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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公司帮忙贷款8.3万元扣下2.8万元服务费,涉嫌诈骗犯罪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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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市民黄先生在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自贸区支行贷款8.3万元。双方《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按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2%支付服务费。但黄先生收到银行发放的8.3万元贷款后,该公司以“贷款需要做贷后管理”为由,让他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后,扣留了2.8万元,之后说是贷款服务费。黄先生感觉被套路了,电话银行咨询后报警。

【璞评】

第三方公司帮忙贷款8.3万元扣下2.8万元服务费,涉嫌诈骗犯罪

绳子常从细处断。欺诈、蒙骗的受害人,也常常是偏弱势的群体,对专业事项缺乏认知判断能力的群体,有迫切需求而“乱病急投医”的群体等。

本事件受害人黄先生,找这家第三方的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帮忙办理贷款8.3万元被收取2.8万元所谓服务费,并非黄先生真实意愿,也显失公平,在贷款办理及被扣2.8万元所谓服务费期间还存在被欺诈、蒙骗的情形。

显然,这已经不仅是合同纠纷问题,而是该第三方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甚至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发放贷款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自贸区支行的贷款调查人员、面谈人员也可能涉嫌违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就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

本事件受害人黄先生,与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上,约定的贷款服务金额是“按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放款金额的2%收取,放款一笔收取一笔”。从现有披露信息来看,南宁市星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与黄先生签订该《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时,直到扣下黄先生2.8万元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告知了黄先生要收取2.8万元服务费而非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放款金额的2%收取”服务费。

《客户融资核算明细》
南国早报2025年08月29日报道

这家星元公司提供的扣款2.8万元服务费依据《客户融资核算明细》,是银行向黄先生发放8.3万元贷款后形成的,也未明确载明2.8万元是贷款服务费。黄先生也称,他签署此份《客户融资核算明细》,是星元公司已经扣收其2.8万元之后签的,“签这个是为了拿回那2.8万元”。显然,支付这笔2.8万元所谓贷款服务费,违背了黄先生真实意思

南国早报2025年08月29日报道
南国早报2025年08月29日报道

从黄先生陈述来看,这家星元公司在协助黄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尤其是银行发放贷款后至签署《客户融资核算明细》期间,涉嫌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欺诈行为。如,涉嫌虚构需要由其公司“做贷后管理”,涉嫌虚构资金“要转到第三方账户。如果不转过去,银行核查该笔资金流向时,会问责广西北部湾银行及第三方公司。只有转过去才有银行电话回审这个环节,贷款才算办理完成。如果没有转款,就没完成贷款,且15分钟后款项会退回”。尤其是,自称“广西北部湾银行风控”的人给黄先生打电话,称黄先生属“中高风险客户”,需冻结2.8万元。是否真的有人以“广西北部湾银行风控”名义打前述电话给黄先生?这个电话,肯定不会是发放贷款的广西北部湾银行方面的人,如果真的给黄先生打过前述电话,那么,是重大欺诈行为

显然,这家星元公司已经涉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欺诈手段,非法占有黄先生两万多元(2.8-8.3*2%=2.634万元),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当地公安机关不应作为民事纠纷以“不属管辖”为由进行处置,而应启动刑事案件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