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陕西、四川、广西、山西、河南等地相关文献及考古材料为基础,讨论明代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烧造、使用与组织管理。明代地方藩王所用建筑琉璃均为本地烧造,其原料一般在当地开采。烧造的组织流程是先由地方王府提请中央,得到皇帝亲允后,再将事宜交予藩地所在省组织实施,其间各项还需经工部奏准,组织管理涉及藩王府、工部、地方政府、内官监等几方。最后的产品除供应诸藩王府、王墓和香火院外,地方重要的寺观庙宇也可经由王府敕赐使用官烧琉璃件。同一地区不同窑场的产品流向以及窑场与藩王之间的供应关系均存在差异性,某些窑场可能专供特定藩地,某些窑场可能同时供应不同藩地。此外,本文还讨论了藩地烧造和使用建筑琉璃的等级规制,以及这种等级规制在明代中后期的瓦解。
试论明代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烧造、使用与组织管理
建筑琉璃是一种历史悠久又独具特色的建筑构件,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过研究。又因明代官式建筑中琉璃构件的使用规模空前巨大,明代琉璃的专门研究亦不缺乏。但是纵观过往的相关研究,要么基于最高规格的皇家案例来讨论,要么不论官民、广收案例进行普适性总结,对中间一级的地方藩王所用建筑琉璃往往缺乏关注。与皇室用建筑琉璃相比,明代地方藩王所用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烧造的本地化,其原料和最终产品的运输范围大致不会超出藩地所在省,这也就造成了文献资料和考古材料的相对缺乏。一是地方上历史文献本就不如中央翔实,二是长期以来各地针对明代琉璃烧造和使用开展的考古工作也相对较少。但目前为止,各地仍然积累了一些材料可供使用。本文试图基于陕西、四川、山西、河南、广西、湖北等地的材料对明代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烧造、使用及组织管理进行研究。
琉璃烧造对原料的要求高于一般砖瓦,尤其对于皇家建筑而言,原料使用非常严格,甚至会指定运程十分遥远的产地。《天工开物》有载:“若皇家宫殿所用,大异于是。其制为琉璃瓦者⋯⋯其土必取于太平府(舟运三千里,方达京师,参沙之伪,雇役掳舡之扰,害不可极,即承天皇陵亦取于此,无人议正)。”这段材料在过往的相关研究中被广泛引用,作为明代官式建筑琉璃烧造管理的论据。但这种最高等级的叙事视角容易模糊更次层级的差异性。实际上,供应地方藩王的琉璃窑与京师琉璃厂有所不同,包括陶土和釉药在内的原料一般都是当地开采,然后进行烧造。
(一)诸藩所用琉璃窑及其陶土来源
1. 陕西立地坡琉璃窑和华阴西岳庙琉璃窑
明嘉靖十七年(1538)《重修立地琉璃厂敕赐崇仁下院宝山禅林碑记》(以下简称《重修厂寺碑记》)有载:“东南隅名立地坡者,乃圣祖开天之后,分封诸藩,特赐秦国,以为专造琉璃厂地也。⋯⋯其地川原迥旷,出产干泥,足以造陶器之用。”可见陕西立地坡琉璃厂从明初开始就专为秦王府烧造建筑琉璃,且陶土来源于本地。立地坡琉璃厂所在的铜川市耐火黏土储量居陕西省第一,陶瓷黏土储量居第二,陈炉镇上店和立地坡一带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硬质黏土和软质黏土资源,占全省储量的80%以上,这就为琉璃件的就地烧造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考古调查人员曾在立地坡堡子的断崖下看到“旧土洞”,应该就是古代陶工开采坩土原料的遗留。
