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发现被告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遂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11款涉侵权“旺仔”系列产品。
基本案情
旺旺公司是“旺旺”“旺仔”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在食品饮料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丰成乳业公司、旺仔广州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旺仔抱抱龙”“旺仔熊熊草莓瓶”等11款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侵权产品。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虽辩称已停止侵权,但旺旺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多个电商平台仍在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0月、11月的侵权商品。为阻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旺旺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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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苏州中院分别从事实基础、损害紧迫性、损害平衡性、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充分论述了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已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旺旺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具有充分依据。
其次,本案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大、渠道广、且正处年底销售旺季。若不立即制止,将导致旺旺公司市场份额被持续挤占、品牌商誉遭受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贬损。反之,仅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特定11款侵权产品,对其正常经营影响有限。
此外,侵权产品的流通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侵权产品主要针对儿童乳品市场,多采用深受幼儿喜爱的卡通形象,甚至刻意设计双把手、奶嘴等形状,吸引幼儿群体。其中大部分产品含有禁止使用于婴幼儿的食品添加剂,极易侵害儿童群体的健康。及时下架相关商品,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场诚信。
苏州中院认为,旺旺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丰成乳业公司、旺仔广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11款侵权产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面对针对侵权规模大、主观恶意明显、且在诉讼中作不实陈述的侵权者,苏州中院果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按下侵权“暂停键”,有效遏制了被告利用诉讼周期继续侵权的行为。此外,苏州中院将“儿童健康”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维护品牌权益之外,对公众利益与社会责任的积极关注。
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