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烟开刘德利 柳林河畔 2025年08月16日 21:44 山东
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仅仅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有要就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
其次,研究涉税犯罪,必须将涉税犯罪放入到这个“领域”中,在这个领域中观察涉税犯罪。因为不同的领域法律、政策不同,所以,犯罪行为也就不同。
第三,研究涉税犯罪,必须和税法相结合,税法的规定直接影响某个领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同时也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方式。
概言之,就是“涉税刑法、犯罪+税法+行业领域”的研究方法。
第四,环境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所谓环境犯罪学,强调犯罪与物理、社会、时间、法律环境的互动关系,认为犯罪并非随机产生,而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该理论关注犯罪发生的空间模式、情景诱因和环境设计,自在通过优化环境来预防犯罪。
比如,没有监控,灯光昏暗的公园,就容易发生盗窃、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
实际上,研究行业领域,研究这个行业的税法规定,以及这个领域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属于这领域的“环境”,就是对这个领域环境的“重建”,通过“重建”这个环境,并把涉税犯罪行为“置入”到这个环境中,观察、研究涉税犯罪行为,获取涉税犯罪的上帝视角。
环境犯罪学侧重对犯罪之外的环境影响因素对犯罪进行研究。
第四、犯罪生态学的研究方法。所谓犯罪生态学,涉税犯罪不仅受个体动机的影响,还与经济环境、政策制度、社会文化以及技术条件密切相关。从犯罪生态学的视角看,涉税犯罪是特定社会、经济、法律、技术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可以从空间、时间、社会结构、监管环境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池塘的地理位置,气候、地质条件、水文、生物多样性等,这些侧重外在的东西,属于“环境”。
具体到犯罪,就属于国家、城市、地理位置,经济反战条件,社会文化水平、交通网络、生活水平,宗教等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这属于环境犯罪学的研究的对象。
池塘里的水质、地质,水草,人类居住情况,生物关联关系,比如“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紫泥”,就属于犯罪生态。
具体到犯罪,就属于犯罪的结构、规模、类型、特点等内容。这就时犯罪生态学研究的对象。
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方法研究涉税犯罪,就获得了关于涉税犯罪的“上帝视角”。
所谓上帝视角,就是站在飞机上俯瞰大地的视角。即了解了犯罪的方方面面,对涉税犯罪“洞若观火”。
所谓上帝视角,就好像知道一个人的前世、今生、和来世。对涉税犯罪来说,就是知道这种犯罪的历史、演变、现在,和未来发展。《金刚经》: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
某甲企业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某甲从黄金交易所购进黄金,然后将黄金无票卖给某乙黄金加工企业,黄金加工企业加工黄金首饰,销售给消费者,不开票,这部分黄金的购销都没有票据,独立于正规账目之外,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对某甲来说,其从黄金交易所购进黄金,获取进项税发票,应该将黄金销售给黄金加工企业的时候,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对某甲来说,有进项有销项,进项相抵,不会出现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但是,某甲销售某乙不开票,就成了“某乙以某甲的名义从黄金交易所购进黄金”,成为“票货分离”,某甲不给某乙开票,某乙也不要票,因为某乙只有不要票,才会隐藏收入和成本,逃避纳税。某甲对这种情况心知肚明。
某甲和某乙之所以这样操作,就是因为黄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他们这样做的目的让某乙逃避缴纳消费税。
因为某甲没有给某乙开票,这就造成某甲手中有进项发票,但是没有销项发票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富余票”,某甲必须将这些票开出去,如果不开出去,有进项没有销项势必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其次,如果不开出去,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没有意义。
此时,某甲注册某乙、某丙等关联公司,用于“过票”,某甲开票给某乙为黄金发票,某乙开给某丙为煤炭发票,某丙开给需要票的小煤窑,用于解决自己不能开票的困境。
之前破获的黄金票犯罪,多是通过“过票”,将发票转变成煤炭发票,开给小煤窑,其原因是黄金的增值税税率和煤炭的增值税税率相同。