华阴西岳庙内曾发现七座烧制琉璃瓦件的窑址。西岳庙长期被作为皇家祭祀场所,历史上经历过数次大修。对遗址出土的宋代至清代琉璃瓦进行检测发现,该地琉璃胎料直到清代早期都一直来自本地,但到清代晚期,西岳庙所用琉璃件原料成分的数值范围变得分散,且与立地坡样品分布区域一致,说明在清晚期,西岳庙所用琉璃件才改由立地坡烧制。
2. 山西孟家井琉璃窑
山西太原孟家井窑是现在可以确认的明晋王府烧造建筑琉璃的窑场。弘治三年《重修伯灵庙记碑》有载:“榆次县治之北六十里,有乡曰孟家井,居氓大率曰三百家,乃古昔陶器之所⋯⋯我辈居于斯,而陶器者不为少矣。幸而得斯土也,为斯器也,致斯用也,获利良多。⋯⋯宫室其器皿,其用至夥也。”所称“得斯土”“为斯器”,说明榆次窑所用陶土采自本地。榆次猫儿岭与太原附近宋墓出土的部分本地窑瓷器的胎釉十分相似,也可以说明榆次窑一直是采用本地原料烧造。孟家井村是储量丰富的陶土矿产地,所产煤系高岭土和黏土有机质含量高、黏性较强、含铁量较少,煤系高岭土烧制后色白,质密,是最理想的烧造原料;黏土因色泽和耐火度不同,有黄坩、青坩、白坩等不同的坩土称呼。孟家井窑址发现的明代琉璃遗物中有灰胎、土红胎、土黄胎、白胎等不同胎色,就是采用了不同的陶土原料所致。
3. 成都琉璃厂
成都琉璃厂窑(华阳窑)是明代蜀藩烧造琉璃件的官窑。成都东郊分布着面积广大的成都黏土层,从唐代至明代一直作为琉璃厂窑的原料来源,黏土层中间有网状穿插的灰白色高岭土条带。由于大部分黏土含铁量高,成都琉璃厂窑所烧器物的胎在明代以前一直呈红色、紫色或棕褐色,火候不超过1000摄氏度,至明代改用高岭土含量较高的土料,胎才变为灰白色,火候在1200摄氏度左右。成都考古所曾对成都黄龙溪镇明蜀藩王墓出土的四件琉璃瓦以及成都琉璃厂窑出土的宋代釉陶进行过胎体对比分析,发现二者胎的微量元素组成接近,说明原料产地相近;对琉璃厂窑址出土南宋陶瓷器的科技分析表明其原料来源于四川本地,则明蜀王墓使用的琉璃瓦原料应该也是来自本地。
4. 河南诸藩所用琉璃窑
明廷在河南开封、安阳、沁阳、洛阳、汝南、禹州等地均有分封,诸藩也有使用琉璃建筑构件。虽然还没有确认对应的琉璃窑口,但通过对所用琉璃构件的成分分析,发现河南诸藩所用均为河南本地生产,与南京皇室不是一个生产系统,其生产年代下限不晚于宣德,并至少延续到万历。河南地区还可进一步分为三个系统:安阳赵王所用可能产自磁州窑,沁阳郑王所用可能产自当阳峪窑,而洛阳伊王、确山崇王、禹州徽王等所用可能产自禹州窑。这三个窑口都具有悠久的瓷器烧造历史,所在地区制瓷原料丰富,瓷土和釉土储量巨大。
5. 广西桂林窑里村琉璃窑
桂林窑里村分布有宋代至清代的民窑和官窑,1983年在下窑地区发现明代琉璃窑,所出琉璃件与靖江王府和王墓的一致,确认为明代靖江王府所用琉璃窑。窑里村一带旧名“细瓦窑”,“细瓦”即指细胎琉璃瓦。该地陶土资源丰富,至今村周边还遗留有十余个制陶取土形成的巨大土塘(当地俗称“大土塘”和“窑边中塘”)。
(二)釉料来源
地方琉璃窑釉药的开采目前所见文献和考古材料都极少,《天工开物》记载:“外省亲王殿与仙佛宫观间亦为之,但色料各有,譬合采取,不必尽同。” 可见,京都以外的地方王府和宫观所用琉璃釉料根据所在地的情况而各有不同。以秦王府琉璃厂为例,虽然其釉药开采地不明确,但通过周边窑场的釉药开采情况以及在世老陶匠的口述,或许能获得一些线索。立地坡一带窑场的釉药主要在当地开采,白药部分来源于当地石灰岩中的一种青灰色页岩,部分开采于邻近富平县交界处的山塬,西距陈炉镇仅十余里,青蓝色釉药则是在白药基础上配置而成。釉药的用量相较于陶土小得多,如果地方琉璃窑的开设是以原料为导向的话,那么陶土的优先级应远大于釉药,釉药不一定能就地开采但来源地也不应太远。
