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博(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张玄(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岳希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一、引言
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在我国税法中被称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确定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依据何在、确定之后的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调整机制,是围绕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重要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始于1980年,当时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设定为每月800元(由于当时国内职工月均工资仅为64元左右,远低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因此纳税人主要限于外籍人士和高收入人群),之后不断进行调整和提高,2006年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2008年调整至每人每月2000元,2011年伴随调整税率级距与减少税率档次的改革,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500元,当前适用的每年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每月5000元)的标准是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确定的,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和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距离2019年每年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标准的实施已过去6年多的时间,社会上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再度响起。
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减轻当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得到纳税人的普遍支持,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是从税收原则和税收职能视角看,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涉及财政收入筹集能力、税制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等重大问题,需要慎重考虑。本文从两个角度考察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一个角度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另一个角度则是论证目前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发挥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以及税制整体公正性的影响。基于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本文提出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改革的建议。
二、从国际比较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道:这个世界,除了死亡和纳税之外,没有什么是确定的。由此可见,纳税是常态、必然的,而不纳税是例外。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家庭收支,是不纳税的一种情形,最常见于各国税收实践中。在收入端,家庭或个人收入中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要的部分,一般可作为基本费用扣除,免除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支出端,一般对大米、面包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物品,免除增值税等税收。除了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收支之外,其他收入和支出均须纳税,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特征。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基本费用扣除应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收入或支出为标准。
以基本生活需求判断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关键在于明确我国居民家庭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要的支出是多少,对此并没有令人普遍接受的标准,甚至相关测算和估计都很少。但是作为我国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标准,并非完全没有可以作为参考的指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即是可供参考的指标。相比于当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要高得多。在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方面,2024年上海市位居首位,达到2690元;江苏省与浙江省并列第二,均为2490元;北京市排名第三,为2420元。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2024年上海市、北京市及广州市分别为每人每月1595元、1450元和1282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相较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其他标准,整体水平明显偏高。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判断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本文通过国际比较进行分析。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在确定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时,通常综合考虑本国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各国基本费用扣除的绝对值不具有直接可比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般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衡量不同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基准参数(OECD,2025)。此外,国际税收比较研究中的常见做法是将考察数据的绝对值与特定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作为分析基础。为此,本文收集了可获取数据的OECD成员国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其与人均GDP、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的比值,结果如表1所示。通过比较上述三个比值,可以更为客观地判断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
由表1可知,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与人均GDP、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的比值这三个相对指标看,我国的数值显著高于除哥斯达黎加和哥伦比亚外的其他OECD成员国。这意味着在控制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后,我国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与平均工资的比值为例,除哥斯达黎加和哥伦比亚两个国家之外,比值最低的为芬兰,数值是0.015;最高的为立陶宛,比值是0.312,样本简单平均数(有可用数据的国家)为0.177。与此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与平均工资比值的相对水平则远超出以上OECD成员国。具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与非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比值为0.483,与私营企业平均工资比值则为0.864。由此可见,从国际比较视角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并不低,因此没有进一步提高的理由。
三、从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税收的主要职能在于筹集财政支出所需收入,即筹集财政收入。作为我国主要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应在筹集财政收入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公众往往过度重视其收入分配调节职能,而忽视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过高,其直接后果是弱化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国际组织一般以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一国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收支统计显示,2021年85个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的均值为4.9%,我国为1.2%,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由低到高排序时,我国位居第8位。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这85个国家(地区)为当年有数据可以利用的样本,其中发达国家居多,但也有低收入国家。除样本均值外,与个别国家相比的结果是: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为2.6%,俄罗斯为3.5%,美国为11.4%,瑞典为14.6%。
