之字战国郭店《老子》甲本写作“”,此字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被看作“賓”字异体,刘刚(2014)、白于蓝(2014)认为“”应为“實”之省写,《老子》战国时期本应该是“万物将自實”,作“賓”是后人所改⑤。西汉初期抄写的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此字已残,乙本作,为“賓”字无疑,根据裘锡圭(2014:2)的研究,甲、乙本底本来自战国楚文字写本。《老子》此章“實”字帛书以降的本子都作“賓”,不排除是由楚文字写本转写为隶书时误认所致。

在共时的秦汉隶书系统里,秦简文字“實”基本延续西周春秋金文写法作(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8)、(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简37),中间之“毌”或写成“尹”作(蒋伟男,2018:348),两汉隶书也基本沿用(参看于淼,2015:320)。“賓”字则因中间“万”形变化而可分两类:一是将金文中“賓”所从之“万”最末一笔拆写作两笔⑥,写成“正”形作(《里耶秦简(贰)》9—3283)⑦,上文所举马王堆帛书写法及西汉中期偏早的北大汉简写作(北大汉简《老子》简209“万物将自賓”),中间之“月/正”则进一步扁平化,这种字形上的变化,与隶书“正”字的写法变化相近。《说文》“賓”字篆形“”所从之“丏”,应是从这类写法曲折而成,而非直接接续古文字形序列。另一种写法作,中间之“万”进一步的形变写成“夕”形作(参看石继承,2015:131)。以上字形特征,是区分“賓”“實”两字的重要依据。

隶书中也有“賓”“實”相混之例。如马王堆汉简《天下至道谈》简9“呼(虚)實有常”之“實”作(刘钊,2020:843),即与“賓”相近。又如,陈梦家(甘肃省博物馆等,2005:174)在整理抄写时间约在西汉晚期的武威汉简时,指出《仪礼》中“實”字往往写作“賓”⑧,仅拈出两例比较:

(8)  賓对曰:某不以垫(挚)不敢见。(武威汉简《仪礼·士相见礼》简3)

(9)  主人受爵,诈(酢),卒降,賓〈實〉爵于匪(篚)。(武威汉简《仪礼·特牲》简30)

上举例(1)《周礼》“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东汉学者郑众指出的“故书”本“實”误作“賓”,“故书”之误,应当也是汉代传抄所致,并非有更早的版本根据。

两字相混的另一个阶段,是西汉中晚期草书兴起后。由于两字写法相近,学者所作的汉简释文、字编也存在隶定归字有误,需要甄别。如(《肩水金關漢簡(伍)》73EJC:284),学者多从整理者释“實”⑨,沈思聪(2018:466)较早指出为“賓”。检核原图版,不难看出中间为草写的“夕”形,释“賓”正确可从。此外,“賓”字之“夕”形又或省去中间点画作、(《敦煌汉简》1871,参看康博文,2022:180)⑩,此类写法,过去也多被释作“實”。刘乐贤(2001:483—489)注意到“賓”与“實”早期草书写法“形状相近,有时不易区别”,他根据汉人命字常例,怀疑西北汉简人名中过去释为“實”之字,应释作“賓”。此后陆续有学者沿着这一思路,将汉简中不少原释“實”之字改释(任攀,2012:247—248;王锦城b,2019:180—183,等等)。其实这种证据并不坚强,汉人命字,也有称“實”者:汉私印有“赵實”“君實”(赵平安、李婧、石小力,2019:641),又“子實”(罗福颐,2010:274)⑪,西北汉简中有“房君實”(《肩水金关汉简(伍)》73EJF3:140)。而《急就篇》有“邵守實”,颜师古注“笃于言行,不虚诡”(参看张传官,2017:117),可见“實”亦为美称。汉简中学者认为的“賓”字,根据我们的考察,除明确的中部从“夕”形当释“賓”外,有些仍应为“實”。如汉简人名既有“君賓”,也有与上引汉印相合称“君實”者:

(10)  十一日之氐池辟验辟吏左君賓书(《肩水金关汉简(壹)》73EJT4:63A)

(11)  方子真一两,就人周谭,侯君實为取(《居延汉简(肆)》502.11)

