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长的变迁:

秦汉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视角

沈刚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摘  要:本文以出土文献记载的伍长为视角,观察秦汉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变迁及原因。秦代在基层社会普遍设置伍长,这与新占领区的移民政策和新规划的居住空间有关。他们不受爵级限制,在不足30户的里中代行“老”的职能。汉初沿袭秦制而略有调整。西汉中期以后,史籍中出现的伍长皆因事而设。这与教化政策发生作用以及基层居住空间紊乱关系密切。东汉时期又普遍设置了伍长,和新出现的亭丘体系结合到一起,是亭长下辖胥吏。伍长为丘的实际管理者,但时人视之为贱役。伍长的废置是秦汉国家为适应基层社会变迁做出的调适。伍长职能的变化还是限定在既有的乡亭里基层体系内,只是统治技术的调整。孙吴时期出现的“岁伍”可视为东汉伍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归宿。

关键词:秦汉,伍长,基层社会,治理

秦汉国家建立起从郡县到乡里各个层级的权力架构,中央权威直接连接到基层社会,为中央集权提供了完备的制度基础。这套体系通过具体技术手段,使吏民能够执行其意旨。对基层社会统治而言,办法之一就是什伍连坐之制。它最初来源于先秦时期军队的编组。杜正胜认为,这是以军统政,以军法部勒民政,军队组成单位遂变成闾里组织的细胞。[1]131伍长及相关的五家相连的控制手段频见秦汉史籍与简册,学界已有关注。但限于材料,多看作是这一时期普遍存在的制度。[2]75近年新刊布秦汉不同时段的简牍中,也有里中伍长与伍人的相关记录,为我们立体地认识这一统治机制提供了可能。本文以出土文献为主,兼及传世文献,以伍长为视角观察秦汉国家治理乡里社会手段的变迁及影响的主客观因素。

一、秦的伍长:一种标准模式

至少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就已实行了什伍之制,利用军队组织模式来编制闾里。如《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3]97后出简牍资料也能够证明秦时已有伍人相连的细致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多条法律均涉及伍人连坐:

敢有挟舍匿者,皆与同辠。同居、室人、典老、伍人见其挟舍匿之,及虽弗见∟,人或告之而弗捕告,皆与挟舍匿者同辠。其弗见及人莫告,同居、室人,辠减焉一等∟。典老、伍人皆赎耐∟,挟舍匿者人奴婢殹(也),其主坐之如典老、伍人∟。[4]45—46

若藏匿亡命,连坐者包括同居、室人、典老、伍人。他们可以分成两类:同居和室人是直接责任人;典老和伍人则是因住地接近形成的间接责任人。对两者的处罚结果也有差异。

所谓伍人,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也称为四邻:“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5]219从连坐责任者角度,这一条律文中伍人和四邻可以替换,伍人就是左邻右里。他们出现在先后相继的两批秦律中,说明也是一直存续的制度。与伍制相关,秦代也设置了伍长。在里耶古城护城壕出土了南阳里户籍文书,论者认为该里共有约25户。[6]154在这些或残或整的户籍统计中,有的简牍在最下一栏单独大字书写“伍长”二字,共出现了4次,[7]203—208考虑到简多有残断,那么每五户设一名伍长大致无误。《里耶秦简》第二卷中也有一枚残简记录了伍长:……伍长。A大女二人。BⅠ小男一人。BⅡ小女一人。BⅢ四人。C9-1530。[8]322—323的那批户籍简相比,“伍长”二字同样大字单独书写,不同之处是写在家庭成员前面。这种差异或许和时代先后有关。晏昌贵和郭涛认为南阳里为楚国原有的里名,秦人占领该地后,重新统计里居户口,此即今所见之“南阳户籍简牍”,但随后将南阳里一分为二,即属于贰春乡的“南里”和属于都乡的“阳里”。[6]154古井中的简牍,时间相对较晚,因此至少在秦统一前后,一直设有伍长。另外,《秦律十八种·金布律》68号简:“贾市居死〈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辠(罪)。”[5]85罗开玉认为,不同身份的人编入不同的伍。[9]85这是市场中的伍长,和上述里中的伍长不同。张家山汉简《□市律》记载:“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买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10]44两条简都是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提到“列”,《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案例叁《识劫……案》提到了列肆,其处所为市场,也就是说,伍长设置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秦代伍长的职能,除了举报(告)“择行钱、布者”外,透露出来的信息不多。不过,从目前所见律令中我们可以推索出一些新的知识,《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11]115—116

