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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面临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或潜在的威胁。此时,他们有权请求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对此申请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申请人该如何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此专门设立了“履职之诉”,为公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将以《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和第47条为核心,系统解析这一诉讼类型。
一、 法律依据:两条文的分工与协作
履职之诉的法律根基主要源于《行政诉讼法》的两个关键条款,它们分别从 “受案范围” 和 “起诉期限” 两个维度进行了规定。
1.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受案范围的依据)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核心解读:
· 功能定位: 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职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它解决了 “什么事情可以告” 的问题。
· 行为形态: 不仅包括明确的 “拒绝履行” (作为式的否定行为),也包括 “不予答复” (不作为式的消极行为)。这两种形态均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 保护权益: 明确保护的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表明其保护范围是开放性的,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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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起诉期限的程序规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心解读:
· 功能定位: 本条解决了 “什么时候可以告” 的问题,即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 一般期限: 规定了 “两个月” 的履行期限。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未履行,当事人即取得起诉权。
· 特别规定优先: 尊重其他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短或更长的履职期限,则优先适用该规定。
两条文的关系:
第12条第6款是实体性诉权的授予,第47条是程序性诉权的激活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提起履职之诉的完整法律链条:首先,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属于第12条第6款的受案范围;其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状态满足了第47条规定的期限要求,当事人便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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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起履职之诉的法定要件
结合上述法条与司法实践,提起一项成功的履职之诉,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法理】
1.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负有保护申请人特定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这是前提和基础。 职权法定原则。

2. 当事人已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交了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明确申请。原则上,行政机关不主动依职权启动的程序,需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程序启动条件。
3. 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明确拒绝;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 · 虽未明确拒绝,但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4. 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通常自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后即可起诉。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如15日),则期满后可立即起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
5. 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事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可能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 有原告资格原则。
6.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需遵循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则。通常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管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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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履职之诉后,将围绕以下核心问题进行审理:
1. 审查焦点:
· 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原告是否提出了合法有效的申请?
· 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形?
· 被告不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2. 判决结果:
· 履行判决: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机关确实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该履职仍有实际意义,则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 确认违法判决: 如果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例如,违法行为已实施完毕,损害已无法避免),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判决。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 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经审理发现被告无法定职责、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被告已依法履行职责等,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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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1. 保留申请证据至关重要。 务必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保留好邮寄凭证、签收回执或现场提交的复印件。这是证明“已提出申请”的关键证据。
2. 明确申请内容。 申请中应清晰陈述事实、指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的履职请求(例如,“请求贵局依法查处XX公司的违法行为”)。
3. 注意特殊履职期限。 在申请前,核查相关领域是否有特别法规定了更短的履职期限,以便准确把握起诉时机。
4. “不予答复”的证明。 对于“不予答复”,只需证明申请已送达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回应即可,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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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与第47条共同构筑的履职之诉,是监督行政机关勤勉尽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利器。它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将“法定职责”从纸面上的规定转化为行政机关必须行动的现实压力。
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了解并善用这一诉讼类型,不仅是在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在积极参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推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则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