(10)原释“實”,中间从“夕”,沈思聪(2018:60);王锦城(2019a:132)指出应为“賓”,可信。例(11)过去释“賓”“實”意见不一。字与“书實敢言之”之“實”作(《肩水金关汉简(贰)》73EJT21:264)形相近,中间为“尹”形的进一步省变,仍应该看作“實”字。且后世也以“君實”取字,如《北史·循吏传》有“赵君實”,司马光、陆秀夫字君實等等。总之,汉简中的这类问题,还需依照字形具体分析,不应一律改作“賓”。

明白了两字易混,也可以对古书中的一些误字进行校订。下面举几个例子来作说明。

1.《大戴礼记·诰志》“地賓毕极”当作“地實毕极”

今本《大戴礼记》卷九《诰志》有一句作:

是故不赏不罚,如民咸尽力。车不建戈,远迩咸服。胤使来往,地賓毕极,无怨无恶,率惟懿德。

句“力、服、极、德”等押职部韵。其中“地賓毕极”,清代学者多有讨论。王聘珍以《尔雅》“賓,服也”作解;孔广森谓“’地賓’读如《诗》’率土之滨’,言无远弗至也”,洪颐煊也有类似的意见;清末学者戴礼的《大戴礼记集注》则解释为“虽荒远之地莫不来賓”(以上参看方向东,2008:1019)。

“极”训为“至”,见于《尔雅·释诂上》。《国语·晋语四》“子去晋难而极于此”,《国语·鲁语下》“齐朝驾则夕极于鲁国”,均是“极”解为“至”的用例。马王堆帛书《经法·四度》“极而反,盛而衰,天地之度也”,其中“极而反”,《管子·重令》作“至而反”,可知“极”与“至”是一组近义词。

“地賓”则应该是“地實”之误。“實”即物品,“地實”即四方特有物产宝货,是承上文“胤使来往”而言。古代诸侯往往需以方物献于天子。同书卷九《虞戴德》“诸侯内贡于天子,率名效地實也,是以不至必诛”,“效地實”和“地賓毕极”意思相近。与“地實”相近之词如“土實”,襄公二十二年《左传》:“楚亦不竞,寡君尽其土實,重之以宗器,以受齐盟。”杜预注:“土實,土地所有。”又如“方贿”,《国语·晋语六》:“夫王者成其德,而远人以其方贿归之,故无忧。”韦昭注:“方,所在之方。贿,财也。”《诰志》此句也可与上博二《容成氏》相关之句合观。《容成氏》简4—5:

于是乎不赏不罚,不刑不杀,邦无飤人,道路无殇【4下】死者。上下贵贱,各得其殜。四海之外賓,四海之内贞(?)。禽兽朝,鱼鳖献。

中“于是乎不赏不罚”,跟《诰志》篇叙述一致。“地實毕极”与“禽兽朝/鱼鳖献”叙事相类。因此,《诰志》的“地賓毕极”当作“地實毕极”,“賓”是“實”的误字。

下面将要谈到的两个例子,前人已有正确的意见,可惜并未得到一些研究者的重视。如果知道“賓”“實”两字易混,就很容易对诸家说法加以取舍。

2.《逸周书·成开》“賓好在笥”应作“實好在笥”

《逸周书·成开》“九功”第一为“賓好在笥”,有学者将“賓”理解为宾客(黄怀信,2006:231)。刘师培(1997:747)则据晋人孔晁注“在笥,谓實币于笥,无节限也”,怀疑“賓”应当作“實”。此说可从。“實”作动词,表示“盛、填塞、装满”⑫。《仪礼·既夕礼》“實币于盖”,郑玄注“實其币于棺盖之柳中”,《诗·小雅·鹿鸣》小序“實币帛筐篚”,是實币、帛在筐篚之中,均与《成开》之“實”用法相近。句中用作宾语的“好”,应理解为美好之物,僖公二十九年《左传》“来朝。礼之,加燕好”,杜预注:“好货也。”即是证据。《成开》是周公告诫成王之辞,其中的“九功”实是要求成王需戒除的行为,结合“九功”第二“淫巧破制”来看,“實好在笥”当是指热衷将好物、宝货敛藏于笥。古人对此常有批评,如今本《老子》第四四章“多藏必厚亡”,《国语·楚语下》“蓄聚不厌,其速怨于民多矣”,皆是。国君贪吝好货,怙富无节制,显然与贤主的形象不符。孔晁的解释基本正确,晋人所见之本尚且不误。

3.《商君书·赏刑》“尽賓而致之”当作“尽實而致之”

《商君书·赏刑》:“战必覆人之军,攻必凌人之城,尽城而有之,尽賓而致之,虽厚庆赏,何费匮之有矣?”

