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年,女真各贝勒、大臣、将领等汇集在赫图阿拉,举行立国大典。努尔哈赤正式称“大英明汗”,定国号为“大金”,定年号为“天命”。自此,标志着后金政权正式建立起来。后金的政权的建立,是女真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努尔哈赤和明朝走向公开对立的开始。
但女真国家的建立却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铺垫。早在1587年,努尔哈赤在接近统一满洲五部之际,就建佛阿拉城,称王、定国政,颁布刑罚,初步建立了政权。1593年,努尔哈赤在古勒山一战击溃叶赫等九部联军,统一了建州女真。随即,努尔哈赤以“汗”“国王”自称,在对蒙古、朝鲜的文书中将自己的政权称为“女真国”、“满洲国”、“建州国”等。此时的努尔哈赤已经不再将自己视为一部之长,而是一国之君。
努尔哈赤在给朝鲜李朝国王的书信中自称“女直(真)国建州卫管束夷人之主佟奴儿哈赤”。这里话反映出的信息比较多,从中可以看出努尔哈赤自称本国就是“女真国”,但国书中却又加了“建州卫”等字样,可见努尔哈赤并不想过早和明朝对立,不想公开立国。
从1587年到1616年,在努尔哈赤的领导下,女真建设了军政组织——旗建制度:修建了首都——佛阿拉城和赫图阿拉;颁布了法律;创制了满文;设置了爵位和官职,使得国家国家组织逐渐完善了起来。涉及旗箭制度、都城建设、满文创立的内容已专设篇章介绍,本文则介绍一下集权制度、法律制度、官僚制度的建设。
(一)集权制度的形成
在部落时代,氏族会因一个部落的不断发展、膨胀而分裂,部落分裂的根源就是分家习俗的延续。比如一个部落的首领有3个儿子,按照“长子别居,幼子守灶”的原则,幼子则继承父亲的遗产,而长子和次子则带领自己的家人自成一部。努尔哈赤和舒尔哈齐就是这样的例子。
早期,努尔哈赤和舒尔哈赤兄弟就被称为“二酋”,地位虽然有高低的区别,但并不明显。因此,在佛阿拉城,“二酋”各有一个木栅,只是努尔哈赤的木栅位置更高一些;在敕书的分配上,努尔哈赤有360道,舒尔哈齐有140道;抚顺赏银每年800两,努尔哈赤占500两,舒尔哈齐占300两;1595年,朝鲜使者统计努尔哈齐有战马700多匹,舒尔哈齐也有400多匹。
在部落中,一般以强势一方为首,但其他酋长地位也不可忽视。一旦双方的力量相对均衡,那弱势的一方就很可能自立门户。在早期,舒尔哈齐和努尔哈赤就存在一些矛盾。如1599年攻哈达部,舒尔哈齐作为先锋却按兵不战,可能有保存实力的意思,遭到了努尔哈赤的斥责;1607年,乌碣崖之战,舒尔哈赤和乌拉王布占泰是姻亲关系,所以不肯出力。此战后,努尔哈赤欲杀舒尔哈齐的两位将领,但舒尔哈齐以“若杀二将,即杀我也”的强硬态度反对,努尔哈赤只能作罢。
舒尔哈齐也早有自立之心。1596年朝鲜使臣申忠一来访,舒尔哈齐要求朝鲜给兄弟二人的礼物要均衡。其后,舒尔哈齐又和李成梁联姻,将其中一女嫁给了李如柏。明朝则将舒尔哈齐作为制衡努尔哈赤的棋子,而他也对明朝发誓“无不听命”。 1609年,他和长子阿尔通阿、三子扎萨克图商议自立门户,于是在黑扯木建设基地,试图依靠明朝辽东的势力和努尔哈赤对立。
努尔哈赤为防止分裂,直接囚禁了舒尔哈齐,并杀死其长子和第三子。之后,舒尔哈齐所领的蓝旗被剥夺,后来在蓝旗中分出镶蓝旗后,才让舒尔哈齐的次子阿敏为旗主。至此,八旗之中只有一旗由舒尔哈齐子孙一系统率。努尔哈赤通过这种强硬和血腥的手段,废除了建州的“两头政长”的模式,实现了君主集权。
不久,努尔哈赤又处死了长子褚英。在舒尔哈齐去世后,褚英就被确立为了继承人,是建州废除“幼子守灶”的原则的开端。然而褚英是一个没有政治远见而且心胸狭窄之人,在每一次战役后,他夺走大部分战利品,导致八旗分利不均。如此,则激化了内部的矛盾。他强令要求五大臣和诸王发誓效忠自己。褚英的行为,不仅威胁到了努尔哈赤的地位,还会给建州带来内乱的危机。于是,努尔哈赤在1613年将之幽禁,两年后处死。褚英统率的白旗则分给了皇太极和杜度(褚英长子)。
褚英之死,算是后金试验嫡长子继承制的失败。此后的清朝就基本推行“能者居之”的继承制度,对整个清朝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刑法建设
部落时代,只有习惯,或者习惯法,也就是部落之中约定俗成的规范。国家出现后,习惯法逐渐演变为了刑法。习惯法体现的是部落成员共同的心理,而刑法则主要来自于制定者的心理。1587年,努尔哈赤“禁悖乱,戢盗贼”“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是建州法制出现的开端。
随着满文的出现,法律条文逐渐公之于众,习惯法正式演变为成文法。努尔哈赤时代,后金一直没有颁布一部法典,其法律主要来源于部落的习惯法、大汗的命令和临时颁布的文书,绝大部分保留于《满文老档》之中。可见,建州的法律比较原始,和各国早期的法律并没有多大的本质区别。其主要特点有:
(1)原始性:法律条文保留了氏族时代的残余习俗,不少法律条文体现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特征。其用刑以残暴血腥的肉刑为主,例如贯耳鼻、割嘴、挖眼、鞭刑等。其中贯耳鼻是女真民族常规的肉刑,直到1622年才宣布废除,但禁而不止。直到入关后才完全废除。