这段话强调担任里中典、老者的身份非“丁者”,且以毋爵或低爵者为之。与此不同,伍长虽然是五户连保的管理者,但身份没有典、老这样限制,和其他里中平民相似。皆需服役,不限爵级,甚至是高爵。在南阳户籍简牍中,有“伍长”标识的简牍,户主爵位皆为荆不更。所谓荆不更,邢义田认为这是秦爵:“这些楚人原有楚爵,秦国政府为争取楚人支持,保证归顺者既有的权益,不去剥夺他们原有的爵位,而是以相当等级的秦爵重新登记。”[12]303

我们还注意到秦律提及告发者和伍相关的语词有“伍人”和“伍”两个称呼。考虑到法律文书的严谨,在同一批次的简牍中,二者一定有所区别。为此,我们将与伍或伍人共同连作者分别归类如下表:

从这个表格看,伍人和伍区别之一:在连坐的场合,“伍”和“老”不同时出现;伍人则否。但从前述“典”“老”的推选资格,又不能认为“伍”和“老”两者相同。“伍”承担的是“老”在连坐方面的责任。岳麓简中有:“●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11]115从这条律文内容看,“典”“老”双置是30户以上的标准配置,30户以下则不单独设“老”,甚至不设“老”。从里耶秦简看,至少在迁陵县这种后纳入版图的地区,里的规模都不超过30户,[6]153也就意味着这些里没有配置“老”。那么在这类里中,“伍”也就承担了“老”的责任。这里“伍”是指具体的个人,而非以户为单位的伍人。《岳麓书院藏秦简(陆)》:“来书名数者以属其典、伍,令谨居家室,勉田作,非有县官事殹(也),毋敢之咸阳。”[13]114“属其典、伍”,说明“伍”和里典一样是具体的责任人。按照秦律,正常情况下,户口登记是由“老”负责。《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尉卒律曰:为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㝅(谷)、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会计。”[11]114“伍”和“老”这一职能可以替换。而目前所见秦代材料,能有资格处理里中事务最接近的基层胥吏只剩下“伍长”。也就是说在没有“老”的里,伍长具备“老”的管理职责。秦律中也有这样的痕迹:

(廉)问意谓考查、查访。前一条是针对典和伍的渎职行为;后一条则是让典和伍去访查不熟悉某种法令者。揣摩文意,伍和吏、典并列,是具体的一个人,甚至具有一定职责的吏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伍老一词:“王因使人问之何里为之,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3]336论者通常认为,秦简中的“典”“老”即与此伍老相当。不过,邢义田先生认为此老为里父老。[14]441根据后出简牍,或可在伍老之间点断,作为伍长、里父老两类身份理解。

由上可知,秦在地方实行五家相连的控制手段,设有伍长,身份与普通编户一样,在里“老”缺席时还要承担起其部分职责。为什么秦会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呢?我们认为这由两个客观条件决定的:其一,在领土快速扩张过程中,对新占领区住民迁移的政策,新构成的人群以地缘关系结合,推行五家连坐的政策阻力较小,是一种政府最有效的控制形式。其二,新地和新民,更容易重新规划出新的居住空间,为推行这种整齐划一的里制减少了客观障碍。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了对里中空间的规划:

根据朱红林对这段文字的疏证,国家从法律角度对里户数、里门的设置、里中道路的宽度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15]330这种重新制造出来的居住空间,是伍制推行的基础。并且,秦统治者面对这种血缘和地缘交织的居民关系,伍人、同居以及里吏都成为连坐对象,多个角度入手,力图在技术角度达到控制基层民众的目的。