这是因为,前些年政府进行落后产能整治,很多小煤窑被称作落后产能被关停并转,于是他们偷偷进行生产,然后进行销售,他们开不了票,就找上述某甲、某乙等专门开票的人开票,以解决他们对发票的“燃眉之急”。
这部分因为有真实交易,不以骗税为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某丁公司是外贸企业,其收购了大量的小煤窑生产的煤炭,然后报关出口,但是,没有发票,于是找到某乙某丙,让某丙或者某乙开具了发票,办理了出口退税。
这部分,因为有真实的出口,其目的是将已经缴纳的税退回来,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某丁购买其他公司出口煤炭而无法办理退税出口信息,然后找某乙和某丙开具发票,办理出口退税。
这属于“买单配票”,可以认为构成犯罪,认为不构成犯罪也可以,毕竟其他公司的确也出口了。
综合上述整个链条和流程,你会发现,某甲的行为主要是帮助某乙逃避缴纳消费税,至于其开票行为,因为各个环节都交税了,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应该追究某甲和某乙逃税罪的责任。
“无虚开,无骗税”,在上述出口退税的环节,各个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都完整,都缴纳了税款,没有增值税损失。
上图中,黄金收购公司或者个人,就属于要黄金不要票的人,他们加工黄金销售不开票,既逃避消费税,也逃避增值税。
A公司就属于过票的公司,负责将黄金票“变票”成电解铜。
A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电解铜,并对外开电解铜,因为加工过程中需要黄金,这样迷惑性的比较强,这笔粗暴地将黄金变成煤炭要高明的多。
B公司将发票开给需要发票的下游企业。根据《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如果下游企业用于骗取留抵税额,则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如果是少缴税款,则构成逃税。
某甲为炼油厂,某乙为某甲炼油厂的合格客户,根据规定,只有某甲认可的的公司才能从某甲购进成品油。
某加油站和某乙商定,加油站将资金打给某乙,某乙从某甲购进成品油,加油站不需要进项票,只要货,某乙手中就有大量的进项票,需要寻找下家。
成品油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即某甲销售成品给某乙的时候,某乙就缴纳了消费税,因此,这种情况不涉及消费税的问题。
加油站购进成品油不要票,销售成品油给私家车主不要票,这部分收入体外循环,逃避缴纳税款,某乙和加油站构成逃税罪。
某乙将发票开个专门开票的物流企业某丙,某丙再开给那些聘请大货车司机提供服务,但是大货车司机开不了发票的人。这部分一部分是物流公司,一部分是网络货运平台。
笔者就办理了一起注册公司,从某乙这样的企业购进进项票,然后开具物流票给物流公司的虚开犯罪,这种公司“进销两虚”。
有时,某乙开票给某丙,某丙变票开给某丁,某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环开”:某甲炼油厂,销售原油给某丙,某丙过票给某丁,某丁开成品油票给某甲,这样是成环的。
上述关联企业之所以这样操作,是因为某甲炼油厂作为消费税的合格纳税人,其销售原油不征收消费税,购进成品油不缴纳消费税,只有销售成品油的时候,才缴纳消费税,因此,通过上述过票、变票,变成购进成品油,销售原油,从而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某甲从国外进口成品油,获得海关增值税专用交款书,实质上属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某甲将油卖给加油站,不开票,加油站获取无票油,逃避缴纳税款。
然后,某甲再将上述剩余票,开给某乙、某乙开给某丁。和情形二情况类似。
本案中,一方面,生产企业开给贸易公司发票,贸易公司将成品油交给了D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然后贸易公司将剩余发票开给了托盘公司。
另一方面,C公司开原油等发票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变票给生产企业为成品油。从而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某甲为农业公司,其给农民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农产品,然后销售给某乙加工企业,某乙出口到国外。
比如,某甲本来从农户中收购一万吨农产品,但是某甲给100个二道贩子开具了发票,然后将这些农产品销售给某乙,某甲加工后出口。
其次,某甲没有骗税目的,农产品本来就含税,通过开具发票将税退回来,也算正常。
第三、某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既方便了农民,也方便了某乙等企业。
有时候,某乙这样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上游“架构”一个农业公司给自己开票。
还有的时候,某甲这样的企业,在下游“架构”一个农产品出口公司,对外出口农产品。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有真实的交易,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成作文《上帝视角的获得》和《办理案件的“上帝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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