烧造的组织流程及管理制度是明代藩王建筑琉璃造用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但不同于皇室建筑的营建往往有详细记载,藩地的营建记载相对简略,可考文献较少,只能从碎片化的材料中管窥一二。
(一)烧造的专门性和地方性
明代地方藩王使用的建筑琉璃与皇家用琉璃一样,是专门开办官窑进行烧造的。《重修厂寺碑记》所记立地坡“以为专造琉璃厂地”即是。这类专门性极强的琉璃窑往往与地方民窑相分离,但又会相对集中地分布于窑区内,延续地方窑的烧造传统。明代立地坡秦王府琉璃厂占去了立地镇西半部的寺坡一带,民窑则主要分布在立地镇东半部,西半部窑址所出的很多琉璃瓦件上戳印阴文“官”或“工”,表明其官烧或官用的性质。山西孟家井窑从金代开始烧造瓷器,出土了较多的金元时期生活用瓷,但至明代,出土器物就变成以建筑琉璃为主,此外就仅见一些非常粗糙的白地黑花瓷,应为当时窑区内人们的生活所用而非产品,也就是说自明代变为官烧琉璃的窑口后,孟家井窑就不再具备烧造日用器的功能。四川琉璃厂窑也有类似的情况,据民国《华阳县志》记载:“向此之北,即琉璃厂,明世官烧琉璃地也。”现成都琉璃厂一带自晚唐开始,一直是规模宏大的官办陶瓷手工场,所出各类日用陶瓷产品曾经一度独占整个四川市场,但明代开始就不再为民间烧造,改为专烧官用琉璃件,琉璃厂的地名也从明代开始流传下来。
各地使用的官式琉璃构件在专门烧造的同时,还表现出很多地方性特点。
1. 釉色
明太祖规定“亲王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复以青琉璃瓦”,但由于“外省亲王殿与仙佛宫观⋯⋯色料各有”,诸藩所用琉璃的色釉配置和最终呈色各有差异,“青琉璃”呈孔雀蓝、草绿、浅绿、蓝绿、深绿、褐绿等色。[表一]整理了明代陕西秦藩、山西晋藩、四川蜀藩、广西靖江藩、河南周藩诸王府、王墓及(或)其官用琉璃窑所出建筑琉璃的釉色。可见,秦藩、晋藩烧造的琉璃件主要为孔雀蓝釉,蜀藩、靖江藩、周藩主要为绿釉,部分兼用绿釉、蓝釉,另有极少数黑、褐、紫釉〔图一〕。
表一 明代部分藩地出土琉璃构件及釉色统计表
图一 明藩出土“青琉璃”瓦件的釉色差异
1. 立地坡琉璃厂琉璃滴水 2. 周定王墓琉璃滴水 3. 周简王墓琉璃滴水 4-6. 周王府琉璃勾头 7. 孟家井窑琉璃瓦当 8. 蜀王府琉璃滴水 9. 靖江昭和王墓琉璃勾头
2. 造型
地方上“仙人骑凤”的造型延续了明初仙人侧身骑凤、凤头侧扭的做法,直到明末才出现正身骑凤、凤头朝前的造型,且与皇家建筑中“仙人正身骑凤”构件造型差异较大。郭华瑜曾指出,仙官侧身骑凤的做法只在明初洪武及永乐初期出现并使用〔图二:1〕,永乐朝营造北京宫殿时已经改为顺身而坐面向角脊端部,这种改变应是为了减少琉璃烧制的废品率。那么目前在藩地发现的“仙人骑凤”在明代中期以后仍然保留着仙人侧骑的造型〔图二:2-4〕,可能是由于地方藩王烧造这类琉璃构件的频率不高、数量较少,可以追求造型相对复杂、烧造难度较高的走兽做法。地方上明末才出现仙人正骑的案例〔图二:5〕,且与万历以后皇家建筑上的仙人正骑构件〔图二:6-8〕造型差异较大:后者虽改为正骑,但仙人和凤鸟的形制还基本保留着明代官式建筑仙人构件的特点,人物衣纹清晰,凤鸟翅尾刻画细致繁复,凤尾下部斜直,底部云纹立体生动;前者却明显脱离了官式造型,仙人仅作半身,不刻画衣服袖子及下摆,凤尾呈窄长的波浪形,底部没有云纹,造型呆板简化,纹饰简单重复,具有很强的地方特点。
图二 明、清“仙人骑凤”造型差异