二、西汉的伍长:置废无常

秦汉易代并未导致里伍制度骤然发生变化,汉初依然承继了秦代的这一套办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这种制度多有记载,如《二年律令·钱律》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10]35又《置后律》云:“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0]61这里伍人的职责在于告发犯罪和作为保任者,与秦代相似,但也有了一些变化的端倪。从这两条材料看,是强调保证获取准确信息,连坐意味变得散淡。到了汉末,伍人证任的功能依然存在。比如江苏扬州胥浦出土的先令券书,其中有“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16]106伍人和里师一样作为“任知者”,以证人面目出现。汉初伍制以秦制为框架,普遍设置于基层社会,受两个因素制约,一是里中居住形态没有太大变化。汉初继承了秦代的模式,如: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10]51基于客观形势和统治技术限制,强调对民爵拥有者按住地形态进行编组。二是从国家统治政策角度看,汉初较秦代温和,从惩戒导向转变为正向引导为主。西汉高祖二年,颁布诏书:“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17]33后来又设置孝弟力田,皆为实例。相应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秦苛酷的法令。陈松长曾比较过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繇律的差异,发现秦律明显比汉律重。[18]162-166汉初里中是否设有伍长,《二年律令》中没有直接的证据。前引《市律》在市肆中有列长、伍长,那么里中设置伍长的可能性很大。汉初文献里没有出现伍长,或许和汉初户籍管理进一步成熟,渐趋规范,控制人口技术进步,弱化了伍的连坐功能有关,故而在发现的律令摘编中没有凸显其价值。并且根据陈侃理的研究,汉初就废除了里老,以掌教化的三老取而代之。[19]66-67那么此时里中伍长即使存在,已经没有和里老一样的职责。

西汉文景时期以后,史籍也偶记伍长。学界通常据此认为伍制是秦汉制度的惯常,伍长是一直存在的官职。但是细绎史料,我们认为此后西汉并未在基层社会普遍设置伍长。以下对几条关键材料进行辨析。《汉书》卷49《晁错传》:

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候: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17]2289

这是文帝时晁错对北部边防提出的应对策略,引用古之什伍之制成例,杜正胜认为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以军统政的办法。[1]139但这种制度并未施行。待武帝占领河西地区之后,设置郡县,直接面对匈奴等边地部族。为稳固汉朝在边地的统治,以本地人为骨干加强军政控制,但具体手段并非是晁错提到的古之什伍制。据于振波统计居延汉简记载的军政系统基层官吏来源,隧长从各都尉府所属县中选用,而候长则从全郡范围内选用。[20]81这也是基于当地的基本情势,非纸上谈兵。虽然目的也是和晁错一样,“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

当然,西北边地也建立起乡里之制,但是无法确定是否实行了伍制。因为当地主要问题并非百姓相连互保,而是如何避免匈奴侵扰。故而在居延简中,记载了“辟”,王海认为河西地区的某些辟,不仅已具备军事功能,同样也是边民、戍卒家属生活的场所,是县城以下的聚落。[21]145因而在边地除了乡里制度之外,因地制宜建立坞壁是一种更务实的选择。也就是说,至少在边地并未全面推行什伍制度。

不过,在《肩水金关汉简》中,却记载了几条“伍长”:

这几条伍长的记载无法分析出更多的内容。不过,从“右”字看,应该是结计简。我们以简73EJT30:159“右伍长董信”为中心,同一个探方中紧邻编号73EJT30:160内容为:“氐池先定里董信年卅   牛车一两   ……”。二者当为一人,我们再从同一探方中寻找氐池县标识相同格式与形制的简牍,找到如下几枚:

这几枚简字迹基本一样。同探方、格式、笔迹、内容,说明它们是同时编写、抄录,甚至编联在一起的简册,为同一份文件。但是这些简所记人物虽然均属氐池县,却分散在不同的里,那么董信所担任的伍长就不是里伍之长。考虑到这批材料出土在肩水金关,是过关名籍,那么这可能是氐池县出于某种目的对本县部分居民的临时编组,选择董信作为伍长。简文皆标识“牛车一两”,或和边地转运有关。

