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瑞税所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财产损失、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鉴证;税务代理、涉税咨询、顾问、筹划、合规体检;为外贸、生产出口企业代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各类涉税服务。电话:18655760555、13805571345、15385571345。
《国家税务总局:建筑行业纳税申报指南之政策要点》
一、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小贴士: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如果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为9%。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3.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如以工程未验收为由不确认收入,可能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特殊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不含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下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销售额确认
(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小贴士: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小贴士:企业支付的分包款需取得以下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六、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贴士: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时应审核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贴士:2027年12月3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七、税收优惠
(一)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小贴士:建筑企业既有境内建筑服务收入又有境外建筑服务收入时,应分别进行核算。
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要点
一、税率
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确认
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小贴士1:建筑企业对于跨年工程项目,需严格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及时确认收入,切勿发生应当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收入的情形,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准确计算。
小贴士2:建筑企业应当准确核算相关收入和成本,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成本,避免申报出错,影响税费缴纳。
小贴士3:建筑企业接收发包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应当做销售处理确认收入,不得隐瞒收入,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影响税款缴纳。
(二)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需要注意是:
1.成本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为成本;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费用。
小贴士1:企业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发生量结转工程成本,若后期支付时由于工程质量等客观原因可能未全额支付劳务费的,应及时冲减劳务成本。
小贴士2: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预提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及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2.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小贴士:已计提但实际未支付的相关税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及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4.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小贴士: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缴费凭证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8.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贴士:建筑企业需准确核算各项成本及费用,重视各类扣除凭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尤其在劳务分包等业务场景中,应以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若凭证缺失或不合规,将影响相关成本费用的扣除。
(三)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小贴士:建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确认亏损结转年限,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亏损弥补。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税收优惠
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如果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总分机构管理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小贴士: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准确计算实际经营收入,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四)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当准确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相关表单,避免因分支机构信息填写错误影响税款缴纳。
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和承包工程的个人。
二、应税项目的适用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准确判定自身适用的所得项目。如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避免因未按期申报产生涉税风险和滞纳金。
三、税率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的,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次年纳税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属于经营所得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小贴士: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次年汇算清缴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二)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小贴士: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征收管理及特殊规定
(一)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其中,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贴士: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向税务机关发起异议申诉。
(2) 对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如下规定办理: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执行。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就自身施工项目所支付的人员工资(包括季节性用工、灵活用工等人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三)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劳保等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其他实物、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等,应并入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除税法列明不属于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项目外,企业发放给个人的实物支出、非货币性福利支出等,均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隐瞒相关收入。
建筑行业印花税政策要点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税目税率
建筑行业在开展营业活动过程中,需书立各项应税凭证,主要书立的应税凭证及适用税率如下:
(一)承接工程书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对应的税目子目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二)购买或销售建筑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书立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四)租赁设备时书立的“租赁合同 ”: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五)运输材料或设备时书立的“运输合同”: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六)储存材料或设备时书立的“仓储合同”:税率为仓储费用的千分之一。
小贴士1: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小贴士2:建筑企业应当注意区分不同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避免因适用税率错误导致申报出错。
小贴士3:建筑企业应注意电子合同、分包合同均需要申报印花税,签订合同时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影响税款缴纳。
三、应纳税额计算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小贴士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小贴士2: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一)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四)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六)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如下: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小贴士:上述优惠政策均属于免征或减征,需进行相关减免税申报。
五、征收管理及特殊规定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三)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四)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建筑行业其他税费种政策要点
一、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若纳税人在建筑工地排放固体废物、水污染物或者一般性粉尘在内的大气污染物等应税污染物,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施工情形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影响税款缴纳。
二、房产税
(一)征收管理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时申报房产税,避免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影响税款缴纳。
(二)税收优惠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征收管理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在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征增值税时,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费率)按照机构所在地税率适用。
小贴士: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同工程项目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可能不同,建筑企业应当准确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避免申报错误。
(二)税收优惠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3.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纳税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小贴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税收优惠
1.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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