1. 明孝陵“仙人侧身骑凤”构件 2. 靖江昭和王墓“仙人侧身骑凤”构件 3. 蜀和/定王墓“仙人侧身骑凤”构件 4. 蜀怀王墓“仙人侧身骑凤”构件 5. 晋裕王墓“仙人正身骑凤”构件 6. 隆宗门“仙人正身骑凤”构件(永涛摄) 7. 养心殿遵义门“仙人正身骑凤”构件(永涛摄) 8. 保和殿“仙人正身骑凤”构件(永涛摄)
3. 铭文
部分地区烧造的官式琉璃上有字款铭文,铭文内容各藩王所用不同,并无定式。一些铭文表明了琉璃瓦官方造用的性质,如湖北钟祥郢靖王墓出土的一件绿釉筒瓦内侧刻一“朱”字〔图三:3〕;立地坡琉璃厂瓦件所带“官”“工”字款,别处也不曾见到。一些铭文表明烧造者的身份,如庞湾窑址出土的琉璃瓦件和武当山五龙宫、玉虚宫所用琉璃瓦件上均有“和记”二字〔图三:2〕,应为烧造瓦件的当地窑户或作坊的标记。一些铭文表明琉璃瓦的产地、烧造方法及数量,如立地坡出土过两件板瓦,瓦头阴刻“立地坡造凳水瓦壹样捌拾片”〔图三:1〕,“凳”通“澄”,意为陶泥过水沉淀。另有一些铭文符号意义暂时不明,如湖北钟祥郢靖王墓出土的一件绿釉板瓦,瓦尾端侧面用淡红色颜料手书一“沈”字〔图三:4〕,可能是烧造人或督烧人的姓氏;另如同墓出土的一件绿釉正当勾,器表刻有一个“七”字形符号〔图三:5〕。
图三 明藩琉璃瓦件铭文

1. 立地坡琉璃厂琉璃瓦铭文 2. 庞湾琉璃窑址“和记”铭文琉璃瓦 3-5. 郢靖王墓“朱”“沈”、“七”铭文琉璃瓦
可见,在符合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地方对琉璃件具体形制具有一定自主性。
(二)烧造的频率和临时性
大批量琉璃建筑构件往往只在相当规模的营建或维修时才会使用,因此地方上琉璃官窑的烧造又与御用琉璃窑有所不同,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成化以后,明廷规定地方王府五十年一修。虽然实际上没有绝对遵守(比如崇王府嘉靖二十年大修之后,万历二年又请大修,被神宗以不合定例为由拒绝,但还是拨给了二万两先修要紧之处),但总体上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大规模的营修一般间隔时间较长。据《重修厂寺碑记》所载,立地坡琉璃厂开设于明太祖分封秦王之时,后来在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年间经过数次督烧,嘉靖年又因秦王府重建而重修,证明了这类专供藩王的琉璃窑生产组织的临时性。
由于地方琉璃官窑并非长期持续烧造,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如宫室因故损圮或王亲薨逝)时,可能会面临无法及时组织生产的问题。正统八年(1443),永和昭定王去世,要与先逝王妃合葬,其子上奏称王妃墓享堂的绿琉璃年久损坏,但没有能重新烧造的人员条件,请求御赐琉璃,英宗让其改用黑瓦。永和昭定王妃王氏去世于宣德元年(1426),距彼时不过17年,永和王府便已找不到工匠和窑场烧造琉璃了,说明部分藩地官烧琉璃的场地和人员储备是相当不稳定的。
(三)开窑烧造的组织流程
阶段性的琉璃烧造依赖于王府宫室、陵墓或寺庙的营建,属于工程中制备砖石用料的一环,整体上需由王府提请中央,得到皇帝亲允后,再将事宜交予藩王所在地方组织实施,其间各项需经工部奏准,同时内官监还会派员督管。《重修厂寺碑记》记载:“敕赐飞鱼服承奉正凤张公沂、副使段公斌、王公泾、高公飞、贾公戬、杜公翊咸建议修造。王嘉是举,遂疏请于朝,天子俞允。事下陕西抚按三司、府衙州县,乃定夫役工价于各属,一准工部所题,而琉璃厂又今日所急也。”这个过程中至少涉及三方机构:藩王府、工部和地方政府。
