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
华龙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2、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3、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

4、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5、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6、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8、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9、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10、不具备以上条件,禁止提供餐饮服务,如需提供餐食需与符合条件的集体配餐公司签订规范的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四)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artContent img{max-width:656px;} #artContent h1{font-size:16px;font-weight: 400;}#artContent p img{float:none !important;}#artContent table{width:100%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