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2.6亿元




11月23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花生物”)突发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辽梅花、新疆梅花、吉林梅花被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下称“味之素”)告了,索赔金额高达2.6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自然人张伟早在2014年12月就因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阜丰”)的黄原胶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被后者起诉,后经近10年的诉讼审理,最终在去年1月,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自然人张伟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

今年2月,又因山东阜丰认为梅花生物未停止侵权行为再次于去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自然人张伟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最终在今年2025年3月4日,山东阜丰与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张伟达成和解协议,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应于2025年3月14日前支付和解金额2.33亿元。(相关阅读:行业 | 从10亿变2.33亿,味精两大巨头,谁亏了?谁赚了?)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阜丰集团称,支付完成后,该金额将被视为一次性完全赔偿,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将获得授权使用原告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

除了专利纠纷之外,11月6日,梅花生物还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孟庆山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折抵)。

孟庆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梅花生物担任任何职务,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项仅涉及孟庆山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而此次被味之素起诉的事由中,一是味之素认为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在味精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号为200580045189.5、名称为“产生L-谷氨酸的微生物和产生L-谷氨酸的方法”的专利权;二是味之素认为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在味精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号为201480005332.7号、名称为“L-氨基酸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而味之素每则起诉都索赔1.3亿元,并要求梅花生物承担诉讼费用。

更为关键的是,梅花生物和阜丰集团一直都是竞争对手,但在公告中,梅花生物称:“公司与日本味之素为长期合作伙伴,在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味精的生产技术领域有着多项合作共识,且其他多项合作至今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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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次梅花生物是被自己的“长期合作伙伴”告了。

并且,梅花生物表示,公司一贯尊重知识产权,重视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2025年7月公司完成对味之素之外日本最大的氨基酸相关企业协和发酵株式会社(Kyowa Hakko BioCo.,Ltd.,协和发酵)氨基酸和HMO业务的跨境并购交割。此次并购使公司获得协和发酵历史悠久的菌种平台,公司将在吸收相关平台优势基础上,持续增加相关专利布局,稳步构建合成生物学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将持续加码在生物制造、生命科学等核心领域的研发投入,2024年研发投入达7.33亿元,长期位居行业前列。

除了积极应诉之外,梅花生物还提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根据梅花生物最新披露的业绩显示,2025前三季度,梅花生物实现营业收入182.15亿元,同比下滑2.49%;实现归母净利润30.25亿元,同比增长51.61%;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20.19亿元,同比增长14.15%。

其中,鲜味剂、饲料氨基酸、医药氨基酸、大原料副产品、黄原胶等业务板块分别实现营收53.31亿元,、81.92亿元、4.69亿元、29.09亿元、13.1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20%、-1.87%、32.99%、4.36%和-19.22%。

如果此次诉讼梅花生物败诉,那势必会对其净利润产生影响。尽管近几年梅花生物在研发层面不断投入,但时不时的专利侵权诉讼,也会导致梅花生物的品牌受损,削弱其在国际市场层面的竞争力。据梅花生物最新披露,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占比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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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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