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12年2月12日,清朝正式宣告灭亡。这一历史事件发生得非常平静,几乎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在武昌起义爆发后不久的一个月内,清朝的14个省份陆续宣布独立,纷纷支持成立共和制政府。然而,在清朝灭亡之后,许多原本属于清朝的官员和衙门并没有立即发生变化,依旧维持着以前的模样,只不过换上了新的服饰,挂牌也更新了,形式上看似有所改变。
例如,清朝时期的监狱仍然继续使用,只是在名称上做了些许调整。为了适应新的政权,这些监狱的名字大多做了一些更改,然而也有一些监狱,像是张之洞所创办的“湖北省模范监狱”,其名称几乎没有做任何改动,仍然继续沿用。尽管如此,随着新政府的成立,新的政治体制不可避免地会重新审判监狱中的囚犯,并会根据新的法律进行减刑或赦免。然而,当时的民国政府,尤其是袁世凯,宣布“继续沿用前清律法”,这一决定意味着能够获得赦免的囚犯数量非常有限。尽管如此,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还是让一些人有机会得到释放。
首先,革命党成员得以释放。新政府的成立,可以说是革命胜利的象征。因此,新政府首要任务之一就是释放那些因参与革命活动而被清朝政府囚禁的政治犯。像汪精卫,他因为刺杀摄政王载沣而被清朝判处终身监禁,在武昌起义之后,袁世凯为了争取革命者的支持,特地下令释放了汪精卫。
其次,一些犯人的刑期得到了减轻或免除。在新政府成立后,相关部门对囚犯进行了重新审视,并根据一定标准进行了减刑。比如,有些死刑犯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些无期徒刑犯则变为有期徒刑,还有一部分犯人的刑期得到了缩短。对于那些在监狱中有良好表现,或在某些情况下有贡献的囚犯,部分人还提前获释。
最后,假释制度的出现也让部分犯人得到了机会。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推行了《监狱规则》,其中规定对符合保释条件的犯人可实施假释。假释的标准通常是因为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或者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民国时期的第一位假释犯人是贾万和,他因在监狱中检举有功而得到了减刑,从秋审(即处罚)改为发遣(发配至边疆)。后来,因为他的表现良好,最终得到了假释,顺利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