图1显示了85个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对人均GDP对数值的散点分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随人均GDP(对数值)的上升呈现上升趋势,说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是一个发展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在此情况下,仅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应比重相比是不合理的。正确的比较方法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进行比较。图1中的斜线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对人均GDP对数值的回归线,我国位于回归线之下,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低于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大致相同国家的水平。具体而言,根据回归结果可以计算得到,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的预测值为5.0%,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的实际值为1.2%,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低于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国家的均值。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如果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将进一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将进一步减弱。值得强调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相对较小现状的形成源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包括综合所得范围过窄、财产所得征税力度不足以及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相对较高等。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如何,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本文重点讨论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较高的影响:较高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偏低,进而弱化其筹集财政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一讨论结果同样适用于其他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提高的因素。
四、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除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税收会影响居民收入分配,因此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每个税种都具有影响收入分配的作用,差异在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方向不同。作为间接税,增值税等以商品交易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对居民消费行为征税的。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将收入中较小的比例用于消费支出;换言之,高收入群体在其总收入中用于缴纳货物劳务税的比例较低。因此,尽管法定税率相同,实际税收负担率(平均税率)却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递减,呈现出累退性的特点,对收入分配具有扩大差距的效应。与此相对,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并通过基本费用扣除和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的设计,使得适用税率随收入水平上升而提高,因而具有累进性,对收入分配具有缩小差距的调节作用。在诸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累进性特征最明显的税种,被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并与社会保障支出一道成为各国通用的再分配政策工具。鉴于此,个人所得税制度要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其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大小通常以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减去税后收入基尼系数来衡量,即个人所得税在多大程度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由此得到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大小由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和累进性两个因素决定。根据Kakwani的分解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1)中各项的含义是,RE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redistributive effect),Gx和Gy分别代表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t和P分别表示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和累进性,式中的是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的单调递增函数,衡量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对其再分配效应的影响。从式(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前提是P>0。根据P的定义,P>0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为累进性税收,只有累进性税收能缩小收入差距。在P>0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平均税率的高低和累进性的强弱(P取值越大,个人所得税累进性越强),平均税率和累进性的不同组合,将产生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
本文仍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分析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过高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的影响。表2对30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平均税率和累进性进行了比较。表2是按再分配效应由低到高排列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较低,在30个国家中排名第3,仅高于秘鲁和韩国。30个国家再分配效应估计值的简单平均数为0.032,我国为0.007,为30个国家均值的四分之一。再从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的相对水平看,我国平均税率为0.014(即1.4%),与秘鲁相同,属于30个国家中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最低的两个国家之一。30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均值为0.154(即15.4%)。而与平均税率的相对水平相反,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是最高的,数值为0.469,是30个国家累进性均值(0.215)的两倍以上。根据以上国际比较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平均税率以及累进性的相对位置,可以推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较低的原因,就是平均税率过低。平均税率过低是削弱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主要根源。因此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最强,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但仍然无法抵消平均税率过低的影响,最终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相对过低。换言之,其他国家(秘鲁和韩国除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虽然不及我国,但其平均税率显著超过我国,在抵消其累进性的不利影响后,其再分配效应仍然大于我国。
由上述讨论可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大小,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及其累进性的不同组合。根据表2中的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30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和累进性之间基本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此外,高平均税率和低累进性的组合往往可产生更大的再分配效应,低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的组合则伴随着较弱的再分配效应。这一点间接证明了在决定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大小上,平均税率比累进性更重要(岳希明等,2024)。与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显著的国家普遍采用高平均税率与低累进性组合的特征不同,我国选择了低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组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一制度特征与我国较高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密切相关。较高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可能导致大量中低收入群体甚至中高收入群体免于纳税或税负极低,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集中在高收入人群,虽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但因纳税人数量过少、税基过窄,平均税率过低,其结果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非常微弱。针对历次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变化的多项实证研究均证实了这一点(徐建炜等,2013;张玄等,2021)。