西汉文献中还有两条材料事涉伍长。《汉书》卷76《韩延寿传》:“治城郭,收赋租,先明布告其日,以期会为大事,吏民敬畏趋乡之。又置正、五长,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千佰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师古曰:“正,若今之乡正、里正也。五长,同伍之中置一人为长也。”[17]3211这和战国至汉初的伍长职能基本一致。但揣摩文义,“又置”说明是韩延寿任太守时的权宜之计,而非内郡的普遍情况。并且同传记载他在颍川郡任上,因为“颍川多豪强,难治,国家常为选良二千石。先是,赵广汉为太守,患其俗朋党,故构会吏民,令相告讦,一切以为聪明,颍川由是以为俗,民多怨仇”,赵广汉使用了与秦制相似的手段,韩延寿则采取相反的措施,重视礼俗教化:“延寿欲改更之,教以礼让,恐百姓不从,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 [17]3210也就是说,即使同一人在施政过程中也会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变通措施,置正、伍长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西汉也有与伍长类似的身份,比如武帝时王温舒,“复为中尉……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24]3822所谓“伯格长”,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索隐》曰: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从徐广和司马贞的解说看,在最基层的居民点,也设置相应的负责人来管理治安。这条记载和《韩延寿传》联系起来,伍长和伯落长都是长吏设置的个性化基层胥吏,不具有制度意义。另外,还有一些西汉文献记载了伍家相连,如《盐铁论》有“亲戚相坐,什伍相连”等,[25]585但无法看出伍长可以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以上从内郡和边郡两方面论证了西汉中期以后已经没有制度意义的伍长存在。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伍长消失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汉初重乡里教化政策持续发生作用。父老通过自身威望一定程度上掌控了里中秩序,而非通过刚性的连坐、告诘等来维系。如武帝时:

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谢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 “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入里门,趋至家。[17]2196

石建家族已经是闾里大族,但因其子石庆“入外门不下车”,而导致里中长老皆走匿,感到惶恐,显示出教化的力量。这些父老群体甚至还表现出一定的行政职能。《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17]1139至少在劝耕农桑这一点,三老、父老、力田这些非吏身份的人开始登场,显示出在基层治理方面的作用。

二是里中居住空间的紊乱。基层社会什伍相连、设置伍长是建立在整齐划一的居住空间基础上,即所谓比地为伍。当这种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对伍长制会产生了釜底抽薪的影响。里中居民能够久居,与土地作为生业基础密切相关。农民与土地紧密结合也是秦汉国家刻意塑造的目标。[26]4秦和汉初国家都按照爵级高低为百姓分配了田宅集中居住。如《二年律令·户律》所言: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10]51尽管在全国范围内能否做到如此整齐划一也未可知,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授田制则无疑问。因为生业的稳固导致其居住地也有整齐的倾向。

不过,授田体系受很多因素制约。从一个稍长的时段看,人们变动不居才是常态。杨振红认为到了汉文帝时期,对民田名有限制的废止,授田制存在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土地兼并迅速发展。[27]156并且在文帝对名田和奴婢不再做出限制之前,对宅地限制已经名存实亡。[27]153我们曾考察了两汉时期居住地的变迁,认为也经历了从整齐塑造到渐次瓦解的过程。[28]1-25四邻五家这种联保的基础不再坚实,伍长倒变成了一种特殊现象。

另一方面,原住民经过长期相处,民与民之间,官民之间已经非常熟识,官府易于掌握基本情况,已不太需要依靠伍人互相告诘、连坐这种牵制方式。《汉书》卷76《尹翁归传》:“治如在东海故迹,奸邪罪名亦县县有名籍。盗贼发其比伍中,翁归辄召其县长吏,晓告以奸黠主名,教使用类推迹盗贼所过抵,类常如翁归言,无有遗脱。”[17]3208尹翁归出任右扶风,能直接了解各县具体情况,这固然有其精明能干的因素,但成熟的管理体系和基层社会中久已形成的人际关系也能为其提供帮助。