(2)阶级性。部落时代的习惯法虽然野蛮残暴,但也相对公正。但立国后的法律是国君颁布的,代表了国君的意志,维护者贵族的利益,所以含有阶级分化的特征。如贵族犯法,可以通过立功抵消,也可以罚银、没收财产、赔人(赔偿奴隶)等经济手段来替代。女真常见的贯耳鼻之刑绝不用于宗室贵族,针对各级官僚大臣也往往给与宽容,但平民犯法则严刑对待,和中原早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同一原则。
努尔哈赤还推行了记功银的制度。不同等级的军官和士兵可以或者不同等级的军功,分为十五个等级。一旦在战场上立功,在战场上受伤都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银两赏赐。而这些银两可以直接用来抵扣罪罚。例如一名士兵在对乌拉的作战中受伤三次,因此获得六等军功,可以折算抵消23两银之罪。由于不同等级的军官获得战功等级不同,所以这种抵消刑法的措施也是不公平的。
妇女、奴婢被视为财产的一部分,往往成为被处罚的替代品。如一八旗贵族意外打死了另一八旗贵族的属民,则需要拿出自己的属民作为赔偿。如有人叛国,其家产会被没收,其妻子儿女也会被杀或沦为奴婢。
(3)重视对财产的保护。建州法律条文中,涉及偷盗的条文很多,对偷盗者的处罚也非常严厉,重者直接判死刑。氏族时代早期,是原始形态的公有制,对没有私有财产。向国家阶段过渡中,私有制出现,保护私有制的条文应运而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乃是所有民众最基本的需求,也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对于贵族而言,确立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有更有利保护自身的利益,毕竟贵族的财产才是最多的。
但需要注意,早期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近代民主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本质区别。古人的财产虽然受到保护,但最高的君权可以任意剥夺和处决私人的财产,因为君权高于法律,法律只是君权的工具。
除此,人口被视为贵族的私有财产,同时也是国家的资源。所以,后金对逃人的处罚也非常残酷。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人口逃走,那也需要向国家赔偿相应的人口。
(三)官僚体系萌芽
八旗制度形成后,建州已经形成了贵族政治体系。贵族政治是所有早期国家的主要政治形态,主要表现为“天下一家”。全国各地的官员大多是和君王有血缘联系的贵族,贵族时代为官,垄断社会的特权。贵族政治也是贵族共治,君王只是贵族中的领袖,并没有绝对的权威。如果君主试图压制贵族的特权,扩张君权,则必须建立直辖于君主的官僚制度。
后金建立前后,建州的官僚制度已经开始萌芽。1588年,努尔哈赤开始设“理政听讼大臣”,到1613年已出现了五大臣,分别是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理、费扬古、扈尔汉。五大臣是努尔哈赤的亲信,他们有各自的旗属,但又可以超出旗的范围而负责对全国军政事务的管辖。在征战之时,五大臣随本旗出征;闲时则和努尔哈赤一起商议和处理政务。
“听讼”是五大臣最重要的政务之一,也就是司法。努尔哈赤又在五大臣之下设10位都堂断事官(扎尔固齐)和40个断事官,分别负责基层的民事诉讼和司法。案件一般先由断事官审理,再让五大臣审核,最后由旗主和努尔哈赤终审。
1615年,努尔哈赤还设八大臣看守赫图阿拉,设十六大臣负责粮库的管理,设四大臣负责维持箭队的狩猎秩序。
除此,努尔哈赤身边还有文秘官员,他们被称为“巴克什”,和汉语中的“博士”一个意思,本义是博学之人。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后,选择了八位博学的人担任八旗巴克什,负责教育八旗子弟。努尔哈赤身边的巴克什多参与管理账目、编纂档案等工作,比较有名的有额尔德尼、达海、武纳格、刚林等。
一些有文化的汉人也投努尔哈赤的帐下,成为了努尔哈赤的秘书,比较著名的是浙江人龚正陆。他到辽东经商,被努尔哈赤的父亲俘虏了,但因为有学问成为了努尔哈赤兄弟的老师,建州早期给明朝和朝鲜的文书也多出自龚正陆之手。
从总体而言,后金的官僚体制还处于原始阶段。所有的官僚基本都是临时任命的,或者是兼任的,没有形成的固定的制度,因而也可以随时取消。如五大臣在相继去世后也并没有新设五大臣,而是由诸旗旗主共议朝政,基本取代了五大臣的职能,家国一体的制度更加巩固了。
《努尔哈赤全传》是清史学家阎崇年创作的长篇历史传记,历经三十年修订完善而成通俗版本。全书记述其以十三副遗甲起兵、统一女真诸部、创建八旗制度、制定满文及建立后金政权的历程,涵盖古勒山之战、萨尔浒之战等关键战役。通过“天合、地合、人合、己合”的“四合”脉络,解析其在明朝、蒙古与叶赫部多重势力中的政治策略,并揭示其与李成梁关系及十二桩历史疑案。