藩王府烧造琉璃按制需要奏请中央。明太祖规定:“今诸王府宜各守定制,不得私有兴造,劳吾民匠,若有应须造作而不可已者,必奏请方许。”但实际上,各藩私下自行之烧造并不罕见。《嘉靖平凉府志》就曾记载韩藩私自造用龙纹琉璃瓦:“宸濠至横,亦不敢自造琉璃,必待奏报⋯⋯今私创庵观,宗室庭居多饰飞龙琉璃,皆非法也。”藩王府内设承奉司、典膳所、典宝所、典服所、门官等机构,包括烧造琉璃瓦件在内的王府营建造办事宜一概归由内官负责。1955年成都考古所在瘟祖庙清理了蜀藩太监丁祥墓,墓志铭记载:“为至正德初,侍于今上,尤重其能,屡命于琉璃厂董督陶冶,建诸瓴甓。”从频率来看,内官督烧琉璃实为常事。秦王府重建时,也任命了门正李文章在立地坡督厂。
工部掌管营造,皇家营建工程也在其职责范围内,下属的营缮司“典经营兴作之事,凡宫殿、陵寝、城郭、坛场、祠庙、仓库、廨宇、营房、王府邸第之役,鸠工会才,以时程督之”。工部需要参与从工程发起到执行的全过程,除了直接承担工程,发起营建项目、选址定例、筹集经费物料人员之外,还要就各类营建事宜沟通地方和中央,并对工程负监管之责,确保工程按时按规完成。如果工部对造办的某些事宜有所异议,可能会影响工程实施。弘治十六年(1503),朱宸濠奏请将宁王府改用琉璃瓦,工部以地方负担过重为由两次反对,明孝宗最后将中央给支的价银减半。后来朱宸濠坚持改换,逼迫江西二司将费用强行摊派到地方,并称“必得才能方面官督工,方为易完” ,请求把任务委派给熟悉琉璃瓦烧造的参政陈某、副使胡某,又被工部以二人职务不宜参与为由拒绝。
藩地政府是筹备营建材料的主要组织力量,其职责范围一度发生过变化。陕西秦、庆、肃、韩四藩早年营造府第没有征用地方军民,后来因费用过大“奏请有司营造,迁延勒逼,民甚苦之”,工部于成化十四年(1478)提出,“今后宜令有司备料价、夫匠,与王府自造”。可见,最初的地方政府不需要参与劳力征发和实际营造,而后需要负责营造并承担工料费用,再后又只需负责劳力和物料筹备,由王府自行营造。嘉靖二十八年(1549)规定:“亲王并妃,造坟开圹,行该省都布二司,派办夫匠,木石砖灰等料,合用冥器丧仪,一并造完送用。”《明会典》详细记载了嘉靖三十三年(1554)湖广德安府营建景王府的组织过程:“题准工部差司官一员,前去会同抚按,督同三司府卫官,相度起合用物料价银,先派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川、南直隶、江南府分共十万两,于抚按、司、府等衙门赃罚及无碍银内动支,如有不足量,于湖广地方均派,工匠人力于本府州县坐派,不敷之数量于附近府县起取协济。”可见,各级行政机构有具体分工:抚按三司和府衙负责支出物料经费,不足的部分再摊派到地方;州县负责劳力征发,工役价格由各级征发机构确定。
除了上述管理方之外,内官监也会参与到琉璃烧造的过程中来。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内官监)掌木、石、瓦、土、搭材、东行、西行、油漆、婚礼、火药十作,及米盐库、营造库、皇坛库,凡国家营造宫室、陵墓,并铜锡妆奁、器用暨冰窨诸事。”内官监要负责包括地方藩王在内的皇家营造事务:“凡外方修建分封藩王府第,亦是管理外差也⋯⋯领敕书关防前去,工竣即回。”其与工部政务互为表里,“专董其役”。《明秦门官西坪张公墓志铭》记载了内府宦官张西坪参与造办秦王府和王墓修缮所用砖瓦的事:张西坪于正德二年(1507)进入内府,最初负责管理琉璃局,同年秦王府及诸王寝因地震倾圮,却苦于财力不足难以修缮,张西坪亲自率领工役烧造琉璃砖瓦,最终“甓瓴山积,修建成功”。嘉靖十四年(1535),张西坪由内府改至秦王府任职,嘉靖十七年(1538)立地坡琉璃厂重修时,正是他调任秦王府后不久,所以在琉璃烧造事务上,张西坪完成了从内官监到王府内监的身份转变。但到了明朝后期,随着宦官权力的不断膨胀,内府在工程营造中的话语权甚至超过了工部及地方政府,至万历年间,“内监提督工程,势已牢不可破”。内官监由此变成油水丰厚的肥缺,诸如外建藩府之类的外差,更是“须数万金营求方能到手”。天启元年(1621),湖广衡州修建桂王府,内府管理黄用行贿五万两才获得了这份差事,最后却由于营建过程中贪污、工材滥竽充数,导致桂王府屡次坍塌,在崇祯二年(1629)被问罪。