三、东汉的伍长:形同实异

西汉时期因为里居形态的变化,以及国家统治政策转向,导致秦与汉初什伍制度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伍长也不是基层社会普遍存在的吏员。两汉之际统治混乱与连年兵燹,造成了人口的流动和减少,如《后汉书》卷11《刘玄传》:“于是诸亡命马武,王常、成丹等往从之,共攻离乡聚,臧于绿林中”;[29]467(刘縯)使宗室刘嘉往诱新市、平林兵王匡、陈牧等,合军而进,屠长聚及唐子乡。[29]549在这种形势下,东汉初年出现人口重新组合。建武六年,李忠迁丹阳太守,“垦田增多,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口”。[29]756因此,东汉政权在建武六年对县级政区做了调整:

六月辛卯,诏曰:“夫张官置吏,所以为人也。今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省减吏员。县、国不足置长吏可并合者,上大司徒、大司空二府。”于是条奏并省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29]49

对县级政区的调整,是基于“户口耗少”。这种调整也是对地方社会结构的重塑,相应的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这一剧变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表现的十分明显。这批材料时间断限为东汉中期偏早,显示了常态下地方行政。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叁)》中有一组守史呈报县廷调署伍长名籍,学界已有几种复原结果,我们把后出的杨小亮复原结果择其与本文有关的部分摘录如下:

这是一份守史周勤调署伍长名单的查缺补漏名单。[30]132“调署”是县廷参与调配,意味着伍长已非字面意义上负责五家连坐保任头目,而是可以随时差遣的胥吏;在细目简中有“都伍长”“小伍长”等,而在亭的结计简中,称大小伍长,那么都伍长就是大伍长。也就是说,伍长也有高下之分,不仅仅是普通的编户民。他们皆归属到相应的亭之下。这和五一广场汉简所在临湘县域内机构设置情况密切相关。这批材料记述了亭丘体系,在这一体系下,有贼捕掾、游徼、亭长缉盗等治安活动。此时大量出现的丘归亭管理。和里不同,丘是人口流动形成的居住单位,官府记录丘中人口时,重点描述居住地特征:

皆曰:县民,占有庐舍长赖亭部庐蒲丘。弩与男子吴赐、杨差、吴山,备、芧与男子区开、陈置等相比近。弩与妻锡、子女舒、舒女弟县,备与子女芧CWJ1①:93[31]127

居住地称为某亭某丘,在这批材料中也非个案。一亭对应多个丘,丘中也是比地为伍的状态,官府又重新祭出“伍长”这种前代基层胥吏,掌握丘中信息,负责处理丘中问题,是亭长管理其辖境的触角,成为丘的实际管理者:

何延等相比近知习以田作  为事不处年中妾更嫁为同  乡男子楳国妻产子女愈今年五月斗为其丘小伍长  其月十七日亭长赐与右仓  曹史高尤功曹书佐文2010CWJ1③:282-14+283-84[32]139

在这支简中,小伍长为丘中之吏。伍长本身固有的职责是熟识其辖区的情况,简2010CWJl ③:136-1+136-2:

“推辟所部,考问伍长”,是因为伍长有提供本地各种信息的义务。亭是一个负责治安的机构,因此伍长需要在亭长的带领下,参与一些治安管理活动。马力曾经做过总结,大致包括看守系囚、往来走使和监视嫌疑三方面。[2]78-80

另外,五一广场汉简中还有“逐事伍长”一词:

沈刚:伍长的变迁:秦汉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视角

逐事修饰伍长,大约和逐捕盗贼有关。参与治安在某种程度上是其固定职责,这枚简中的逐事伍长就是需要提供相关证词。并且他们也能被官府统一调遣,如简2010CWJl ③:201-18有“调逐事伍长纯”这样的说法。