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与累进性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岳希明等,2024)。从理论上看,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应当选择高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组合,因为两者对再分配效应的贡献都是正面的,但在实践中这一组合不具有可行性。高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的组合意味着从极少数高收入人群中课征庞大规模的税收收入,这会损害效率。高收入人群可能会采取避税行为,使取得大规模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目标落空,同时也不利于就业和财富的增加。相比之下,低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的组合以及高平均税率与低累进性的组合具有可行性,低平均税率和低累进性也是可行的,但其再分配效应截然不同。高平均税率与低累进性组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再分配效应更强,低平均税率和高累进性组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低平均税率和低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再分配效应均较弱。为了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应当在维持适度累进性的基础上,提高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一种方案是在保持个人所得税累进性不变的前提下,提高所有纳税人的税负,但这显然不可行。另一种方案是通过降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使更多居民成为纳税人,从而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但这同样面临较大阻力。较为可行的方案是,保持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稳定,通过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让更多居民成为纳税人,从而扩大纳税人规模,推动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的提高。反之,如果进一步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尽管个人所得税累进性会增强,但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将会减少,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又将被进一步削弱。
综上所述,从充分发挥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以及相关国际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宜进一步提高。
五、从税制公平视角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在讨论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关注但通常被忽视的关键点是作为财政收入筹集手段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关联及其各自的特征。众所周知,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有多个,在财政支出规模确定的情况下,各税种之间存在替代性,也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加和减少,相应伴随其他税种收入的减少和增加。如上所述,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收入越高、适用税率越高的累进性设计,对收入分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满足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与此相比,增值税等商品课税,以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作为课税依据,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最终会导致收入越低的群体,实际税收负担率(平均税率)越高,收入越高的群体,实际税收负担率(平均税率)反而越低。因此,商品课税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不符合税收公平性原则。从理论上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越高,整体税负越倾向于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税负相对越轻,整个税制则越公平,对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越强(或负向调节作用越弱)。正是因为这一点,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应逐步提高,或者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越依赖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这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整个社会愈加重视税收公平性的结果。
本文同样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过高是如何通过改变税制结构影响整体税制公平性的。为此,我们以与图1相同的国家样本为观察对象,考察这85个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与货物劳务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之间的关系(详见图2)。图2显示,85个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和货物劳务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533。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与货物劳务税之间存在显著的替代关系,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增加,将显著降低货物劳务税收入的比重。换言之,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扩大将降低税收收入对货物劳务税的依赖程度。从我国的情况看,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特征是重货物劳务税和轻个人所得税的组合。85个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简单平均数为21.4%,货物劳务税收入占比的简单平均数为50.5%,而我国相应的数值为7.5%和59.2%。由此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上,我国显著低于样本均值,但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显著高于样本均值。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过多依赖货物劳务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过高等因素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
以上的国际比较验证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过低的现实,但是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一个发展指标的事实,因此有必要结合经济发展程度,结合考察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相对高低。为此,本文基于85个国家(地区)的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与代表经济发展程度的人均GDP之间的关系。图3描绘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与人均GDP对数值的散点分布,图中的斜线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对人均GDP对数值回归时得到的回归拟合线。
从图3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随着人均GDP(即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对人均GDP对数值回归时得到的回归系数为5.091(调整之后的R2=0.305)。也就是说,人均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增加5.091个百分点。我国位于回归拟合线之下,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低于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国家的平均水平。具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7.5%,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国家的均值(回归拟合线上与我国人均GDP对数值对应的点)为21.6%,是我国的近三倍。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相对过低,这一点无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我国大致相同的国家相比都是如此。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过低的现象由来已久。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收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也保持上升趋势。但是在过去十几年中,每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均显著下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的上升趋势被打断,再次回到原来的低水平。未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将使这种循环持续下去,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将无法提高,增值税等货物劳务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的税制结构将长期存续,不利于提高整体税制的公平性。
六、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论证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不具备进一步提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通过与OECD成员国的比较显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较高,因此没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另一方面,通过国际比较分析,论证了当前较高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职能、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以及我国整体税制的公平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果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将加剧这些消极影响。
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较高的现状及其影响,本文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维持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稳定,直至其回到合理水平,之后可考虑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此外,综合所得范围过窄、财产所得征税力度不足等其他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因素,也应尽快得到纠正,并由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最终形成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较高的税制结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