在研究地方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流向和具体供应之前,需要先明晰明代建筑琉璃的使用制度,即哪些群体可以怎样烧造和使用什么样式的琉璃,以便于我们考查建筑琉璃的具体供应对象,进而讨论产品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产品流通控制。
(一)琉璃使用的等级制度
包括藩王一级在内,整个明代关于官式建筑琉璃使用制度的专门记录都比较少,零星散见于《明史》《皇明典礼志》等文献中。如《皇明典礼志》记载:“洪武九年春正月,诏礼部,亲王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复以青琉璃瓦,如东宫之制。洪武九年五月丙寅,命中书省臣,惟亲王宫得饰朱红大青绿,余居室止饰丹碧。”目前关于明代建筑琉璃使用等级制度的结论,多是基于清代的规定,综合明代建筑琉璃实例归纳而来。一般认为,琉璃纹饰方面,龙纹为皇(王)室专用;琉璃颜色方面,皇宫、皇陵、皇帝祭祀之社稷坛庙、皇帝敕建之寺观等可用黄色琉璃,藩王府邸、陵墓、城门楼、庙宇等可用绿色琉璃。
在藩王这一阶层内部,不同等级藩王的琉璃瓦件用度或有所区别。刘毅曾指出:“亲王陵园建筑一般以绿釉琉璃砖瓦装饰,郡王墓葬至少在墓室门檐等局部也可以用绿釉琉璃装饰。”孙凯通过对比多个周王墓的建筑用瓦情况发现,亲王和郡王的墓葬用瓦等级区别主要表现在琉璃瓦使用比例和瓦件用料两个方面:前者多用琉璃瓦,且胎料均为坩土;后者泥质灰陶瓦和琉璃瓦混用,所用琉璃瓦亦为釉陶,胎料为一般黏土。但由于目前各地明藩王墓的资料公布十分有限,尚无法证明这种等级差异是否普遍存在。
琉璃瓦的纹饰似乎也呈现出一些等级差异,主要表现在龙纹的爪数上。关于明代五爪龙纹的使用规制问题,学界已多有研究,但对象基本集中于瓷器和服饰,对建筑琉璃鲜有讨论。一种常见观点认为,五爪龙纹专作御用,地方藩王使用四爪或三爪龙纹,在明后期“僭礼坏乐”的风气下,龙纹的使用禁制被打破。也有观点认为,藩王一级并非不能使用五爪龙纹瓷,而是不能擅自烧造,嘉靖以前藩王的五爪龙纹瓷都是赏赐而来,嘉靖以后出现自购和私烧现象。但就建筑琉璃而言,各藩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周王府、周王墓从明代早期开始便一直使用五爪龙纹琉璃瓦,周定王墓〔图四:1〕、周简王墓〔图四:2〕,甚至包括郡王罗山悼惠王墓〔图四:3〕,均使用了五爪龙纹。成都黄龙溪大河村墓的琉璃勾头〔图四:4〕、滴水〔图四:5〕、瓦当〔图四:6〕均使用四爪龙纹,川江村墓的琉璃瓦当〔图四:7〕用五爪龙纹,两位墓主人的身份推测与蜀和王及蜀定王有关,两座墓葬的年代间隔极短;而在早期的蜀僖王墓中,虽然不清楚龙纹琉璃瓦件的细节,但墓室照壁所饰浮雕为五爪龙纹〔图四:8〕。
图四 明藩所用龙纹琉璃瓦、照壁
1. 周定王墓五爪龙纹滴水 2. 周简王墓五爪龙纹滴水 3. 罗山悼惠王墓五爪龙纹滴水 4. 大河村蜀王墓四爪龙纹勾头 5. 大河村蜀王墓四爪龙纹滴水 6. 大河村蜀王墓四爪龙纹瓦当 7. 川江村蜀王墓五爪龙纹瓦当 8. 蜀僖王墓五爪龙纹照壁