从五一广场汉简看,东汉时期伍长大量出现。虽然还保留先前伍长证任等功能,但为适应地方组织形式的变化,作为亭长下辖胥吏的特点更显突出,和秦与西汉时期的求盗相似。我们再回到文献,换一个角度观察东汉的伍长。

五一广场简显示了临湘县一地的实例。那么在其他地区是否也有伍长呢?《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一伍之长,才足以长一伍者也;一国之君,才足以君一国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29]1651、1653 “一伍之长”是论证其观点的例证,这种语境下意味着是众人皆知的普遍现象。仲长统为汉末人,出生与游历并没有临湘县所在荆州的经历,说明伍长并非一地之特制。将伍长置于一国之君、天下之王的序列中,甚至可以派役,暗含着他们已经获取部分的国家权力,尽管在正式的官僚体系中无一席之地。五一广场简描述的伍长和亭长等国家吏员一道参加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此颇为吻合。并且仲长统描述伍长存在的制度土壤,与五一广场描写的县域以下行政体系也能建立起联系,他说:“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 [29]1653我们曾梳理了五一广场汉简中记载的县域以下的行政体系,其中分为负责户籍登记的乡里体系和记录实际居住地亭丘体系,这与“明版籍”和“审什伍”正相对应。[34]180-97

伍长参与地方治理,并不意味他们有太大的权力。他们不在国家的吏员体系中,做伍长更是一种义务。《张景碑》内容是抄录延熹二年宛县的一份公文,当地男子张景请求通过替官府修治劝农土牛以豁免徭役:

这段话中有“县吏、列长、伍长、征发小……(徭)”,所谓小……(徭),张金光认为是“非法定徭役而言,属额外科派”。[36]32列长、伍长与之并列,说明他们境遇相似,也可视之为不时敛取的力役。在这样背景下,伍长也成了时人眼中的贱役。甘谷汉简主要内容是桓帝时期宗室管理的诏书,其中有:“福登令丞曹掾许敦、门下史肜石、游徼龙进、侯马徐、沙福亭长樊敏等,令宗室刘江、刘瑜、刘树、刘举等,著赤帻为伍长,守街治滞。”[37]90这篇诏令是讲东汉各地侵渔宗室的案例,“赤帻”是服贱役者佩戴,[37]107因此宗室成员被安排做伍长,视作横加僇辱的行为。又《三国志》卷8《公孙度传》:“先时,属国公孙昭守襄平令,召度子康为伍长。度到官,收昭,笞杀于襄平市。”[38]252公孙昭因任公孙康为伍长,而被康父笞杀。反映了伍长身份卑贱为人所轻,工作亦为贱役。

东汉伍长的重新出现,是因为人口流动造成原有乡里体系无法及时掌握人口状况,五家连坐也无法机械地执行,因而承认现状采用更务实的做法,将伍长这种旧有的形式结合到亭丘体系中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

伍长在秦汉时期并非直线演进,他经历了汉初之前普遍设置的里中伍长,西汉中后期的几近废止,到东汉时期变成随时差遣的丘中管理者。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一是无论废置,都是秦汉国家为适应基层社会变迁做出的调适。毕竟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敛取社会资源是维持帝国统治的基础。根据客观情势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是务实施政的反映。二是伍长的变化是限定在既有的乡亭里基层体系内。伍长早期和乡里相连,东汉时期则变成了亭丘中最底层的触角。从这个意义上说,伍长的变迁只是基层统治技术的调整。不过到了三国时期,特别是在孙吴早期的临湘侯国地区,出现了一干以“伍”命名的身份。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部分有亭伍(壹·7601)、岁伍(壹·8586)、月伍(壹·8546)、比伍(贰·601)等。在这些身份中,岁伍因为参与军、州吏父兄子弟等特殊人口的隐核,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我们认为里魁负责社会人口的日常管理,岁伍则在人口核查等特殊情况下行使职责。因为人口的移动,导致记录在案的户民可能会散居在不同的丘中,呈现动态的变化,因而单单依靠户籍簿书记录未必能查到人口真实居住现状。乡中多名岁伍就成为连接劝农掾和基层社会的纽带。[39]194其初始的联保证任功能已经消失,已经彻底融合到丘的管理中。这可以看成伍长在东汉制度延长线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归宿,至少在长沙地区如此。

