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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适用自首情节时,绝非简单地“一刀切”给予固定比例的减刑,而是对“自首”这一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对其是否适用从宽,如果从宽,从宽幅度是多少。本文根据刑法并结合最高检、最高法相关规定,说明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如何对自首犯裁量刑罚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为人自首时的六种情况决定了对其从宽量刑的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原则是“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应当”。根据最高检、最高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对自首的被告人,应当考虑以下6种情节,采取在减少基准刑40%上限内,选择从宽的比例,分别是:

首先是自首的动机,这是判断被告人悔罪真实性的根本。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出于内心反省、道德谴责而主动投案,量刑时可享受从宽较大的量刑幅度。如果行为人自首的动机不纯,如因走投无路、博取同情、规避惩罚等自首,实务中所获得的从宽量刑幅度要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找人顶包替罪进行自首,不能构成自首,一经查实,将被依法惩处。

第二是自首的时间,体现了被告人主动将自己交予国家追诉的及时性。自首的时间越早,主动性越强,节约的司法资源越多,因而从宽幅度越大。例如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确定以及在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等,都会获得较大的从宽处罚力度。

最高法、最高检规定,对自首犯的量刑,应综合考虑6种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是自首的方式,反映了被告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如直接到司法机关或者委托他人投案,或者在司法机关未掌握任何犯罪线索时主动交代等,都可被认定为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宽处罚时力度更大。如果是被群众扭送途中,或已被包围、喊话后,无奈投案,从宽的力度相对较小。

第四是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这是自首成立的核心要件,也是判断悔罪态度的重要标尺。彻底、稳定地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要比只承认行为,否认主观故意的避重就轻行为从宽力度大。

第五是悔罪表现,体现了自首者对自己罪行的悔过程度。行为人自首后能积极退赃退赔、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尽力减少犯罪损害等获得更多的从宽力度。

六是罪行轻重,如果罪行较轻,自首后从宽幅度大,甚至可免除处罚。如果罪行严重,从宽幅度受限,甚至不予从宽。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即使有自首情节,从宽幅度也会非常严格。

二、对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满足“犯罪较轻”和“自首”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给予最大幅度的宽大处理,其力度远超普通自首。犯罪较轻,从刑期上来讲,主要是指轻型犯,一般是最高刑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从犯罪情节上来衡量,主要是指自首犯同时具有未遂、中止、系从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从宽情节。如果行为人具有前述情形,自首后再最终量刑时,人民法院可以在40%至100% 的区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减少比例,直至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三、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不能获得从宽处罚

所谓恶意自首,指的是行为人投案并供述的行为,其动机不是为了悔过自新,而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以一种“技术性”的操作来获取减刑的优惠,其内心并无真正的悔意。因此,最高检、最高法规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不能获得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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