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轮的归类问题》一文只涉及有关商品归类的焦点问题,但未深入其底层依据,故作一文继续讨论脚轮归类的基本逻辑。
众所周知,脚轮可分为归入品目83.02和不归入品目83.02两种类型。不归入品目83.02的脚轮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尺寸规格不符合第八十三章注释二的要求,即不符合“直径(对于有胎的,连胎计算在内,下同)不超过75毫米的或直径虽超过75毫米,但所装轮或胎的宽度必须小于30毫米”;二是支架非贱金属制或无支架[注:严格来说,没有支架的就只是轮(wheel),而不能称作脚轮(castor)]。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就有必要界定“支架(mounting)”的范畴,所以才会有《脚轮的归类问题》一文的讨论。我们现在也已经知道,“支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常见的叉形支架,也有仅支撑单边轮轴的丁字轴支架。
那么接下来的焦点,就是非归入品目83.02的脚轮该怎么归类的问题。再具体一点,这类脚轮到底是作为零件归类,还是按材质归类?。《脚轮的归类问题》一文引用了83.02品目注释的排除条款,其规定“不符合本品目条文或本章注释二规定的小脚轮不归入本品目(例如,归入第八十七章)。”而脚轮归到第八十七章不可能是作为整车,只能是按车辆的零件,所以才说不归入品目83.02的脚轮应当优先考虑归零件,而不是构成材质。
当然,品目注释的规定并非究竟,其真正的底层逻辑其实是,大多数脚轮涉及的材料类的类、章,如第三十九章、第十五类等,几乎都存在排除第十六、十七和十八类的注释规定——这就意味着具有零件特征的脚轮,除了被归为“通用零件”的品目83.02的物品,从规则上都应当优先于材料类品目,作为相关机器、交通工具或仪器的零件进行归类。比方说,作为手推车零件的不符合品目83.02要求的脚轮,就是按非机械驱动车辆的零件归入品目87.16,因为第三十九章和第十五类的注释都排除了第十七类的车辆零件。
不过,当涉及“零件特征”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还会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即所归类的某款脚轮本身是否具有专用性。尽管就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则而言,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包括第十七类、第九十章的交通工具和仪器)的零件依然可以考虑按未列名的机器零件归到品目84.87,但归类决定J2015-0023显然为所有人提供了一个样板或者说指导,就是不符合品目83.02且具有通用性的脚轮,应当按照构成材质而不是零件来进行归类——在我国,人们对于一份已经正式公告且未失效的归类决定还是相对比较宽容的。

平心而论,脚轮归类用到的真的都是非常基础的思路和规定,以本号的深度本来是不需要花此等篇幅进行反复讨论的——这样简单的商品搞到粉丝来求助的地步,在那边瞎搞归类的某些人是不是也该好好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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