注释

①罗开玉:《秦国“什伍”“伍人”考——读云梦秦简札记》,《四川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第85-88页;吴益中:《秦什伍连坐制初探》,《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第71-76页;杜正胜:《编户齐民》,第131-139页;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初探》,《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第68-75页;池田雄一著,郑威译:《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23-458页;张信通:《秦汉里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4-121页。

②李隽莹曾梳理过秦新地的人口变化:秦自兼并战争开始,通过“出其人”“募徙赐爵”“赦罪人迁”、迁刑、戍边等方式,对新地居民的构成进行了较大变动。此后新地居民不仅包括本地人,还包括故秦人和其他新地迁徙过来的人,其身份也呈现出多样性。《简牍所见秦新地统治政策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8-24页。

③当然在特殊的场合,也有连坐,比如:“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伤其将及伍人而勿能得捕,皆戍边二岁。”但这是在缉捕盗贼,保障战斗能力,和民政日常生活有所不同。

④如杜正胜说:西汉初年废除了不少嬴秦苛酷的律令,但“五家为伍”的连坐法一直保留了下来。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第139页。张信通认为西汉时期,里中普遍设有伍长、什长。参见张信通:《秦汉里治研究》,第118页。

⑤马力认为大小伍长和秦汉时期年龄分界有关,以十五岁为界,表示成年和未成年。可备一说。参见马力:《五一广场简〈延平元年守史勤言调署伍长人名数簿〉复原》,第75页。不过考虑到后面谈到伍长要承担很多和治安相关的工作,这么多未成年人作为伍长是否可行呢?杨小亮则认为和管辖户数多少有关,但亦无的证。参见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第133-134页。

⑥对这句话,包括张先生在内的部分学者没有在伍长和征发之间点断,这样县吏、列长、伍长就是主语。不过考虑到力役的征发权应该在县,而非列长、伍长基层编外人员,我们还是将其作为并列关系。

参考文献

[1]杜正胜.编户齐民[M].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

[2]马力.五一广场简《延平元年守史勤言调署伍长人名数簿》复原[M]//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十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3]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4]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伍)[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

[5] 陈伟.秦简牍合集·法律答问(释文注释修订本)壹[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6]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M]//简帛:第十辑.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M].长沙:岳麓书社,2007.

[8]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

[9]罗开玉.国“什伍”“伍人”考——读云梦秦简札记[J].四川大学学报,1981(2).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11]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12]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M]//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

[13]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

[14]邢义田.汉代的父老、与聚族里居[M]//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

[15]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疏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

[16]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7]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徭律”例说》[M]//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2.

[19]陈侃理.秦汉里吏与基层统治[J].历史研究,2022(2).

[20]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21]王海.河西汉简所见“辟”及相关问题[M]//简帛研究(二〇〇八).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2]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肩水金关汉简(叁)[M].上海:中西书局,2014.

[23]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肩水金关汉简(肆)[M]. 上海:中西书局,2015.

[2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4.

[25]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26]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J].历史研究,2010(5).

[27]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8]沈刚.从塑造到瓦解:汉代居住区形态的一种解说[M]//中国中古史集刊:第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29]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0]杨小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册书复原研究[M].北京:中西书局,2022.

[3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M].北京:中西书局,2015.

[3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陆)[M].北京:中西书局,2020.

[33]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M].北京:中西书局,2018.

[34]沈刚.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县域内的分部管理[M].长沙五一广场简与东汉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

[35]高文.汉碑集释[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

[36]张金光.论秦徭役制中的几个法定概念[J].山东大学学报,2004(3).

[37]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M]//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38]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9]沈刚.长沙走马楼隐核州吏、军吏父兄子弟木牍补论[M]//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7.

原刊于《中原文化研究》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