其中“尽賓而致之”,“賓”字过去有理解为“賓服”“诸侯”“貨或寶字之讹”等,未有统一意见(参看周立升,2017:527;张觉,2012,193),其中当以陶鸿庆(1959:415)、蒋礼鸿认为“賓”是“實”之讹最为可信。蒋礼鸿(1986:97)指出此“實”指财货,见于王引之《经义述闻》。可从。“尽城而有之,尽實而致之”,“尽”应理解为动词,是尽得之义,《赵国策·赵策一》“今燕尽韩之河南”,鲍彪注:“言得其地”,即尽得黄河以南之地。又《史记·穰侯列传》“又为陶开两道,几尽故宋”,司马贞《索隐》:“此时宋已灭,是秦将尽得宋地也。”“城”“實”则是“尽”的宾语,过去理解为宾服等显然不合适。《赏刑》篇此段先言“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强调秦国对于军功的赏赐,来自对外军事扩张,掠夺土地和财货。后文“善因天下之货,以赏天下之人”,显然是照应“尽實而致之”。有学者认为“賓”字是“貨”之讹,文意理解虽然符合情理,不过“貨”与“賓”字形不近。现在既然已知“賓”“實”字形往往相混,那么按照蒋礼鸿先生的意见,认为此处应是作财货解的“實”字,显然更为合适。《史记·苏秦列传》“夫事秦,必割地以效實”,对于“效實”过去多误解,王利器(1992:37)指出“實”是财富,正确可从。“割地、效實”可与《赏刑》“尽城而有之,尽實而致之”合观。

本文通过梳理“賓”“實”两字从甲骨至汉简中的形体变化,指出前人释读字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古籍中一些两字相混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对形近讹字进行个案的梳理,不仅有助于了解汉字结构的发展变化,也可以借此辨析字形,甚至解决古书中过去习焉不察的一系列文字训诂问题。清代学者如王念孙、钱大昕(2016:495)等,曾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示范研究,近年也有一些学者开始重视这一工作。如今我们已经能看到大批的出土资料,可以对汉字形体的早期变化有更为细致的描写,利用这些认识,有目的地校读先秦秦汉传世古书,相信会有更多发现。

脚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大汉简语词考释及相关问题研究”(20CYY03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泰山学者工程专项经费资助。论文修改过程中得到沈思聪、蔡一峰、井超、郑健飞、余坚等先生指教,匿名审稿专家亦赐示意见,作者很感谢。

①下文涉及“宾”“实”二字形体讨论时,保留繁体字形,以便读者更好理解字形演变与讹混过程。

②字形分析见裘锡圭(2012:49—50)。

③刘钊(2011:91)认为“”字所从之“贝”可能是累加的“声符”。

④散氏盘(《集成》10176)有“誓曰:我兓(憯)付散氏田器,有爽,余有散氏心贼,则寽(?)千罚千,传弃之”,过去往往认为是“實”,从字形及从散氏盘上下文义看,释“實”恐非是。

高中正:“宾”“实”字形讹混与古书校读

⑤或以为“”应释“宝”,见陈伟武(2017)。

⑥对于隶书将原本相连形体拆散的形体变化,参看赵平安(2009:45)。

⑦张家山汉简作(《盖庐》简4)可视为这种写法的过渡阶段。

⑧武威汉简《仪礼》中亦有规范写法的“實”字,参看陈荣杰(2006:54)。

⑨如黄艳萍、张再兴(2018:1244)、姚磊(2021:499)、李洪财(2022:382)等。

⑩魏晋六朝碑刻,亦有沿用,如爨宝子碑“将宾乎王”之“宾”作。

⑪罗福颐(2010)放入“賓”字头下,不妥。

⑫此蒙审稿专家指出,谨致谢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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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语文》2024年,第2期,引用请核对发表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