柴泽俊先生曾指出,明代除皇室以外,其他建筑上使用五爪龙纹琉璃件的时间在明中期。以晋王府香火院崇善寺为例,该寺大悲殿使用的明初琉璃瓦为四爪龙纹,嘉靖年重修以后,更换的琉璃瓦为五爪龙纹。
据以上材料,可以初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使用的等级规制方面,明代藩王级别显然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但不代表不存在龙纹琉璃瓦的使用等级差异。明代对于藩王使用龙纹的具体样式并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学界常引的朱元璋“前代藩王只用四爪龙床”之言,只能说明自元代明令“禁服双角五爪龙”以后,到明代五爪龙纹专为御用变成了不甚严格的约定俗成,藩王级别一般不宜使用,或者需要经过请旨,相当于一种潜在的等级规制。正是这种等级限制上的转变,导致了普遍层面上明代官式琉璃瓦前后期的龙纹爪数差异。
第二,烧造的等级规制方面,地方藩王烧造琉璃瓦按制需要奏请中央,具体到五爪龙纹瓦,则有专门请旨以及私自烧造两种途径。各藩所用琉璃瓦件均为本地烧造,这就与龙纹瓷器的情况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只能朝廷统一烧造再赏赐于藩地的限制,反而前文所举雍王府因缺少土料改用素瓦的例子,恰恰说明即使藩地没有条件烧造,中央也不会另行赐用。就周藩而言,周王府的营建规格是严重逾制的,发掘者认为这与初代周王朱橚本身不轨的政治活动有关,自其以降周王墓龙纹琉璃瓦全用五爪可能也是表现之一,那么周藩烧造五爪龙纹瓦应该就是一种私下行为。
第三,造用等级的时期差异方面,在明代前期和后期,地方藩王烧造和使用龙纹琉璃瓦的情况有所不同。到了中后期,藩地普遍使用五爪龙纹,如此大规模的琉璃件用量可能未必均经过专门奏请,说明此时琉璃纹饰造用的潜在等级规制已经基本瓦解。
(二)供应对象
藩地官烧的建筑琉璃除了满足王府的宫室、陵墓所用之外,还会供应王府香火院以及其他一些经过敕赐的寺观祠庙。
明代地方王府拥有大量的香火院,用来开展祈福祭祀活动,并给予寺院相应的资助和庇护。这些香火院或是出于藩王个人的宗教信仰需求和对宗教活动的兴趣,由王府自建;或是由于明廷对私建、增修寺观庙宇管控严格,地方寺庙依附王府转变而来。如此,香火院与王府形成了一种具有一定私有性质的、经济和政治上的绑定关系,香火院的修建活动需要经过王府准允,有时王府还会派出内官辅助。晋王府香火院崇善寺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重修,晋简王命承奉司、长史司负责筹措,所用龙纹琉璃瓦与孟家井窑址出土的非常相似,应该是由晋王府提供。
地方重要的寺观庙宇也可经由藩王敕赐使用官烧的琉璃构件。尽管立地坡琉璃厂的设立是缘于秦秦王府营建,民国《同官县志》也记载:“盖明时所制琉璃,专供秦王府盖造之用”,但西安大清真寺、西安文庙、西安东岳庙、崇仁寺故址等众多地方,都发现了与秦王府遗址及立地坡琉璃厂窑所出一致的孔雀蓝釉龙纹瓦当、滴水、鸱吻、垂兽等琉璃构件。西安大清真寺现存的明代嘉靖五年(1526)《敕赐清修寺重修碑》记载:“至成化二年四月,长安人马斌督工重修。成化十八年八月,奏请改寺名为敕赐清修寺。⋯⋯是工将成时,惟以稳兽为难。因散官孙世昌、孙世观特请于敕赐飞鱼服秦府承奉正凤岗、张公沂,公慨然允之,有乐善与人之志,盛德至厚也。遂启于秦国贤王殿下,即命赐之,且给砖瓦,克济乃事。”说明西安大清真寺所用龙纹琉璃瓦件以及鸱吻、垂兽是由秦王府赏赐而来。结合《重修厂寺碑记》所载,秦王府于嘉靖甲申年(1524)始修,至嘉靖乙未年(1535)完工,则重修大清真寺的时间恰在秦王府重修期内,清真寺所用琉璃建材应当来自于因秦王府营建活动重开的立地坡琉璃厂。西安文庙院址内陆续出土过一些孔雀蓝釉的板瓦、筒瓦、龙纹滴水,以及吻尾浮雕五爪龙纹的巨型孔雀蓝釉琉璃鸱吻一件,庙内所藏《西安府重修学庙之碑》记述了嘉靖九年(1530)对文庙、府学的一次整修,其中有“覆瓦易以琉璃”等句,学庙改用的琉璃建材应当同样来自于立地坡琉璃厂。西岳庙出土琉璃瓦的检测结果中,也有三个明代样品的成分数值与立地坡样品分布在同一区域。这都说明在本地王府之外,烧造量大的琉璃官窑还会供应所在地区的其他建筑。
(三)产品流通
在明确了产地和供应对象之后,我们还需要就二者具体如何对应,即地方官烧建筑琉璃的流通作一些讨论。一个生产琉璃构件的窑口会包含多个窑场,不同窑场的产品流向以及窑场与藩王之间的供应关系或均有差异,某些窑场可能专供特定藩地,某些窑场可能同时供应不同藩地。
四 结语
笔者通过对地方材料的广泛收集和梳理,较为全面地讨论了明代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烧造和使用体系,包括原料来源、组织管理、供应对象、造用规制、流通控制等方面。由于身份等级的差异,藩王在建筑琉璃的烧造和使用方面都呈现出与皇室不同的特点,这种差异性和特殊性往往被研究者所忽略。与后者相比,明代地方藩王所用建筑琉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烧造本地化,尤其是原料来源的范围通常局限于窑场所在地区。原料的本地指向直接关系到藩地建筑琉璃的烧造和使用,在原料条件不足时,藩地会降格使用普通素瓦。(2)产品具有地方性,在釉色、造型、铭文等方面,都具有一些不同于皇室建筑琉璃的特点。釉色在“青琉璃瓦”的统一规定下,由于各地釉料储备不同,呈现出蓝绿诸色;走兽“仙人骑凤”的地方造型延续了明初做法,直到明末才出现正身骑凤造型,且与皇家建筑中的造型差异较大。(3)烧造频率低,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可能无法及时组织生产。
烧造的组织管理涉及到王府、工部、地方政府、内官监等几方,流程上需由王府请旨,得到皇帝亲允后,再将事宜交予藩王所在地方组织实施,其间各项需经工部奏准,同时内官监还会派员督管。虽然烧造琉璃按制需要奏请中央,但实际上,各藩自行私烧的现象并不罕见。
藩地官烧建筑琉璃的供应对象包括王府、王墓、王府香火院以及其他一些经过敕赐的寺观祠庙。
造用规制方面,在较为笼统的使用等级规定的基础之上,呈现以下具体差异:(1)藩王阶层内部,不同等级的藩王的琉璃瓦件使用比例和瓦件用料有所区别。(2)龙纹瓦件爪数体现的等级差异,突破了以往对龙纹瓷造用制度的认识,认为藩王有资格使用五爪龙纹琉璃瓦,但存在潜在的等级规制,藩地通过请旨或私自烧造未获得五爪龙纹琉璃瓦,至明中后期,琉璃瓦龙纹使用的潜在等级规制已经基本瓦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郭洋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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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试论明代藩王所用建筑琉璃的烧造、使用与组织管理》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